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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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信息化管理及财政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分站点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为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各分站点是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部门是指
2、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包括采购中心、采购人、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第五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新疆政府采购分站点设立的域名或二级域名由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确认。新疆政府采购网提供与各地、州(市)分站点的链接。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使用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分站点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分站点中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相关招投标、中标及成交公告等内容的加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新疆政府采购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政
3、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一) 负责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建设的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二)负责制定新疆政府采购网的建设规划,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办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设计、开发、部署和维护。(二)负责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网络环境提供技术支持。(三)负责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安全管理。确保新疆政府采购网安全、稳定运行。第十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州(市)分站点的功能规划、栏目设置;负责本地、州(市)分站点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
4、管理,并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金财办负责对本地、州(市)分站点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章 信息公告范围第十二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的范围:(一) 国家及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及有关实施细则;(二) 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三) 政府采购信息;(四) 政府采购中标及成交信息;(五) 政府采购变更或澄清信息;(六) 政府采购违规通报及曝光信息;(七)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八) 参与新疆电子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及供应商产品信息;(九)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允许发布的其
5、他信息。第十三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各分站点发布信息的范围:(一) 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二) 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三) 本地区政府采购中标及成交信息;(四) 本地区政府采购变更或澄清信息;(五) 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录及供应商产品信息;(六) 政府采购违规通报信息;(七)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允许发布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 对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第十五条 对本地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
6、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分站点上公告。 第十六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加载经授权、委托接受的自治区本级采购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可靠。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州市分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提供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自治区集中采购变分散采购或公开招标变更其他采购方式而进行的政府采购公告必须提供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批复单。第十八条 采购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州市分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通过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审核。凡是分散采购范围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变更采购方式而进行的政府采购公告必须提供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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