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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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6-12-06 文章来源:江西省国资委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06]334号),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的控制指标。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年度投资计划表中投资项目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汇总填报投资额。 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 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年度分析材料主要反映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投资经验和教训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 、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 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 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 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 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 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 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 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的控制指标。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省国资 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省国资委监督管理企业投资活动 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报送的年 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 。年度投资计划表中投资项目填报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汇 总填报投资额。 重大投资项目数额标准按企业规模、项目性质分类见附表。 第七条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 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 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 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 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 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 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 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 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 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 %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 于合理水平; 4、长期投资股权比例。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中,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是 否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为控股,主业投资可参股)。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省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 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对备案告知管理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 事前合规性审核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及时向省 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省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 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 复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时报送季度、 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分析材料。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季度分析材料主要对本季度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简要描述,对本季度新开工、 建成投产(或完成)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简要分析; (三)年度分析材料主要反映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重大项目 投资回报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季度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 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并根据后 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在重大 投资项目完成(或者竣工)一年后,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评价,得出评价 结论。在此基础上,选择典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 后评价制 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总结交流 投资经验和教训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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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出资 监管 企业 投资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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