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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汇总.doc

  • 上传人: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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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产品 行政处罚 案件 情况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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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上海市2008年度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汇总 各有关单位: 现将本市2008年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请有关单位注意选用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十五、上海浦东新区张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室内消火栓箱案 2008年7月8日,浦东支队二大队派员对位于浦东新区龙东大道3999号的上海通用汽车王港厂区工程中心分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分食堂内的室内消火栓箱擅自更换了旧室内消火栓箱,提供的检测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存在质量问题。经查,由上海浦东新区张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销售的室内消火栓箱与该公司提供的国家消防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不相符。上海浦东新区张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室内消火栓箱,更换上海通用汽车王港厂区工程中心分食堂内的室内消火栓箱,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 二十七、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室内消火栓案 2008年7月27日,浦东支队一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崮山路500号的上海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设置的室内消火栓与生产厂家提供的由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一致。经查,该室内消火栓属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大队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处更换上海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悦酒店的室内消火栓,收缴的10只该型号的室内消火栓,并处罚款壹万元。 二十九、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水泵案 2008年7月28日,浦东支队五大队派员在对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742弄的中环滨江大厦在建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安装的2台消防泵(XBD13.5/40-150GDL×7)和2台喷淋泵(XBD16/30-125GDL×8)与现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样品描述的规格型号(XBD8.0/20-100 GDL×6)不相符合。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建筑工地已安装的2台消防泵和2台喷淋泵(销售金额四万陆千元整),是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上海富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安装于中环滨江大厦工地,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与现场产品相一致的检验报告,因此,判定这2台消防泵和2台喷淋泵属于是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肆万捌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十一、上海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洒水喷头案 2008年7月28日,浦东支队五大队派员对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742弄的中环滨江大厦在建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办公楼房间内安装的恒安牌边墙型洒水喷头(ZSTB-20-68℃)与现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样品描述的规格型号(T-ZSTBS 15-68℃)不相符合,且无3C认证标志。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建筑工地已安装的200只边墙型洒水喷头,是由上海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并安装于中环滨江大厦工地,上海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与现场产品相一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因此,判定这200只边墙型洒水喷头属于是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上海盾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为四千元整),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洒水喷头200只,并处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十一、上海永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检测报警系统案 2008年5月30日6:03分,轨道交通九号线桂林路站西端蓄电池室内应急电源控制柜发生火烧,轨道支队在进行调查中发现,车控室显示的报警信息与实际位置不符。经过调查,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在负责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维修中将蓄电池室1和蓄电池2室编码调换,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车站报警主机各分系统联动施工时按照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错误编码进行编程,上海永建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严格检测制度和程序,只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检测,致使错误未整改。上海永建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检测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海永建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伍万元。 五十二、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违规检测消防设施、器材案 2008年5月30日6:03分,轨道交通九号线桂林路站西端蓄电池室内应急电源控制柜发生火烧,轨道支队在进行调查中发现,车控室显示的报警信息与实际位置不符。经过调查,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在负责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维修中将蓄电池室1和蓄电池2室编码调换,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车站报警主机各分系统联动施工时按照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错误编码进行编程,上海永建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严格检测制度和程序,只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检测,致使错误未整改。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元。 五十三、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检测报警系统案 2008年5月30日6:03分,轨道交通九号线桂林路站西端蓄电池室内应急电源控制柜发生火烧,轨道支队在进行调查中发现,车控室显示的报警信息与实际位置不符。经过调查,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在负责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维修中将蓄电池室1和蓄电池2室编码调换,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车站报警主机各分系统联动施工时按照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错误编码进行编程,上海永建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严格检测制度和程序,只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检测,致使错误未整改。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伍千元。 六十七、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消火栓箱案 2008年3月4日,青浦支队派员对位于青浦区白鹤工业园区A区的上海期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建筑消防验收时,发现由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建筑工程安装的海申牌SG24A65型消火栓箱中的水带挂件为可燃材料且未作防腐处理、室内消火栓箱箱体厚度小于1.2mm,与提供的编号为№0120268号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中的描述不相符,存在质量问题。据此,支队依据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判定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建筑工程安装的海申牌SG24A65型消火栓箱为不合格产品,填写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出具了《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报告》,上述检查情况得到了该公司负责人的理解并签字确认。支队根据上述情况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沪青公消限字[2008]第0022号),并于2008年3月11日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单位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消火栓箱)的情形未改正,即发出《复查意见书》(沪青公消复字[2008]第0036号),并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的消防产品(消火栓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08年3月20日,支队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五九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七十八、关于上海汇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排烟口案 2008年10月24日,长宁支队派员对位于天山路762号6楼上海歌城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由上海汇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板式排烟口(9台)属于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支队对上海汇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十、上海金山区昆盛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室外消火栓和灭火器箱案 2008年11月13日,金山支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金山区山阳镇龙胜东路215号1室的上海市金山区昆盛建材经营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室外消火栓和灭火器箱为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支队对上海市金山区昆盛建材经营部处罚款贰仟元。 八十九、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防火阀案 2008年7月7日,杨浦支队依法派员对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建造在杨浦区五角场街道292街坊的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综合楼及其裙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在建筑工地安装使用的部分防火阀、排烟阀属于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经查,这些阀由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现场安装的防火阀与排烟阀规格型号与该公司提供的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不相符。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支队对上海五灵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百零六、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豪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箱案 2008年11月13日,金山支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联丰村3084号的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豪运消防器材经营部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灭火器箱为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豪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支队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豪运消防器材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燃烧性能是针对材料本身特性而言的,材料燃烧性能分为四级:A级不燃、B1级难燃、B2级可燃、B3级易燃。石膏板属于B1级难燃材料,但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2.0.4条中很明确规定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石膏板、矿棉板吸声板,可作为A级不然材料使用”。 遇火稳定性是国标中石膏板的物理性能指标,是指在高温火下焚烧时,耐火石膏板保持不断裂的性能,一般用耐火时间来衡量,时间越长遇火稳定性越好。在国际GB/T9775-1999《纸面石膏板》中明确规定:耐火石膏板的遇火稳定性要大于20分钟。龙牌耐火石膏板遇火稳定性可达40分钟以上。 耐火极限是针对建筑构建(如隔墙、吊顶、楼板、门窗等)而言的,对任一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火作用时起,到构建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时止,这段抵抗受火的作用时间,称为耐火极限,通常以小时来表示。如果使用75龙骨为骨架,双面单层12mm耐火石膏板、填充50mm厚100kg/m3容重岩棉的龙牌隔墙体系,可以达到1小时的耐火极限。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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