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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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概述 通常所说的“安全生产”含义,主要是指生产安全。广义地说,安全生产范围不仅指生产安全,还包括: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航空安全、农机安全等。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沿革 一、安全生产工作概述 安全生产工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的工作。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从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称之为人身安全;消除损坏设备、设施、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护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设施安全。总之,要使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 安全生产工作,是劳动保护工作的四大任务之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对劳动者各种劳动权益的保护,诸如就业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工资收入的保护、职业教育权益的保护和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而从狭义的角度讲,主要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保护。 劳动保护工作任务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为主要目标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免遭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的劳动卫生工作、工时休假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二、沿革的基本情况 “安全生产”一词的正式提出是在五十年代初期。1952年,毛泽东同志在对劳动部工作报告的一个批示中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按照这一批示,国家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要求。至此,安全生产一词便在我国经济领域正式出现了。 然而,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机构改革的变化,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进程。 (一)国家机构沿革情况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包括区县劳动局内也都有劳动保护处(科)的建制,作为劳动保护的专管机构。 1954年,《宪法》颁布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劳动部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护工作的体制和任务,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行使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能,组织推动各产业系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956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规定,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产业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针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频发的教训,1955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建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上海、天津、沈阳等重点工业城市也先后建立了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冲击了已初步建立起来的劳动保护管理体系,给劳动保护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被精简合并,职工伤亡事故和锅炉爆炸事故明显上升,形成了我国第一个事故高峰期,劳动保护工作在发展中受到了挫折。 196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重新确立了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恢复了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并拨给500人编制。 “文革”时期,劳动保护工作又一次受到冲击,劳动保护工作机构被撤并,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伤亡事故上升,恶性事故连续发生,造成了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期。 1975年国家开始整顿治理工作,劳动保护工作也有了新的发展,国务院成立了国家劳动总局,同时开展了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8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地劳动部门也相应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1981年1月,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矿山安全卫生行使国家监察。 1983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劳动人事部的任务与职责中明确“综合管理劳动保护、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提出劳动保护规划要求,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推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劳动人事部下设劳动保护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 1985年1月3日,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组成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 1988年,国务院批准“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并实行国家监察。” 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劳动部职能机构相应调整为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93年,劳动部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职能机构重新予以调整。新设安全生产管理局,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合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保留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1998年6月,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将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新成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将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将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职能和人员一并划人新组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年3月,依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3年8月27日,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4年1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这些举措表明,国家在向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面努力,这将对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对提高我国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沿革情况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发展进程基本上与国家的体制是同步的。 解放初期,市政府在市劳动部门设置了劳动保护的专门机构,综合管理全市的劳动保护工作,开始对工厂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调查,并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984年1月1日正式成立劳动保护监察处,行使劳动保护监察的职能。 1987年3月11日,经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1997年8月20日又经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依照《条例》赋予的劳动保护监察职责,使上海的安全生产工作迈入了新的起点。 2000年8月,依照国务院行政机构改革的模式,原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察职能划人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下设安全生产监察处,开展具体工作。 2001年8月,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副局级),同时撤消市经委安全生产监察处。 2003年8月,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实际,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更名为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局级单位。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及加强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2005年1月6日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节安全生产概念 一、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是指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对于人类来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因此,国际劳工组织每年都要召开由雇员、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参加的国际性会议,重点研究减少事故、预防灾难的对策。美国的著名学者马斯洛曾经说过,人有五种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就是说,人类在求得生存的基础上,接下来就是谋求安全的需要,可见“安全”对于人来说是何等重要。 然而,人类的生存,必须靠生产劳动实践活动来获得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但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生产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人的主观状况,造成危害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物的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 (一)物的因素。主要包括机(工具)的因素和环境因素两个方面。比如机械加工作业可能会发生绞碾或物体打击事故;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火灾爆炸和化学性灼伤事故;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会发生高处坠落、倒塌等事故;交通运输过程中会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水上作业会发生落水淹溺或船舶相撞事故;矿山井下作业可能会发生瓦斯爆炸、冒顶透水事故,等等。 (二)人为因素。由于管理者的失职或失误造成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决策错误等造成事故。由于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等等因素造成事故;其次是由于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过长或者劳动强度过大,会造成从业人员生理发生变化,导致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二、系统安全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各种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这里,十分重要的是从系统观点抓好安全生产,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的程度。 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乃是由诸多危险和不利因素造成的,依照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w.Heinrich)的分析,事故的主要因素有: 1.遗传及社会环境 2.人的缺点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4.意外事件 5.伤害事故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事件的连锁,即: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事故的发生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海因里希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在这个系列中,一块骨牌被碰倒了将会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骨牌都会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中间的一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中止。因此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随着安全科学的发展,通过提高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安全化程度的提高来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思想,正在国际范围内得到认可。我国在实践中也做了大量工作,只是在许多方面发展还不平衡,有的方面甚至还显得十分薄弱。 系统安全化的提出始于二十世纪60年代,其要旨是对于人—机一环境系统,在一定生产力水平状况下,通过各种可承受的经济投人与成熟的安全技术,使其具有较完善的安全设计和相当可靠的管理技术,从而实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生产经营单位的系统安全化包括人员、机具、环境、生产管理的等方面的安全内容。 (一)要抓好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以人为本,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这不仅体现在对直接从事操作的从业人员的安全要求,同时也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在科学技术飞跃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迅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的提高,使他们能严格、娴熟地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做到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使他们明确自己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做到恪尽职守,不违章指挥。通过这些工作,迅速建立起一支文化素质高、安全管理能力强的从业人员队伍。 (二)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危害因素。 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切实改善劳动条件,使机器设备和生产环境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消除各种危险危害因素。特别是通过技术改造,改变落后工艺,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电气化和密闭化,并应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消除各种危险和危害因素,为从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操作的条件和安全卫生的环境。 (三)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要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努力减少、控制不安全因素,使事故不易发生。如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合理的劳动组织,使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处于受控状况之下。 第五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格局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方针,是指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其目的就是要求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的观念,自始至终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已经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是,长期以来,围绕着“安全第一”还是“生产第一”的争论却从来没有间断过。所以,在贯彻这一方针时始终存在着许多理念上与认识上的思想障碍。 生产经营单位,是国家经济的细胞,它的基本功能是进行生产,创造价值,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毫无疑问,生产是每一个单位的首要任务。有人认为“生产第一”,生产高于一切,效益就是一切。另一方面则认为,一切经济活动都存在风险,如果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的管理上稍有不慎,这些风险都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产被迫中断,甚至从此一蹶不振,永不复生。于是乎人们就说,必须要安全第一,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更莫谈效益。 争论在历史上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反映了人们对生产与安全关系认识上的混乱。 其实,用实践论的观点看问题,这些争论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不可否认,不进行生产的单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生产永远是单位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安全问题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安全与生产是两个相互依恋着的一对矛盾。其关键是究竟怎样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首先,任何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要确立这样一个理念:人的生命是第一个可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其次,在具体实践中,贯彻“安全第一”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组织生产,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 那么“预防为主”呢,我们日常所做的一些工作其实都是按照“预防为主”的要求进行的。比如: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术的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现代管理方法预测和预防危险因素的产生,等等,都是事前预防的工作。事前预防工作做好了,确实能做到“预防为主”了,那么生产与安全就不可能发生矛盾,生产始终是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是要求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有人认为,安全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这反映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上认识的片面性,他们只看到一段时间生产数量增加效益提高的一面,没有认识到如果忽视安全生产,不注意消除事故隐患,这种效益的提高是暂时的或者是侥幸取得的。一旦事故隐患暴露酿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会大伤元气,还谈什么效益呢!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是矛盾的统一,它表现在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与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还表现为在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时,可能暂时影响生产进度,增加生产开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某些方面积累的经验与教训不同,因此在考虑安全和生产时,认识不统一,也会产生矛盾。这些矛盾,通过我们的工作,正确地加以处理是可以实现统一的。比如,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转化为安全。实施安全措施,表面上看,可能会耽误一些生产时间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设备的本质安全化程度提高了,减少了停工、误工和事故,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反过来,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生产与安全工作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孤立地存在,没有生产活动,就不存在安全工作,反之,没有安全工作作保证,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这就是生产和安全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关系,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社会生产不断地向前发展,生产中原来不安全因素解 决了,随着生产活动的进行,生产技术的发展,新的不安全因素又将产生,生产与安全又发生了新的矛盾,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就是不断解决这两者之间周而复始的矛盾,促进生产发展。因此,我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为了实现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发展与安全的统一。 二、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十世纪90年代前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企业形式多样化,一些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削弱,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工作格局,强调了各个经济修理部门“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为建立“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打下了基础。 进入二十一世纪,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在体制上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同时,从五个层面着手,即: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一)“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到统一领导的要求。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都是相同的,无一例外,都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 (二)“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单位全面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依法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人,加强管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群众参与监督”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监督的职责,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同时,工会又要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从业人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报告存在的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社会广泛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舆论监督和宣传氛围。又要重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 上述五个层面既缺一不可,又不能互相替代,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特点。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必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总体推进,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体制、新格局。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内容是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免遭伤害,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促进经济的发展。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应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概括起来说,要做到“纵向到底”(即从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到车间、每个从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横向到边”(即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其实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在单位内部同样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各生产岗位、各工种的工艺要求和历年来的事故教训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经公布,要求人人遵守。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随着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对原有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不断提高生产设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减少或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保证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地做好从业人员人厂三级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宣传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让每一个从业人员认识到伤亡事故将会带来痛苦和严重损失。 (五)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定期地进行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检查情况与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条件或者技术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六)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装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根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使得即使人员产生了不安全行为也不致酿成事故。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利用社会的力量,对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或职业安全健康认证等,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相联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定、办法、规定、规章等,均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畴。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等。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不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同时安全生产法规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规所调整的是一切与社会生产的人——机——环境系统安全相联的社会联系。安全生产法律包括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公民与单位之间关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律关系;二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及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以下特点: (一)安全生产法规有着较强的科技性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科技与法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边缘法的性质,它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是依据自然科学规律,规定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如何运用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进行生产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所调整的是劳动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当前,科学技术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科技成果广泛应用于生产。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生产的迅速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的规范也不断增加,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中,技术规范所占比重日益增加,安全生产法规已日益具有科技与法相结合和边缘法的性质。 (二)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安全生产法规不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及健康的不良条件和劳动行为,防止各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也要求消除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财产的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也正因为如此,关于安全生产的问题不仅在安全生产法规中有着大量的规定,而且在刑法、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中也有着不少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客体方面有其不同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是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及健康,以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法律。因此,它从人——机——环境诸方面对它所保护的客体进行保护。 (四)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法规的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严重违反构成犯罪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安全生产法》及新近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系列规定就充分体现了它的强制性。 三、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安全生产法规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就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决定了它对于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同时,又要求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学习知识和技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当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制度中切实得到保障,他们的劳动又与自身的利益紧密联系的时候,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就能充分发挥出来。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产量的增加同尊重与注意听取从业人员的意见等各种因素有密切关系。安全生产法规就是以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为出发点的。因此它对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改革和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我国生产和经济发展以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安全生产法规,对劳动关系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要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稳定,以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是一个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表现梯级法律层次的综合性、多元化、开放化的系统。这个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生产体制的变化而完善。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层次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宪 法 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法律 宪 法 专业安全 生产法律 我国批准的国际 劳工安全公约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地方法规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国家、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的最高级。 图2-3-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层级示意图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法律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鉴于本章第四节将专门讲述《安全生产法》,这里就不作叙述。 1.刑法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有如下诸条: (1)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第131条、132条、133条、134条、135条、136条、137条、138条、139条、146条等,对诸如航空、铁路、交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化学、建设、学校等不同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134条工厂、矿工、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46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1~I-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渎职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劳动法 《劳动法》于动法是调整劳动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珂联系的其他关系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诸条: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的制度。《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5)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是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相关法规有: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其他专门安全生产法律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制度的法律。该类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内容的法律。该类法律有《建篡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垦题查劁全些鎏》笋。此外,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行或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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