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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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
2、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
3、法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上,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偏执一端,片面
4、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但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类、单处还是并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先应适用的处罚种类,同时又规定了可以并处的种类,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并处没有明确规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或者可以单处、可以并处,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
5、情形。第十条 法律依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何种情形适用单处或者并处,已有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程度不同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不同的处罚幅度,或者可以单处、可以并处,并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的不同程度认定作了明确规定;(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应当处”、“并处”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以“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形式明确规定了处罚数额;(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何种情形应当适用何种处罚幅度,已有明确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行使行政处罚
6、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第十二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7、;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在实施罚款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
8、,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目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参照以上排序区分轻重。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
9、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警示告知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所经营项目的各项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提前生产经营,且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企业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10日,且在办理中的;(三)企业为方便服务对象在异地设立的中转、仓储、分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等办事机构,以自已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分支机构相关手续的;(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家庭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在办理中的;(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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