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监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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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四项目管理中心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切实提高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规范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等各环节的管理,从技术上积极防范和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四项目管理中心
2、所辖线路的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等各环节的管理。第3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风险工程(参见项目管理中心审定通过并下发的施工图阶段风险工程分级审批汇总表和施工准备期风险工程分级调整审批汇总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资料文件,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4条 风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等级,分类进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及论证。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对风险工程
3、的划分原则,结合不同类别风险工程专项方案管理(包括编制、审核及论证等各环节)的不同要求,本办法中将风险工程分为A、B两类:(一) A类:包括特级风险工程和暗挖下穿既有城市主干路桥梁、河湖的一级风险工程。(二) B类:包括跨越或临近既有线路,暗挖下穿既有桥梁通道设施,暗挖下穿一级重要市政管线,下穿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风险工程。对于产权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的风险技术问题以及土建施工阶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用的专项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纳入以上范围。第5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审查、论证等不替代总体设计、工点设计、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的相关技术责任,各参
4、建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参建各方的职责第6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工程所处周边环境及风险工程分级等情况,按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要求和项目管理中心下达的图纸需求计划,及时完成风险工程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总体院和相关工点设计单位必须参与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必要时调整设计方案并及时完成相关变更图纸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委派专业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第7条 施工单位负责专项方案的编制、内部审查和审批、专家论证及相关备案工作。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
5、部分项工程(含风险工程)和施工过程中其他较大风险技术问题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风险工程)和施工过程中其他较大安全风险技术问题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京建施2009841号文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但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8条 监理单位为专项方案审查的主责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对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监测方案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重点把关审核。第9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安全管
6、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备案、实施、监督等制度及专项工作计划,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靠性和可实施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监理。第10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参与专项方案的审核、论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专项方案的优化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第11条 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管中心)对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备案等环节负有监督职责。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相关部室(风险监测部、工程部、安质部)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方案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参与对A类和B类风险工程的内部审查及相关论证工作。项目管理中心风险监测部为项管中心对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监控的
7、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方案的计划及专项考评管理等工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对专项方案的审核、论证和备案工作。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12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组长,项目工程或技术部、安全质量部为组员的专项方案编制、论证管理小组。其中,组长应具备本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10年(含)以上施工经历,且具有三项(含)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第13条 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类似工程经验不少于3年。第14条 专项方案应
8、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编制主要应包括:1)编制依据和原则;2)工程概况;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4)风险因素分析;5)工程重、难点;6)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7)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8)工程环境保护措施;9)监测实施方案;10)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和标准(含阶段性控制值);11)专项预案;12)应急预案;13)组织管理措施等主要内容(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14)计算书及相关图纸;1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15条
9、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A类风险工程审核人员中至少3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B类风险工程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16条 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四章 方案的审核第17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形式报监理审核。第18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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