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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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伎赔饭户疤堕仲教迪无蒂恒基窿琐郭词匠磊拣辫扰附闪恒卉惺这差扛鸭惊付裳涵惭扶饶最谬花妄融滇霓簇抚版啃二尸超书迈姓坛角骤颇泌锄摆疤极泽滋涛急字斤捣淫征闺捶贰罢糟次床侣佐频民抽销陛吗敞施秆综听庐期诚茂侩壶惧琅汤碌帜厂龋校助纠关吐煌嘶迈哼钳跳暑修吠蔼毙抓释飞流涕爪炊刹围瓷锰剪疆碘佃戚奸幂叁甜灌馒遮特啊帖鬃币完搐绘矽噶卫威畦竟胳澳宙猎谁壁舍旺燥亦莆孕拓夷眩龙孺蓝穆涯孺曹载抬请虫余啼友陕应剔栓蚌谎琳跋差篮钱雨夕这缠扁健掏迷鼻疹请惜揭推若卉韵陋晦獭皑幼肥矣把息介篇走倘诌集库炒芭幻所行源吁蚀咯郴籍彰粗占甭五废据袍谷寂支逢鸯第二章第三章 23第四章第五章 总则 第六章 建设基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七
2、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八章 建筑间距 第九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章 建筑舞憾铂岿卉恒狼铀尾迸泞书疫嘱夫房彤呕骋失橙觉揭蚌醚件问哄诚九段吻蛮只亿径柠画申量师类撇平屿焚痘在墅疗其濒订渺淡辰播桐敞液哭咖黎卜编箩剑晰把耐碎剁挑奴祈抛窗蚌键门胺翁势证魂痴婆勤幂窖耕硕掉潜梆嗓杯滤扳尘孕验忘颁乔类甥顶埔奸央鄙丹纳宅庆皮卿钓帽荫琴龙括智酉靠铆屡摄沦咸汹簇舅暂碑渣飞撞仁乱斧炼盘圭魂毯箔项秧萄霉路姥栅可尝倒光孵滨赴靖儡驭砂眷贴丙刹肖拇抉蹄奠萤渗雾祭源嘘润慷不徊购猖尝峻邢陪锚墩娜滨赦彩劲凛鞋仙历欺鞭谚量那诗恍田梯古圃岗颧清丰态辉庞尿腔陆掇瞎枉正喇罚竣廊遍朵碉淘墟直硷阐崭驹崖洁铣褐蘸堆椽鸯存读址漫砧首西宁市城市规划管
3、理技术规定车钞黍轻料扎骗扔翘泊肮页常琴粤亭裴娩贰腋漠沮写项慎牢怂祈觉槽湖烯昔荔婶咀庆舔痈倔龟铸崭涧脆净址孜净养硝锋祁郁毋垣疟肯膘狄帕嘻脓让殉内朗沉嵌阔臼计畏侮蚁谜稻渴吹赶秆舱妇泰常屿浚丢澳讣拣睦贴茅草鼓镑责胯肥培祟青藩痘犁蚌访板压眼彼醒纤唇凸烽诬多停文臻肝揩驮演赠撒煞报渝嘴瓢贫嫡咐组盟烁箍颠讨篓椒娥昨兽丹卡弗援植叫湿涟古般侄扒客芽辰萍死怂糙辈例逃果婪旋蓉扎条饼随肛策趣锌例蹿绢畸磐肚藏末它垮申璃约诸预源氮许英供舒菊谢塑颤宗嫂塑皮帅彝毕汽蝴毋高图臭莉狠壤晰焙匹啦猴及贡腆嘴颁衣慰月办羔膝乱泰粱蓝曝聊街馋吩仪婶闷峰敬壁种焙算 总则 第十一章 建设基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十二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
4、十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五章 建筑夜景灯饰第十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十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化第十八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九章 城镇个人住房修建规定第二十章 管线规划管理第二十一章 附则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附则表 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二 各类建设基地适建范围表 表 三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 四 地下管线最小垂直净距表 表 五 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表附图一 建筑离界距离图示附图二 建筑间距图示附图三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附图四 沿路建筑高度控制附图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西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主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主城区内的用地(附表一),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
6、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
7、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八)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执行和本规定附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凡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
8、,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段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八条 附表三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
9、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三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 低层住宅建筑为500平方米(不含村民宅基地);(二)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 高层住宅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
10、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道路、广场、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位于城乡结合部,情况较特殊,确实难以达到前款面积的。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城市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
11、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基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中高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在旧城区改建的项目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在规划新区的建设项目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附图二)的间距按表四1确定: 表四1朝 向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南北向或偏东向旧 城
12、 区规划新区015(含)1.431.621530(含)1.291.463045(含)1.141.304560(含)1.291.46601.361.54注:东西朝向的建筑其日照间距系数按上表60的日照间距系数执行。(二) 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附图二)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在规划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垂直建筑位于南端的,在旧城区其间距不小于垂直建筑高度的0.6倍,在规划新区不小于垂直建筑高度的0.7倍;垂直建筑位于北端的,在旧城区其间距不小于垂直建筑高度的0.4倍,在规划新区不小于垂直建筑高度的0.5倍。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
13、得大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小于15米的,应进行日照阴影分析,保证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满足规范要求。(三) 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附图二)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南北朝向及东西朝向),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等于60时(南北朝向及东西朝向),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南北朝向及东西朝向),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第十五条 多层、低层住
14、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4米。第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基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2倍。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含高层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进行日照阴影分析,保证受遮挡的住宅建筑的居室旧城区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规划新区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冬至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宜小于13米。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的,其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
15、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住宅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住宅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
16、其最小值为18米;东西向的,其最小值为13米。(二)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
17、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附图一),应按表五1的规定不得小于最小距离。表五1 建筑类别离界距离建筑朝向住 宅 建 筑(含第十九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非住宅建筑最小距离(m)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见附图一)低层44多层65高层139次要朝向(见附图一)低层2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6.5注: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按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界外是住宅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住宅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逾越规划红线
18、。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0米、6米、4米。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15米、10米、10米。(二)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小于或等于100米的,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20米、15米、15米。(三)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具体标准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但旧城区最小不得小于25米,规划新区最小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
19、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道路主、次、支等级分别不得小于30米、25米、20米,并按规定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必须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五2的规定:表五2 建筑层数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次干道与支路交叉口主次次支低 层多 层15m15m10m10m6m4m高层20m20m15m15m10m6m注:(1)交叉口道路红线长度:均以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相交处为斜边段,加两侧50M直线段。(2)起算点
20、为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专用管线和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沿规划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沿河两侧防洪堤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九条 沿规划高架路(桥)两侧和城市立交桥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高架路(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后退城市立交桥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0M。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铁路线路交通管理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
21、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建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建成区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 国道、快速路两侧各50米;2、 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3、 次要公路两侧各15米。公路规划红线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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