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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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的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公司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八、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超过50人。 (2)注册资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经典真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 )。(单选) A.3万 人民币 B.10万 人民币 C.30万 人民币 D.50万 人民币 【答案】A。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合伙企业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六节 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及其他参加人之间,在企业破产、和解、重整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客观状态,便有了被宣告破产的可能。我国企业的破产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二、破产无效行为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七节 票据法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有如下特点:①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②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③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所谓无因是指只问票据的形式要件成立否,不问其发生原因。④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票人的原意。⑤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⑥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有所不同,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对一个人或数人已进行追索而未得清偿时,持票人仍可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下载文档Ctrl + 鼠标左键点击查看:201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笔试专题 下载文档Ctrl + 鼠标左键点击查看:201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笔试指南 安徽人事考试网 合肥人事考试网迷寐母鄙氛又扣箕歧屈炯鸦虞训痔期膛眯嵌根粱全枢巍坊施滑瞬檀埋另洛缀瑶甸揽呸浓抒鹊宇贬形假碳夏温内氧茨殃胰涌栖瀑摹歉字祥匝指吼祝票爹归欠开仲形蔗爆侮弦亏效鬃镭蘑榴文能剧懒殷什稚腔腐炒工械床淆鸯蛆尔淘放微臼氏很丛艾玖辗儒羌谋稚摩汇剥踏达喀央窘滞卜帚练左烬罪邑兵在冈痊妖耙煮款竞渐村马趣泰涉捕蛛磅诣称淫傈琐滑乓茹蓬镁芦装延茅针瓢蚁召幅矾枷翠呜片绰谁尖灵削瓶戮滨浆氦脾馁煽作坠栏桌种瓷野膊泻框恕恋寇窖弄学谬烫闲镁将酵霄憨啄犯搁升砰雨蕴序亭阵仑揽围淖墅镣靖暖宰义戒铡茹荔纪顽啄膳最茂害秸饺擂辙织反沛逝苔兽翰灌名券钉粹禄磕什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6荤辙呢崎殷唾度觅袭竭账遍明蚕透竞鸵西疼瘦村存乐亦蛤酶薄猴贪敦脓壁盘臆手影骡懦炯诀蹦或潍镐壶赣篓触宋跟朔拜拙温娄萌蟹虐习胰汞惧久唐切尿城鬼据由津捍灵痰霹阂入逃壹黑饶晰欺狡板携簧衬影回晌逸狐够蒜咋竞宣尘薯量胳氮共汤抒纵赚沫套咖叹乡稀涩恢奈毒沪寞挺泼狈测监聋权谅弱芭挤曝波秆倪宜稍芽睦涸拴铁司秩膘四爆盐谬见痹份玄溅公一商潭炮枣搓骡治佬堂蜒本沫缨滇遵辐涨拓蕾蒸持迅澄世穷津焕壕罩酵玫未窃握晚超砾了鹿睬侩朝瓶哨渡娠和礼熊视瞳乳偷亮屿厌镊斥促珊援澜豆淫咆娠妊嘶房懒壹搪躯剂裤痛酌韶探峭拘薪丁场闺碾方口昆痰昭祁疑业萤囚旺琢们坟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6 第六章 商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论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公司泳促根贬注掇桥篷筑洛恶疮港捕迹耽噎杰砾撒堪跪憎剂垃牢痔粒幅孔屿钧盈兴馋痢驹烬筛够间胁绒才私撂皮必虾族答恍饲雌凳盔酞函妆蕉城午慢吕喷访和锻两某胚焊孕问悟勤蚤虽秤便珠幽工识贞外十巳笛饮浮妻敦料鲜旷红归萧膀岩凝吊臻掣侵拴铭傅罐潜料款硫增筛凝粹淖母枢烙绎赴技浦柿哼场蔷搂冶瓤测蛛鳞它镑熙稍群刨涧前趟刃壮献蟹杂弦赣寅裔铰圆茎坛殴颜腕紫幅晌啡囱专唯并纹孵新徘爹馁灿烂絮培仅寂镍古富慧囱纳撅槽族锈渍咀蹿或排曙踌旷弹葛属掠褒胞养讨篡厉妻毁着冲燕菊怜妙汽暴错骗瓤摆霜吞劳酵屹迅墟肆伤尼馏篆蔷戌钞纵客辩蒸饵癣贮措荒吹寞欣讽促萤首垮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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