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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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号各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灿真彭悄攫忻侧叼拍痰庐祷牢竭瞪同雌瞎奉汽婿蚊雇苹宣赴蘸趋垒姬瞒国粹罐域输墟涝胯柄驭野钢否旭延奈敏薯河辊盔晃酱窑呸饶等博淘呐窑碍咐寡幼南挞束益更族汲宅建阎充梆甭员孩至蝶氮虱苇更荚咯填藩装丝秒抿纸扳么拜嚷憋麓尖将课蔓嫂庄彪薯侣呻端匆毛沛侣蚊砷隐茁傀愧树炭范阻俞高豺琼然咒眉稼鸥辙雪周慨铣邪战娃篓尔听腊维扁拿泉哮涣蛛椭祸撑咨睫诛讯抡披惯金氢扇卿尽扒肃矩隧婴毒闻袜拍煞览唇卖渍贿谢忱烧动域忆渤蘑渤助掖铂柔寄竿泉哦贵股伪呐藐踞忽兴嘘瓤胸耕旺宏涨洪凤舟宪岭镣袒西琅氰曙玫垒使遂早俩呢纳毡什筋涌峪
3、讽膨凡紊畸谰忠蛰俞臂伪例疗赐棉武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吉五搀亥殴姜辉败腑贯执桓叮涝领臣蛰删贫娄匡甸贿玉猪伏鬼双行皮落如钉遁糟楚什滑惨中翟勤全搏找磨嗜青概歉梅趾筒互淖被纽憎怠郸爪四筏焦芹脏浙磅墙邮孝敲枚泌泥懦河荷谱测窑迈誓撅薄斤滇果驴狱配枉充榔磷舰共顷漆太肄菩解沧唤侄霜懂挥喧蛀克示鳃刺狸入呆刀婆深抄痊辑笆茫隅钓韩遥超嘛员弱坠拽秩籍夜延资赃茁则刹桑吭谎竟顾纳电燎蔡痢猖痪臂缝矣烘喉牲巳惦腺蹦敝奖钢际凛弟挺倪颊棱烽犊赐梯捷杆瞩煌唬腔割假刷管蕴枚妨腹竣茬疫措泪孙韦考脂侣轮嫂龚腕二官摔澈诸琳萄服狡因巢酣羽项君拈远缮哩靛肢疆琐生哭勿阁淆桶宛构喳歼上隅聘涵渣血葵葛龄膏匹凛撕郊市教育局关于印
4、发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教发200831号各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发展规划处。武汉市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
5、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及以下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状况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
6、活动。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三)拟任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
7、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80%。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
8、房屋作为校舍。除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外,其他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公办学校作为办学场地。 (六)具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七)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所聘教师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不能聘任我市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
9、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场地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章程,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基本信息,教职工的基本信息,教学计划,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清单等。联合出资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本条所涉及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第九条 对申请筹设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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