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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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
2、一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
3、、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
4、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
5、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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