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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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宁波市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
2、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工商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和宁波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上市
3、办)。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人行、银监、公安等部门,依托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
4、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9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成效显著、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成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5、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市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
6、款公司应当向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所属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拟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7、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营业场所等方面的情况。公司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主发起人经审计的前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非自然人的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体现在章程中)。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文件,主要包括:(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请示;(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必要性、可行性,确定主发起人的程序及理由,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工作部署等);(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人民政府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
9、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1名主发起人,主发起人除须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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