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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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五条 重大项目
2、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执行。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重大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验收专家在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主持项目验收的单位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
3、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
4、和方式第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等方式。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或网上)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
5、采用函件(或网上)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需登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和主持验收。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批准,可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
6、管理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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