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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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90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2013年12月5日江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规范资金使用,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西省
2、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三)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岗位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就业援助活动、宣传活动、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与促
3、进就业工作有关的项目经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规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小额贷款奖补资金按赣财金201118号文件执行)。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资金种类分账明细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要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本部门的公用经费账户合并使用。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
4、服务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需求计划,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备案;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需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要妥善保管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包括会议纪要、分配方案、资金拨付的抄告
5、单等),详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及去向,以便备查。要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等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第八条每年年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清理核对财政核拨的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
6、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等依法主动公开职责范围内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就业人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要情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报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督。重大案情要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人
7、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应联合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之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根据检查的内容先搞好自查,并将自查的主要问题报送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每次专项监督检查之后要形成专题报告,并督促整改,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十四条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坚持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坚持手工核算与信息化系统比对相结合,坚持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监督内容包括:(一)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二)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执行情况;(三)分配方案制定是否民主、公正
8、,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四)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存在截留资金的违规现象;(五)资金基础台账是否齐全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六)是否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享受补贴资金的单位名称、人数、数额等;(七)资金监管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八)其他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第十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监督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方式。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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