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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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 取得食品生
2、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三) 销售食用农产品;(四) 经营保健食品;(五) 经营食品添加剂;(六) 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七) 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具体的许可发放权限,由省各直属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
3、审核及发放。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第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许可申请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
4、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五)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六)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七)乳制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参与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其中,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八)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贮存、运输等必要条件;(九)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十)法律法
5、规规定的其它要求。第七条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领流通许可证。第八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五)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六)经营场所证明;(七)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八)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九)对于已经设立的经营者申请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当提交包含开户名和账号的银行开户信息
6、证明;(十)许可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延续、变更与注销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三)原食品流通许可内容(包括名称、食品贮存、包装、经营场所、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许可范围)及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设施未作改变情况的说明; (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五)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六)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第十条食
7、品经营者变更许可证事项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但是,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四)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情况表;(五)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第十二条 变更名称的,应当自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二)变更
8、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三条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许可证变更,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新的经营场所证明;(二)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但是,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应当自食品经营者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变化的相关证明。第十四条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自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新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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