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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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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5.4汽车V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5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6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监督检查 9收费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附则 附件1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2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件5 检验报告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V带产品,划分为4产品单元4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汽车V带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产 品 品 种 1 包边V带 包边V带 2 切边V带 切边V带 3 汽车多楔带 汽车多楔带 4 汽车同步带 汽车同步带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V带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V带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汽车V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汽车V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010-84885418,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汤胜修 李艳君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5.3、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橡胶制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汽车V带”,“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栏按表1的 “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30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6.1)抽封样品,填写《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6.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1 包边V带 产品标准 GB12732-2008 汽车V带 相关标准 GB/T13352-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及带轮 尺寸 GB/T13490-2006 V带 带的均匀性测量中心距变化量的试验方法 GB/T3686-1998 V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 GB/T11545-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 疲劳试验 2 切边V带 产品标准 GB12732-2008 汽车V带 相关标准 GB/T13352-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及带轮 尺寸 GB/T13490-2006 V带 带的均匀性测量中心距变化量的试验方法 GB/T3686-1998 V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 GB/T11545-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V带 疲劳试验 3 汽车多楔带 产品标准 GB13552-2008 汽车多楔带 相关标准 GB13552-2008 汽车多楔带 4 汽车同步带 产品标准 GB12734-2003 汽车同步带 相关标准 GB/T10716-2000 汽车同步带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18183-2000 汽车同步带疲劳试验方法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 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 1 包边V带 1.称量设备 2.开炼机或密炼机 3.压延机或浸涂胶机 4.挤出机或压型机 5.浸胶装置 6.裁断装置 7.成型机(配有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8.硫化罐或平板硫化机 5.2中心距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5.2露出高度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5.2中心距变化量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5.3.1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5.3.1参考力伸长率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5.3.2耐高温性能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5.3.3耐低温性能 低温试验箱 精度:1℃,范围: -30℃以下 胶料性能(过程检验) 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3 可塑度仪 符合GB/T3510-2006标准 硬度计 精度1度 拉力试验机 2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E级 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 符合GB/T9869-1997标准要求 2 切边V带 1.称量设备 2.开炼机或密炼机 3.压延机 4.成型机(配有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5.硫化罐 6.脱模机 7.切割机 8.测长打磨机 5.2中心距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5.2露出高度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5.2中心距变化量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5.3.1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5.3.1参考力伸长率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5.3.2耐高温性能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5.3.3耐低温性能 低温试验箱 精度:1℃,范围: -30℃以下 胶料性能(过程检验) 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3 可塑度仪 符合GB/T3510-2006标准 硬度计 精度1度 拉力试验机 2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E级 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 符合GB/T9869-1997标准要求 3 汽车多楔带 1.称量设备 2.开炼机或密炼机 3.挤出机或压型机 4.成型机(配有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5.硫化罐 6.脱模机 7.切割机 8.磨楔机(采用楔模成型硫化工艺不作要求) 4.3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4.3参考力伸长率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4.4耐低温性能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低温试验箱 精度:1℃,范围:-30℃以下 3.5.4有效长度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3.5.1截面尺寸 投影仪 精度:0.01mm 胶料性能(过程检验) 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3 可塑度仪 符合GB/T3510-2006标准 硬度计 精度1度 拉力试验机 2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E级 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 符合GB/T9869-1997标准要求 4 汽车同步带 1.称量设备 2.开炼机或密炼机 3.压延机 4.涂胶装置 5.布筒制作装置 6.成型机(配有双芯绳张力控制系统) 7.硫化罐 8.脱模机 9.切割机 5.5节线长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 5.6带宽度极限偏差 钢直尺 精度:0.5mm 8.2供货状态下带背硬度 邵尔A硬度计 精度:1度 8.2供货状态下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供货状态下齿体剪切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齿剪切装置 精度:1N 8.2供货状态下包布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供货状态下芯绳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高温状态下带背硬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邵尔A硬度计 精度:1度 8.2耐高温状态下拉伸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高温状态下齿体剪切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齿剪切装置 精度:1N 8.2耐高温状态下包布粘合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高温状态下芯绳粘合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油后带背硬度 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150℃ 邵尔A硬度计 精度:1度 8.2耐油后拉伸强度 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油后齿体剪切强度 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齿剪切装置 精度:1N 8.2耐油后包布粘合强度 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油后芯绳粘合强度 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水后带背硬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邵尔A硬度计 精度:1度 8.2耐水后拉伸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水后齿体剪切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齿剪切装置 精度:1N 8.2耐水后包布粘合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2耐水后芯绳粘合强度 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150℃ 拉力试验机 精度:2% 8.4耐低温性能 低温试验箱 精度:1℃,范围:-40℃以下 胶料性能(过程检验) 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3 可塑度仪 符合GB/T3510-2006标准 硬度计 精度1度 拉力试验机 2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E级 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 符合GB/T9869-1997标准要求 注:1、以购买混炼胶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开炼机或密炼机设备可不作要求。 2、以购买或委托分包加工帘布和胶布的企业,压延机或浸涂胶机设备可不作要求。 3、带筒加工采取分包的企业,除切割机、测长打磨机和磨楔机外其他生产设备可不作要求。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5.3 汽车V带产品检验项目(见表4) 表4企业生产汽车V带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1 包边V带 GB12732-2008 5.1 外观质量 GB12732-2008 5.2 中心距极限偏差 GB/T13352-2008 5.2 露出高度 5.2 中心距变化量 GB/T13490-2006 5.3.1 拉伸强度 GB/T3686-1998 5.3.1 参考力伸长率 5.3.2 高温试验* GB12732-2008 5.3.3 低温试验* GB12732-2008 5.3.4 疲劳寿命* GB/T11545 -2008 2 切边 V带 GB12732- 2008 5.1 外观质量 GB12732-2008 5.2 中心距极限偏差 GB/T13352-2008 5.2 露出高度 5.2 中心距变化量 GB/T13490 -2006 5.3.1 拉伸强度 GB/T3686 -1998 5.3.1 参考力伸长率 5.3.2 高温试验* GB12732-2008 5.3.3 低温试验* GB12732-2008 5.3.4 疲劳寿命* GB/T11545-2008 3 汽车多楔带 GB13552- 2008 4.1 外观质量 GB13552-2008 3.5.4 有效长度极限偏差 GB13552-2008 4.3 拉伸强度 GB13552-2008 4.3 参考力伸长率 GB13552-2008 4.4 耐低温试验* GB13552-2008 4.2 疲劳寿命* GB13552-2008 4 汽车同步带 GB 12734- 2003 8.1 外观质量 GB 12734-2003 5.5 节线长度极限偏差 GB 12734-2003 5.6 带宽极限偏差 GB 12734-2003 8.2 供货 状态 带背硬度 GB/T 10716-2000 8.2 拉伸强度 8.2 齿体剪切强度 8.2 包布粘合强度 8.2 芯绳粘合强度 8.2 耐高 温性* 带背硬度 8.2 拉伸强度 8.2 齿体剪切强度 8.2 包布粘合强度 8.2 芯绳粘合强度 8.2 耐油 性* 带背硬度 8.2 拉伸强度 8.2 齿体剪切强度 8.2 包布粘合强度 8.2 芯绳粘合强度 8.2 耐水 性* 带背硬度 8.2 拉伸强度 8.2 齿体剪切强度 8.2 包布粘合强度 8.2 芯绳粘合强度 8.3 耐臭氧性能* 8.4 耐低温性能* 8.5 疲劳寿命* GB/T18183-2000附录A 注:1、表4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定期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2、每种申证产品(至少一种规格)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项目。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定期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4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2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进行,样品应自抽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按表7规定抽取,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5.1.3抽样基数、样品规格及样品数量(见表5)。 表5汽车V带产品抽样基数、样品规格及样品数量 产品品种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备注 包边V带 有效长度范围满足GB/T11545-2008标准6.1.3条款要求 至少两个批次,不少于500条 12条 其中6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 切边V带 有效长度范围满足GB/T11545-2008标准6.1.3条款要求 至少两个批次,不少于500条 12条 其中6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 汽车多楔带 型号3PK,有效长度范围 750mm~1300mm 至少两个批次,不少于500条 12条 其中6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 汽车同步带 型号ZA型,带宽19mm,节线长度范围650 mm~1200 mm 至少两个批次,不少于500条 28条 其中14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 5.5.1.4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5.1.5封样方式:将抽取的样品捆扎后,贴上由抽样人员签字且盖有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的封条。 5.5.1.6本次许可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5.5.1.7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表6 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 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 情况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 人员 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 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4中全部项目) 5.5.2.2汽车V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判定原则 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4)对样品进行检验,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 若有不合格项目,需按下列要求进行复试: 1、 物理性能和尺寸偏差,对不合格项进行双倍试样复试,双倍试样复试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复试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 2、 疲劳寿命项目单倍试样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复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汽车V带:1.切边V带。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24-×××××。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 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 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定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8.5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6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8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9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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