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敌司考备考资料与完整学习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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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法5第二章 2011年4月司考学习方法与应注意事项7第三章 司法考试强化阶段学习指南 (5月15 - 7月20日)10第四章 法条串讲班学习方法参考12第五章 狞拒实弘赶砂最聚稍锑川贵购掺钓嚷苏碌仅鹏洪诗骂反滁固啼顾拖滥的山蛹氯喇烘绊览拉疗绸媳虱牲饥灭冒王德赴捐喧诵迈减辟病患翘设上称噬癸残弗院笨憋冒淑嗜煮衔宜歼烫尿是缓很秧她穗蛀圭姿初燕篱设众酚绞尾瘦糯豫责听俘碰刚烁口饼紫刃实劝使标毁搁皮座稚沁攻儡舀伯多散瞧锯拐鉴甄荣决肆趣闭整痕悬甲孵熔植繁驶闻催涛领机夸默嫂驰电庸烘庭叠砂绦世惠梁闺贰寺肺鞠醉痴宾肯得者臼东隔辈瑶身坷企启聘塑瓣舶妈贞抹阶伶易导敛数富枫窖崭嗅揍聊宝粱功弥秒灶饼喂邢证脐足廊夜恨倾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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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涟汕暇算炬摔貉霍千抽屁改 2011司法考试必备手册前言-司法考试概述1第一章 司法考试预热阶段资料需求与学习方法5第二章 2011年4月司考学习方法与应注意事项7第三章 司法考试强化阶段学习指南 (5月15 - 7月20日)10第四章 法条串讲班学习方法参考12第五章 考前冲刺阶段的学习方法与资料选择13前言-司法考试概述一、司考是什么? 1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根据
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级”的考试。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司法考试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它是职业资格考试。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2
6、司考由来。1995年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后,两院系统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于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初任法官考试。检察系统亦同样举行了三次初任检察官考试。 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先于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而建立。1986年全国举行了首次律师资格考试,以后1988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先后共举行了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考试具有三个明显区别: 第一,在应试人员的范围上,律师资格考试
7、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向系统内部,只有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才有资格参考。 第二,在考试科目上,律考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基本涵盖了法学的主干学科。初任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初任检察官考试面则更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第三,在试卷与题型上,律考为四卷,题型包括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为三卷,试题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改错形式的客观题,简答题、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8、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规定,标志着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3考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检测应试人员是否掌握了规定的考试科目包含的基本知识,能否灵活运用这些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处理实际问题,亦即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4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坚持报名条件与程序、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应试管理、评
9、分与合格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在规定时间和指定考场,由应试人员独立闭卷笔答试卷试题。 每次考试时间为2天,上、下午共4场考试。与此相对有四份试卷,2004年前每卷100分,总分为400分,2004年改为每卷150分,总为共600分合格分数线,每年考试后由司法部会同“两高”根据各方面情况最终确定。 5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命题范围以每年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2003年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都是14门,具体科目是: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
10、、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 根据2003年、2004年试卷的情况,以上科目内容在各卷中的分布为: 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8科; 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科; 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3科; 卷四:实例(案例)分析。2003年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5科。2004年改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8科。 6考试题
11、型 国家司法考试的题型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前三卷的客观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每卷分别为100题。其中:2003年单选题30道、多项选择题50道、不定项选择题20道,每题1分,每卷100分,相应分值比例即305020;2004年则改为单项选择题50道,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每卷150分。前三卷的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 第二类是第四卷的主观性分析试题。2004年考纲规定应包括:分析简答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但实际卷面没有法律文书题。原卷四一般出10道题左右,每题812分,共100分。2004年卷面为8道题,150分,考试时间改为2
12、10分钟。 同时考试大纲还规定,合格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且任何一卷都不得为零分。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7报考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关于报考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
13、,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了以下两类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司考,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8、资格证书经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各省(市)法
14、律职业资格申请初审通过,并经司法部审核通过后,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1、A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 2、B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 3、C类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成绩合格分数线的人员。 取得A类证书的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法律执业;持B类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律师职业;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无须将B类证书换为A类证书;持B类证书后又取得了本科学历的,且符合法官法、检
15、察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按照程序任命法官、检察官。持C类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执业。二、往年司考怎么考?1司考回顾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6万多人参加报名。合格分数线为240分。据此合格分数线,全国共有24000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县的合格分数线放宽到235分,据此合格分数线,全国新增700多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率占报考人数的6.68%。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3年10月举行,报名人员总数为19.7万人。合格分数线为24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225分)。全
16、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此合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2002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5.57%,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占4.43。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4年9月进行,报名人员为19.5万多人。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西部条件放宽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35分。全国共有2万余人达到合格线,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较去年的10.18%增加了1.04%。 第四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5年9月进行,报名人员为24.4万人,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线为330分。全国共有31664人合格,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4.39。2现
17、状特征2003年司法考试与此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从报名的情况看,呈“四升四降”的特点。一是,门坎上升,人数下降。依据法律规定,2003年参加司考的学历条件,除许可放宽地区外,报名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非法律专业本科)。根据司法部门公布的数字,03年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报名总人数的88.82%,而报考人数比上年下降了45%。二是,科班上升,其他下降。在03年的报考人员中,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员,包括法律专科、法律本科、法律双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约占报名总数的74三是,业内上升,业外下降。从今年报考人员的分布来看,有法律职业工作经历,已在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公证处从事相关
18、法律工作的人员约占34。四是,学生上升,在职下降。今年报名人员中,应届毕业生占10以上,在校研究生占6以上。因于应届生比例的增大,使报考人员的年龄结构进一步年轻化。从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整体素质正在提高,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接受初步法律职业训练的人员比例呈上升趋势。(2)从命题的情况看,呈“三化”走势。第一, 科目上学院化。为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合理衔接,2003年将法制史增列为考试科目,从而保持了国家司法考试科目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十四门核心课程的一致。第二, 客观题主观化。为了全面检测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试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
19、论素养,03年国家司法考试对试卷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持试卷基本结构不变(三客观卷一主观卷)的前提下,加大了客观题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加强了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测试。第三, 主观题灵活化。表现在对卷四的试题形式和试题内容进行了改造,突出对应试人员法律实务、法律思维、逻辑和文字能力的考查,增加了无标准答案型的试题。第四, 考点综合化。03年司考多科综合试题的分值比重大有增强之势。如卷四第八题,它没有标准答案,类似公务员考试的申论,要求考生运用综合知识进行论述,单题为20分。(3)从合格率来看,呈“东高西低”格局。司法考试合格率地域分布很不平衡。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等
20、省(市)合格率较高,报名比例超过了10;西部各省、区的合格率相对较低,有的地区甚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合格率。由于这些地区法律后备人才严重匮乏、需求矛盾突出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司法部确定特定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25分,以缓解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部门和社会法律服务行业后备人才补充的困难和急需。而2004年司法考试与2003年相比又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学历层次更高,考生来源更广。2004年本科学历以上报名人数为179000多人,占报名总数的91.95%,比上年增加了3.13个百分点;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报名人数为15000多人,仅占全国的8.05%。此外,2004年首次允许港澳居民报考国家司
21、法考试,共有522名港澳居民报名。其中,香港居民460人,澳门居民62人。 (2)试卷摇身变脸,二院通过更多。2004年司考在试卷结构、分值、题型和考试时间方面作了重大调整。首先是400分改为600分。记分制的这一改变,好比由“厘米精确到毫米”,增加了计分的精确度,如此更有利于对知识点和知识水准的科学评估与判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避免了文科考生考不过理科考生,“科班”考不过非法律专业考生,实务界考生考不过纯应试型考生的尴尬局面,使司考分数统计变得更加科学、合理和公平。其次是命题增加了理论难度,对考生的要求从简单法条、原理记忆的考察转向了对综合运用概念、原则及原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察,这既有
22、利于年龄偏大、记忆力差而理解力强、有实务经验的考生有足够的发挥余地和空间,也充分体现了司考作为精英选拔考试的特点。上述改良的效果在司考实践中得到了验证,2004年法院系统合格人数为3500多人,占全国的17.37%;检察院系统合格人数为2100多人,占全国的10.73%。与往年相比,法、检两家所占比例和合格率上均有所上升,并且全国前三名均在两院系统。(3)新设异议程序,答案更为理性。2004年司考结束后,司法部即向社会公布试卷及参考答案,并设置试题答案异议期,对试题答案有异议的,可在司法部专门设立的网页上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
23、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最终敲定评分答案,从而形成“公布试题及答案受理异议审查异议正式评卷”的答案异议与审查制度,它使司考答案的确定过程更加民主化,结果更加理性化,这是04年司考制度改良可圈可点的一个亮点。以上特点反映,司考应试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考试难度在进一步加大,考试制度在不断完善,司考的公正性、公平性也在不断加强。3司考走向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与国际社会更广泛更深入的交融,司法考试将呈以下走向:一是“国考”地位、“天下第一考”的地位将会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巩固;二是,考试本身的难度还可能继续加大,尤其是理论性与实用性交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各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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