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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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研制、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治区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
2、、禽的检验规程由自治区商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条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宁夏行政区内统一实施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3、;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或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的标准。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地方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地方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一致。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我区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二章立项与计划第九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单位、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均可向自治区卫生行政
4、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包括:制定的依据,必要性,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国内外和其他地区相关标准简要说明等。第十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立项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会同自治区农牧、质监、工商、药监、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食品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规划、年度计划。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第十一条列入计划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部门或单
5、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章起 草第十二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按计划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如果已有或者即将制定完成的相关的国际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参照,但要考虑我区的气候、地理和基本技术水平等因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
6、写格式、结构和表述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编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六)贯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七)废止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7、的建议;(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章审批和发布第十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进行审查。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以及自治区卫生、农牧、质检、工商、药监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人数由奇数组成,应当不少于9人。食
8、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第十八条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第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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