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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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2、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榆林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商业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办理的商业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中小微企业商业信贷偿还。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
3、后不予退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商业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并与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榆林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由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和榆林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条
4、榆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委托,负责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建立与维护,管理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助保金,联系银行做好企业助保贷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牵头负责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签署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协调辖内分支机构,负责助保金专用帐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运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荐辖区内和本产业企业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第三章 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有效并通过年审。(2)、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欠息等不
5、良信用记录;(3)、企业在银行、工商、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榆林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可填写榆林市中小微(民营)企业入池申请书,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经助保贷管理机构集中审批后,加入中小微企业池,并交合作银行备案。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办理第十五条 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金的注入,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放大倍数发放贷款。单户助保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6、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元;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当助保贷业务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承担。第十六条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出信贷申请后,助保贷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推荐函。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且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收到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后,根据有关商业信贷业务程序要求办理商业信贷手续。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批复通知及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合作银行通知企业交纳助保金并按商业信贷业务程序
7、办理贷款业务。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第十九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用于企业助保金的缴纳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开户设立,“企业助保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开户设立;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第二十条 非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贷款和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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