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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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居家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本溪市居家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抵 押 人: 边威 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本溪市居家鼎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边威 (出借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抵押人) 经 办 人: 李宏雷 身份证号: 211004197605150018 联系电话: 02442325545/42325533 联系电话: 13352140123/3111555 联系地址: 平山区广裕路73号 联系地址:辽阳市宏伟区仙鹤湖东小区10栋3组6号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于2014年09月29日在辽宁容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以不转移产权而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以担保债务按期清偿。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进一步明确借款抵押以外的事项,根据《物权法》、《担保法》、《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 1、位置: 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6C栋1单元8层25号房屋 ; 2、建筑面积: 48.18 平方米; 3、房屋所有权人: 边威 ; 4、房屋、土地用途: 商品房住宅 ; 5、房屋结构(类型): 钢混 ; 6、抵押房屋价值:根据抵押物的市场流通行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抵押物估价确认为¥25477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7、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 Y20100496 ; 8、商品房屋代码: 20109568 ; 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号码: 00005431 ; 10、该房产抵押其占地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抵押金额或抵押数额或抵押限额为本合同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如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填写在相关登记表格上的“抵押金额或抵押数额或抵押限额”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条 被抵押担保的债权 1、主合同借款本金(当金):¥50000 元,大写:(人民币) 伍万 元整;月利率 2.3 %,月综合费率 3.2 %;抵押率(折当率)_80 %;被担保债权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即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如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填写在相关登记表格上的“被担保债权金额”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期限、当期):自 2014 年 09 月 29 日至 2014年 10 月 28 日,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 5 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 3、《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实际借款期限(当期)、金额、费率以双方签署的当票或者其续当当票为准。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 包括被担保的债权数额(金额)及其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即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含复利)、综合费(含逾期支付综合费的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含其它财产保全)、评估费、鉴定费、广告及公告费、中介费、过户费、执行费、运输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甲方律师费、甲方代垫费用、税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2、抵押期限 因抵押登记部门要求,抵押期限登记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仍未还清主合同债务的,则甲方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3、抵押权时效(即抵押权期间) 行使抵押权的时效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含续当)届满之日后2年内。或者甲方确定主合同债务人提前还款之日起2年内。在此抵押期间,抵押权与主合同债务同时存在,主合同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 第五条 登记及保险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登记管理权限至本市或区(县)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申领《他项权利证》。 2、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六条 抵押物的管理 1、抵押期间,由甲方妥善保管抵押物的契据证件。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息费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2、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管理权,有权收取并占管抵押物所生孳息。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抵押物,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处置抵押物,也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乙方承诺对抵押物妥善保管、维护,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七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房产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全部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作为偿还当票(含续当)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5、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保证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费,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6、乙方对抵押物进行翻建、扩建、改建、拆迁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监督。 7、乙方保证不再次以抵押物向他方办理抵押贷款,也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处理转让抵押物。 8、乙方保证抵押物产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绝当后使甲方不能处理抵押物,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有任何诉讼、仲裁等正在对甲方抵押权不利影响时,或被停业整顿,或被查处,或抵押权利发生争议,乙方保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0、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不论抵押物是自用还是出租,乙方保证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产权交易过户手续,配合甲方或法院处置抵押物,保证于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无条件迁出居住,腾空房屋,自找住房或住房,并承担搬迁的所有费用及其损失。 11、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如甲方按照合同确定的联系电话联系乙方,自甲方联系之日起3日后未能联系到乙方(如无人接听、关机、停机等情况),或者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3日内未能到甲方指定的场所配合处置抵押物的,乙方完全自愿同意甲方以任何方式进入抵押物的房屋内(包括甲方自行对抵押物进行开锁、换锁,拆卸或更换抵押物房门等),腾空房屋,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愿承担。在腾空房屋时,如房内的家具家电等任何财产有破损或者损失,全部由乙方自愿承担,一概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绝当处理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5日后,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即为绝当),或者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抵押权实现。甲、乙双方约定:绝当后或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房产交易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合同及有关文件)。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偿还。 (1)由甲方自主寻找买受人,也可由乙方寻找买受人,甲方自主确定卖价,变卖抵押物。首次抵押物的卖价不低于本合同估价的80%,如无人买,则降价变卖,变卖时间及降价变卖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确定。 (2)由甲方选择任何一家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首次卖价不低于本合同估价的80%,如无人竟买,则降价拍卖,拍卖时间每次降价处置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自主确定。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2、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有两人以上的,甲方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担保物,或追偿任意担保人责任,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3、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质押物,行使担保权利的其他情形。 4、如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主合同债务或违约时,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并予无条件配合其强制执行,完全清楚、知晓其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5、本合同第八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任何一项条款,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按照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乙方自愿认可:违约成本应高于守约成本,上述违约金属惩罚性质,属违约应付出的惩罚性代价。同时乙方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约定费息计算的各项损失数额予以赔偿。 3、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第十条 费用承担 1、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见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所需的变卖中介费、拍卖费、广告及公告费、过户费、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甲方律师费、运输费、甲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代垫费、各种税费等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卖抵押物的所得款中扣取。如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先前代垫费用,乙方应按照每日 %向甲方支付代垫费用的费息,计至乙方还清债务为止。 4、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1、本合同是《抵押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及附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不受以下因素影响 (1)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并仍负责清偿所欠甲方全部债务。 (2)不受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司法限制的影响,仍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实现。 3、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自愿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如有续当,其《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债务为止。 5、当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乙方均应承担担保合同下全部担保责任。 6、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主合同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抵押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8、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10、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见证人一份。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1、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本合同首页所列的住址、电传、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送到通知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地址变更,则按接到通知后的变更地址)发放,即应视同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的第5日; (2)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时; (3)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收件人所属的任何工作人员或亲属均有权签收; (4)发邮箱通知,则为邮箱成功发出的第2日; (5)发手机短信通知,则为手机短信成功发出的第2日。 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按本合同首页所列的住址、电传、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同送达。接收通知一方不得以停机、关机、无人在岗等任何理由躲避上述通知。 第十三条 解释及提示条款 1、本合同所指的主债务、债务皆为主合同债务,即为主合同(借款合同及其当票或其续当凭证)项下的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复费、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无任何异议。 甲方:瑞安市金瑞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办人: 共有人: 签订日期:2014年09月29日 签订地点:辽宁容大投资有限公司 抵 押 物 品 清 单 1、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副本);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联、办证联); 3、进户门AB钥匙共5把; 4、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5、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6C栋1-8-25房屋一户(毛坯房未办理进户手续);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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