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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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人社函2010222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使职业技能培训更好地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及促进和稳定就业服务,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和关于进一步
2、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下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书面凭证。培训券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统一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三条 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就业需求,自愿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第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市教育部门予以认定。经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名单,由市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教育局统一公布。第二章 培训券申领与发放第五条 培训券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以下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称失业人员);2、农村劳动力(指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等,下称农村劳动力);3、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下称高校毕业生);4、符合当年政策性安置且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下称随军家属);5、城镇户籍在穗在职的企业职工(下称城镇在职职工)。第六条 培训券由发放对象自愿申领。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除外)、高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可向
4、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街(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其中高校毕业生可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在岗农民工和城镇在职职工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申领,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一并向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申领培训券时,由申领人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培训券申领材料并验核无误后,将申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培训券打印发放给申领人。申请人的申领材料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备查。第八条 培训券分为职业资格证书类和非职业资格证书类,可用于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证书类、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累计最
5、多可申领6次培训券,其中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券最多为1次、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同级别的培训券最多为2次。除高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为当年申领外,其余人员每2年可申领1次培训券。第三章 培训券使用与管理第九条 持券人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已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及本人身份证明报读相关专业(工种)培训,并应出示符合报读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并验核持券人是否符合所报读的工种(级别)的资格。第十一条 持券人报读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当次培训补贴的资格。第十二条 培训券实行实
6、名制,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连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使用,转借或转让无效。将培训券转借或转让他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培训补贴资格。第十三条 培训券遗失或信息错漏的,持券人可到原发券单位申请补(换)发。培训券超出有效期未使用的,可申请续期。每券可续期一次。第四章 培训过程质量监控第十四条 使用培训券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控体系。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培训质量监控工作,并应指定专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培训过程质量监控制度,以定期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强培训质量监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
7、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开设培训班时,应将培训教学计划和学员名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质量监控时应验核培训教学计划落实情况和学员情况,并将监控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审核培训券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第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过程中生成的台账文档整理存档备查,主要包括:学员学习状况(学员出勤、学员档案、学习效果等),教师教学状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教案、教学效果等)情况,培训条件状况(培训师资、场地、设备配置等),培训机构管理状况(教学管理制度执行、培训过程所生成的学员报名表、学员花名册、考勤表、报考资料、考试成绩表、证书复
8、印件等台账资料,日常管理等)。第五章 培训券补贴资金申请第十八条 对持券人自主选择并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见附件2)。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60天内,按规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时提交:1、申领培训券补贴审批表(附件3);2、申领培训券补贴花名册(附件4);3、公益性协管员岗前培训证明(仅限参加公益性协管员岗前培训的提供);4、各类非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仅限参加非职业技能培训的提供)。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5日内完成初审后,填写申领培训券补贴汇总表(附件5)送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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