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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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
2、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授权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市、县(
3、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第八条下列场所或设施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从事防雷工作的
4、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防雷工程和强、弱电接地装置,建设单位在报送规划审批时,其防雷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其他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其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不合格时,城市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防雷工程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的施工,由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和检测,并将阶段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禁止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防雷设施的须同时向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经检测验收不合格的,需进一步整改完善直至合格。 无防雷设施检测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
6、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
7、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七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
8、)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交付施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后,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已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九条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9、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按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
10、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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