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6]2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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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宁科计字20062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推动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是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
2、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开展应用基础和高新技术开发研究,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现知识创新,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研究成果和技术储备,进一步增强自治区科技综合实力。 (二)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吸引区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 (三)与区内外学术机构建立人才培养和双边、多边共同研究、开发的协作关系,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四)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为吸引区内外专家、学者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提供条件。
3、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强化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主要依托科研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鼓励上述单位间、及其与区外有实力的学术机构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的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办理。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4、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四)制定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验收。 (五)支持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财政下拨重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技厅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三)统筹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所
5、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五)配合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评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行政后勤保障,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及水、电等基本运行费等,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报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 (四)对重点实验室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进行解聘或调整
6、。 (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六)对重点实验室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申请立项第九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研究领域具有地方特色,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属自治区优先发展的学术领域,并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与战略。 (三)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学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近年来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活动中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公认的学术权威,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一定规模的研究实
7、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 (五)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六)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申报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重点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具有创新精神,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
8、调能力,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二) 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优先支持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 (三)重点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以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四) 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科学。 第十一条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承诺。 (四)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
9、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联合单位在重点实验室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采取先立项组建,再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个学科领域只设立一个重点实验室,科技厅根据“择优扶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二)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厅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学科优势和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写项目申报材料,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四)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科技厅组
10、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经科技厅审定批准后,下达组建批复。 (六)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根据组建批复,填写宁夏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经各方签订后启动实施。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对基础条件好,主管部门已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科技厅优先予以立项。 第四章组建实施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一经批复,须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进度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底向科技厅提交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间,科技厅会同
11、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中期考评,若发现重点实验室组建中存在与计划任务书要求不符等问题,科技厅将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厅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重点实验室在组建过程中,依托单位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报科技厅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组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中止组建工作: (一)重点实验室在申请立项、建设和考核评估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由于重点实验室骨干技术人员调离,难以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三)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组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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