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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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劳动防护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防护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跨省经营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生产和跨省经营特种防护用品的单位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到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在河北省境内经营使用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特种防护用品要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取得相关安全标志,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备案制度,检验检测实行委托检验和定期抽检制度;配备实行按标准配备制度。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期满欲继续生产经营的,期满前30天内到原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生产和经营备案单位名单。 第九条 备案有效期内,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化,以及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化的,30日内到备案机关进行变更。 第十条 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基础知识,并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第十二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三)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四)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五)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八)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生产、使用。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业和跨省销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30日内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新研制和开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在取得安全标志后10日内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新研制和开发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三个月内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 (四)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及有关文件 (五)主要产品质量合格证 (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八)检测检验合格文件; (九)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第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检验规范进行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科学、准确、公正,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应当依法保守被检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备案管理范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取消备案资格,并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其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取消备案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到开展工作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省外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备案登记表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 (四)能满足检验检测的设备和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流动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了解和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并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经销人员应当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验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 (一)备案企业应向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等资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证书。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进货时,应当查验销售单位的安全标志和检验报告,留取复印件作为经销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经销外省产品的,要查验其在我省的备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特种防护用品和未经备案的新研发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经营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必须采购取得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备案的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直接从外省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查验该企业在我省的备案手续。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测、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性能进行抽检,按照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配备。 大中型以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列入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检查制度,列入安全检查重要内容,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未配备相关劳动防护用品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从业人员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举报,要积极进行核查落实,查实后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能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经营现状有变化达不到要求的: (三)使用中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隐患的; (四)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安全标志。 (一)安全标志或备案有效期届满时,生产单位未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标志和备案的; (三)整改期满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生产、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和备案证明的; (九)因产品安全性能原因引起事故的。 (十)擅自降低劳动防护用品技术标准的; (十一)责令改正期间擅自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六条 被撤销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有上条第(二)和第(八)项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备案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经封存的抽检样品的,除终止此次申请外,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或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按照《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发现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业,立即处理险情。 第四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和监督评审进行监督,并对评审组专家基本素质、现场评审工作情况、遵守评审纪律及规定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中有行政不作为、滥作为、徇私舞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由被检验产品单位负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表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表 3、新型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表 4、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表 5、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6、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备案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备 案 号 单 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及手机 内 容 项 目 核实结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安全标志证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产品质量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产品汇总目录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文件(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备案机关意见 经核查,该单位有安全标志使用证书,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已在我局备案。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1、备案材料应按序装订整齐(其中:复印件要求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将向社会公布。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备 案 号 单 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及手机 内 容 项 目 核实结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产品质量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产品汇总目录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文件(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备案机关意见 经核查,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经检验检测合格,已在我局备案。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1、备案材料应按序装订整齐(其中:复印件要求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将向社会公布。 新型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备 案 号 单 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及手机 内 容 项 目 核实结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产品质量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产品汇总目录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文件(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备案机关意见 经核查,该单位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已在我局备案。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1、备案材料应按序装订整齐(其中:复印件要求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将向社会公布。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备 案 号 单 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及手机 内 容 项 目 核实结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经营产品质量合格证、安全标志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经营产品汇总目录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文件(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备案机关意见 经核查,该单位具有经营销售劳动防护用品能力,已在我局备案。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1、备案材料应按序装订整齐(其中:复印件要求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将向社会公布。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商标 经济性质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标准编号 法人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签署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备 案 号 单 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及手机 内 容 项 目 核实结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检验检测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检验检测设备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汇总表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备案机关意见 经核查,该单位有检验检测资质证书,已在我局备案。 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1、备案材料应按序装订整齐(其中:复印件要求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将向社会公布。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 1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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