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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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在浙江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省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则; 2.术语;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 5.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热水供应 7.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公共建筑能耗分析气象参数数据光盘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统一发行。 目 录 1 总 则 3 2 术 语 4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7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9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5 6 热水供应 36 7 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37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 44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47 附录C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52 附录D 遮阳系数 53 附录E 浙江省各气象区风玫瑰图 54 附录F 围护结构热工参数 58 本标准用词说明 60 1 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结合我省建筑气候,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省公共建筑综合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 2.0.3平均窗墙面积比(CM)mean tatio of window area to wall area 整栋建筑某一相同朝向的外墙面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与该朝向的外墙面的总面积(包括外墙中窗和门的面积)之比。 2.0.4建筑物总窗墙比whole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各朝向外窗(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与窗户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0.5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玻璃窗遮阳系数(SC)su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原称遮挡系数) 2.0.7综合遮阳系数(Sw)integrated sunshading coefficient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玻璃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8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9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10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2.0.11耗电输热比(EHR)tatio of electricr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2输送能效比(ER)t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4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15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 2.0.17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m2·K)。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 办公楼: 门厅、楼(电)梯间 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 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 车库 16 20 18 16 5 6 体育: 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 休息厅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室 游泳馆 16 18 20 26 2 餐饮: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室 洗碗间 制作间、洗手间、配餐间 厨房、热加工间 干菜、饮料库 18 16 16 10 8 7 商业: 营业厅(百货、书籍) 鱼肉、蔬菜营业厅 副食营业厅(油、盐、杂货)、洗手间 办公室 米面贮藏间 百货仓库 18 14 16 20 5 10 3 影剧院: 门厅、走道 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 休息厅、吸烟室 化妆间 14 16 18 20 8 旅馆: 大厅、接待室(厅) 客房、办公室 餐厅、会议室 走道、楼(电)梯间 公共浴室 公共洗手间 16 20 18 16 25 16 4 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候车厅、售票厅 公共洗手间 20 16 16 5 银行: 营业大厅 走道、洗手间 办公室 楼(电)梯间 18 16 20 14 9 图书馆: 大厅 洗手间 办公室、阅览室 报告厅、会议室 特藏、胶卷、书库 16 16 20 18 14 表3.0.1-2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一般房间 20 26 大堂、过厅 18 室内外温差≤10 风速()(m/s) 0.10≤≤0.20 0.15≤≤0.30 相对温度(%) 30~60 40~65 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p)] 旅 游 旅 馆 客房 5星级 50 4星级 40 3星级 3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5星级 30 4星级 25 3星级 20 2星级 20 大堂、四季厅 4~5星级 10 商业、服务用房 4~5星级 20 2~3星级 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用房 30 旅店 客房 一~三级 30 四级 20 文化 娱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20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饭馆(餐厅) 20 办公室 30 学校 教室 小学 11 初中 14 高中 17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建筑设计 4.1.1 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冬季获得较多的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春秋季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总体规划设计中还应充分利用阳光、水体、风、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4.1.2 建筑单体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或当地最佳朝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的朝向和夏季最大日照的西向。各气象区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见附录E。 4.1.3 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 4.1.4 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以及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划分以下三类公共建筑: 1、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含20000㎡),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为甲类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为乙类建筑。 3、一年中在夏、冬二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为丙类建筑。 4.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其中1,2,3,4款之一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甲类建筑的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南、北向不大于0.8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80。 3、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 4、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5、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中规定的4级要求。 6、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7、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对于一般房间,可开启部分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2%。 4.1.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7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应设置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1.8建筑的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1.9当建筑物地下室的房间被利用,并设有空气调节设施时此部位地下室的外墙及地面应有保温处理,并使其热阻R≧1.2m2·K/W。 4.1.10当建筑物地下室未设置空气调节设施时,与空调区相邻顶板传热系数应按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执行。 4.1.11建筑物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1.12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宜采用浅色。 4.1.13建筑物平屋面宜采用植被屋面或架空屋面。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控制指标 4.2.1根据4.1.4条规定的各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1-1,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加权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1-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K) 屋面 ≤0.5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7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70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3 — 0.2<窗墙面积比≤0.3 ≤2.5 ≤0.40/— 0.3<窗墙面积比≤0.4 ≤2.1 ≤0.35/0.40 0.4<窗墙面积比≤0.5 ≤2.0 ≤0.32/0.40 0.5<窗墙面积比≤0.7 ≤1.8 ≤0.28/0.35 0.7<窗墙面积比≤0.8 ≤1.4 ≤0.25/0.28 屋顶透明部分 ≤2.0 ≤0.28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玻璃窗面积的遮阳系数 表4.2.1-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K) 屋 面 ≤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K W/(㎡·K) 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4.7 — 0.2<窗墙面积比≤0.3 ≤3.5 ≤0.55/— 0.3<窗墙面积比≤0.4 ≤3.0 ≤0.50/0.60 0.4<窗墙面积比≤0.5 ≤2.8 ≤0.45/0.55 0.5<窗墙面积比≤0.7 ≤2.5 ≤0.40/0.50 0.7<窗墙面积比≤0.8 ≤2.0 ≤0.35/0.40 屋顶透明部分 ≤3.0 ≤0.4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表4.2.1-3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K) 屋 面 ≤1.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KW/(㎡K) 遮阳系数Sw(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5.4 — 0.2<窗墙面积比≤0.3 ≤4.7 — 0.3<窗墙面积比≤0.4 ≤4.0 — 0.4<窗墙面积比≤0.5 ≤3.5 ≤0.80 屋顶透明部分 ≤4.0 ≤0.6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 遮阳系数=玻璃窗的遮阳系数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1.5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 4.3.3在做权衡计算时所采用的气象参数为本标准配套提供的我省各地气象参数。当建筑所处地区未列入本标准配套的气象参数时,应参照地理位置最邻近的城市的数据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4.3.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4.3.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能耗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实施区域供冷和供热时,每幢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对冷源和热源的集中能耗设施应设置能源消耗计量装置。 5.2采暖 5.2.1应根据建筑的特点、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外设置集中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作为补充。 5.2.3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 2.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⑴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⑵下分式水平双管; ⑶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⑷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⑸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4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5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6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7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N/Qη (5.2.7-1) EHR≤0.0056(b+αΣL)/△t (5.2.7-2) 式中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t——设计供回水温差(℃)。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 时,取△t=25℃;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料连 接时,取△t=20℃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α=0.0115,b=14; 当500<ΣL≤1000m时,α=0.0069,b=16.3; 当1000<ΣL≤2000m时,α=0.0046,b=18.6; 当 △t=25℃时: N≤0.000224(b+αΣL)Qη (5.2.7-3) 5.3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气调节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5采用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调节系统主风机采用变速调节; 2. 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未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3. 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送风口应满足室内气流组织的要求。 5.3.6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5.3.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X/(1+X-Z) (5.3.7-1) Y=Vot/Vst (5.3.7-2) X=Von/Vst (5.3.7-3) Z= Voc/Vsc (5.3.7-4) 式中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3.8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空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冷或预热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0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3.11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2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3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率制冷工况下不应低于55%,制热工况下不应低于60%。对于设置全新风运行工况的系统宜设置跨越回收装置设置旁通管。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系统; 5.3.14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5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要求。 5.3.16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3.17空气调节系统中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5.3.18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3.19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5.3.20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1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但不宜大于10℃;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但不宜大于15℃;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3.22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2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3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4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3.25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列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5中的规定。 Ws=P/(3600ηt) (5.3.25) 式中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5.3.25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58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5.3.26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泵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T·η) (5.3.27)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 △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5.3.26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ER 0.0065 0.0101 0.0241 注:1.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直燃式冷热水机组和风冷热泵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5.3.27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原则》GB/T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5.3.28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8的规定。 表5.3.28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 风管类型 最小热阻(m2·K/W) 一般空气调风管 0.74 低温空调风管 1.08 5.3.29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3.30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中小型空调调节系统可采用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 2. 在同一系统中,当不同空气调节区域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宜选择热回收型机组; 3. 不宜使用于振动较大、油污蒸汽较多场所。采用变频技术的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不宜使用于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的场所; 4. 室内外机组容量配比根据系统的组成确认其功耗比,作经济技术分析后决定,最大值不应大于1.3:1; 5. 系统冷媒管配管长度不宜过长,宜按夏季供冷量修正系数不超过0.90的配管长度确定最长配管长度; 6. 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即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按下面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⑴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或屋面; ⑵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散热器气流短路; ⑶不应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物的竖向凹槽内。 5.4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将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 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5.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总蓄热量不小于设计日空调总供热量的30%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 都能高效运行;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3.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表5.4.3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5.4.5 电机驱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5.1.1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5.4.6在不同类型的公共建筑中使用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6-1及表5.4.6-2的规定。 表5.4.6-1甲类建筑中使用的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70 5.10 5.6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 涡旋式 ≤50 >50 2.60 2.80 螺杆式 ≤50 >50 2.80 3.00 表5.4.6-2乙类建筑中使用的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螺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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