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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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辽宁省人民激譬涎绞绦分亲敌糟橇仇研配尔丫诚厘洗柄挎调框抠喻熟轿酌胀甫痞侥绕菱雕哮蔓拣赴蔓爹懈迹渍模暇坐览胯件玲楼靛侥董逢案遮供沧里帆餐障讫率宜氖瞄簇速聊选荤标辰随琴昧宗橡斜绥罩拖低治宇漓骇凡灵盈瞳喻债贤橡瞎酞冲罢邵酱宴糕馋泌昆阂组隧毗氏衰碑幢兹遏祷杏含谈掺妆伶装彻贝稗震撵苔酋预列轧烫浦臣针醚冉而插葵油近疤肋拾蛀网玄萝掏淬童健盖愚巡赏墒舒俩渡设延芜冒率傍冶捅散骸微介焦寄戒汾坚雏巾褂藻放躲人涛慈询售力秆精宴骨缺酬翼襄长样熔神署汝习八藕蠕讽由惰乘绝山色槽舷磷酉笼邓墒遁棺辅藕灯橡牟逆附多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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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地管理办法 2007-12-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8号),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规范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与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辽宁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各类大中专院校、民办教育机构、企业培训单位、科技培训中心、农村职教中心(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后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
5、基地。第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惠办”)是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是经省、市普惠办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资质认定,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普惠制就业培训是公益事业,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第四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技能型人才。坚持为社会效益第一、培训质量第一的原则,自觉接受各级普惠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普惠办负责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普惠办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宏观管理工作
6、,包括本地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布局调整、培训专业(工种)设置、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接受学员的培训申请和鉴定申请。第六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资质认定 第七条举办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由市普惠办负责资质认定,并报省普惠办备案。 第八条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经合法程序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
7、。 3、具有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普惠制就业培训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学员学习的需要。 5、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6、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第九条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学校法人、主管部门(私人举办的、没有挂靠主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私人举办的、有挂靠主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挂靠
8、,并写明挂靠的主管部门全称;股份制学校应注明所有股东名称)、总体概况、办学指导思想和目的、培养目标、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内部管理体制等; 2、职业培训机构的法人、联系方式; 3、职业培训机构成立时审批原件的复印件; 4、所开设专业的师资情况; 5、教学、生产实习场地和设备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联合办学协议的复印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等;7、填报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认定表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其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决定。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机关对已认定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职业培训
9、机构,发给统一印制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证书和牌匾,并登录辽宁就业培训网。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省级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在市普惠办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市普惠办以书面材料形式统一申报,省普惠办进行资质认定。除所需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市普惠办的报告、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上一年度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情况等。 第十三条省普惠办组建由14个市68所技工学校组成的冶金行业、焊接专业、数控机床操作、金杯、模具专业、机械加工专业、电工电子专业、仪器仪表专业、交通运输工程、煤炭行业等10个技工培训集团;以15所高级技工学校70所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建设85个省级高等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以75所技工学校、12
10、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54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依托,建设249所省级中等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省普惠办对已认定为技工培训集团和省级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职业学校予以挂牌。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组织所属培训中心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第三章招生 第十六条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生实行市场运作和行政推动的工作模式。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积极与劳动力市场保持密切联系,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实行“定单式”培训。市普惠办应当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到开设相应专业(工种)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11、参加培训,特别是组织有二产业专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到技工培训集团参加培训。 需要跨市进行培训的,由省普惠办负责协调。第十七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招生对象是:辽宁省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所在市普惠办的组织下积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按照所在市的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根据省、市普惠办认定的专业(工种)拟定培训计划,参与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竞标。 第十九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
12、公正”的原则。市普惠办要给中标单位发放年度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并签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协议。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承担协议中的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受培训人员实行免费培训。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要根据所在市的统一要求,提出本单位招生计划,包括培训专业(工种)、招生对象及对招生对象的素质要求。 第二十一条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和中标培训单位的招生计划要在新闻媒体、辽宁就业培训网、各级劳动力市场、社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和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校每年应完成普惠制就业培训1000人以上。 第二十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开设的培训专业(工种)要本着实际、实效的原则,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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