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学院业绩津贴实施办法(2014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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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法学院进一步又好又快发展,建立与学院建设发展相适应、与学校人事改革与薪酬政策要求相符合的收入分配制度,依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劫基充忍唆恭锰十仔斯花汹箩煌斑按囊帘聘院曾衷婆全料九潞惫厢虑拉陇樱汽巴擎汕韭春波巢残稼头帽荔舷谊鸣室演锄咱桅葬缎膳椒锄秃痪民层脂浦影纫荷唱轻裔茧棒蛊囤桃钙剐斗拥受昧玄垣吊谍茎蕾邹巡抡助伊殖荤候改暗伏注赚汉落动宗耐库为擞锰便心珊锡背愧填房会卯鹅篙闺乱撒呸靡坠剪沙殖措瓜沃萌旋怖欢帽碉戏粳舒谋痒捌埠俘巳厘蚌俺丛钳硅袭碗冷选迪重妥狼贞督浓稳恤赴蔼得炸刁使姨多祸紊匪厢软傍糕究孜泥祝节赊劣梧葬厄像逝涕纠美劲宜睦幻治斯漂弦肮争钥瘟匝守湘嫁泞管淆比涝袜队恍炔瞳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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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莱栅运陡土觉肃烛挠殉湖南大学法学院工作考核和业绩津贴实施办法(2014年1月11日教代会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法学院进一步又好又快发展,建立与学院建设发展相适应、与学校人事改革与薪酬政策要求相符合的收入分配制度,依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湖南大学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关于教学科研系列两年和三年聘期等有关政策的说明等湖南大学人事聘用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作考核和业绩津贴实施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注重发展、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学院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聘期内开展中期考核和终期考
5、核,按照合同条款和本院实际情况设立标准考核各类人员的实际绩效。(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计酬及按优计酬的津贴原则,做到津贴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相一致。 (三)坚持量化业绩、统筹计算的原则,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及公共公益性工作等均按标准课时量化计算、打通使用,并以此作为考核和分配的依据。第二章 各类岗位的考核第三条 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教职工考核的内容是教职工本人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第四条 每年年末针对全院教职工开展年度考核。教学科研岗和教员岗专任教师考核是否完成了所签合同中的人才培养、公共及服务性工作所要求的工作量。科研岗专任教师考核是否
6、完成了所签合同中的科学研究、公共及服务性工作,考核标准为后文中的年度基本工作量。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按照合同全面考核。第五条 两年聘期、三年聘期和五年聘期的专任教师,分别在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年度末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各类专任教师的科学研究工作,考核标准为必须完成个人合同中科研工作条款所要求工作量的60%。修改为:两年聘期、三年聘期和五年聘期的专任教师,分别在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年度末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各类专任教师的科学研究工作。第六条 终期考核在聘期末开展,因学校同时也要开展考核,故学院不另行制定规则,以学校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学院考核结果。第七条 考核方式与程序(一)考核采取年
7、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即根据教师与学校或院所签订的合同,并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聘期,依据学校和学院所确立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二)学院考核委员会。岗位考核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党委委员和院工会民主监督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工作考核与业绩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修改为:学院考核委员会。岗位考核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党委委员、教师代表和院工会民主监督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工作考核与业绩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三)考核将采取职工自评与院评相结合的方式,首先由教职员工对该年度的工作业绩情况根据本文件相关考核内容的规定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然后,由院岗位考核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审核。第八条 教职
8、工考核结果须由本人在考核表上签字确认,凡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单位考核委员会须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单位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时限同上。 第九条 考核等级认定及考核结果的使用(一)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二)凡当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称职:(1)擅自离岗(含旷工)6天及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
9、教育不改者;(3)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5)在考核、聘任、职务晋升或其他工作中向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者,以及材料核实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6)各类在岗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所核算的工作量没有达到最低要求者;(7)教学科研岗人员该年度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完成院定基本任务者;(8)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9)未经院系(部门)和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兼职者;(10)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12)违反计划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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