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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doc

  • 上传人:可****
  • 文档编号:3582725
  • 上传时间:2024-07-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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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合同 违法行为 监督 处理 办法 51 号令
    资源描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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