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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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业务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183)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97),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急管理监察员是指依照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取得安全监管类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察员证件的民航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培训机构管理、组织和实施业务培训。第四条业务培训包括初始业务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初始业务培训指民航行政机关人员为取得安全监管类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察
2、员证件,履行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而应当接受的专业知识培训。持续业务培训指应急管理监察员为保持、提高其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能力而应当定期接受的专业知识培训。第五条民航局综合司负责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管理,包括制定培训大纲(见附件1)、审批培训课程与教材、审核业务培训需求与培训实施计划、指定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第六条培训机构负责业务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协助民航局综合司建立应急管理监察员技术档案(见附件 2),以及对应急管理监察员进行审验。第二章业务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各地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急管理监察员调整情况,按
3、照民航局综合司的要求提交年度初始业务培训需求。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初始业务培训需求、持续业务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业务培训要求等制定年度培训实施计划,并经民航局综合司批准后通报民航各地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第九条民航各地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应急管理监察员及安全监管类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察员证件申请人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第十条业务培训应当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开设培训课程,并统一使用民航局综合司批准的培训教材。第十一条业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其中初始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学时,持续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十二条业务培训应当进行考核并向考核合
4、格人员颁发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三条初始业务培训考核应当以笔试方式进行,持续业务培训考核可以采取笔试、提交培训报告或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初始业务培训中有作弊行为的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持续业务培训中有作弊行为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拒绝重新参加培训的按审验不合格处理。第十五条民航局综合司应当定期对培训大纲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更新、应急管理理论与知识的发展、应急领域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培训大纲。对培训大纲的评估应当不少于每三年一次。第三章培训机构的管理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并报民航局综合司审查
5、。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并在培训中使用民航局综合司批准的培训教材。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选择能力较强的教师承担授课任务。 每次培训开始前应将本次培训授课教师名单报民航局综合司备案,并根据民航局综合司的意见调整授课教师。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与考核成绩报民航局综合司。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民航局综合司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大纲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18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97)与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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