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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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3日市政府第14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建华2014年3月27日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品的销售包装,不适用于商品的运输包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过度包装,是指超出承载、保护、信息传递等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包装的材料、结构、工艺和成
2、本超过必要程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行为。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商品,设计、制造、使用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环保、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第二章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商品不需要包装能够实现其流通和使用功能的,不得使用包装。第七条 商品的包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确保满足适当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商品包装的材料、结构、工艺和成本应当与商品的质量、规
3、格、价值相适应。第八条 商品包装应当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优先采用简易包装。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材料或者便于分离的材料。第九条 商品包装应当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可生物降解的材料。商品包装不得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第十条 商品包装应当简化结构,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复杂结构。第十一条 商品包装的尺寸、重量和形状应当与商品的质量、重量和规格相适应。商品包装不得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夸大包装,增加包装的体积。第十二条 商品包装应当减少附加在商品价格上的包装成本。在确保满足适当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常用、廉价的材料。包装成本,包括包装物回收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成本
4、。第十三条 商品包装的标志应该真实合法,与内装物相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三章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容易出现过度包装,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节日商品,本市细化包装标准,进行重点监管。第十五条 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材料,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限制使用木材、纺织物、陶瓷、漆器等浪费资源或者难以回收处理的材料,推荐使用可回收利用的纸质包装。第十六条 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应当在三层或者三层以下。第十七条 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成本总和,除初始包装成
5、本外,不得超过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20%。第十八条 月饼、粽子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45%,酒类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0毫升或者3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75%;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大于30毫升或者30克,并不大于50毫升或者5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第十九条 月饼、粽子、酒类、保健食品包装的重量,除初始包装重量外,不得超过商品的净重。第四章 地方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本市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相关行政管理
6、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行业联盟技术规范。鼓励将地方技术规范以及行业联盟技术规范上升为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适用本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对生产、销售符合本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技术规范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环保、质监等部门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鼓励政策。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和规范,方便公众查询。第五章 责任主体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实行清洁
7、生产,科学设计、生产包装,使用可循环再生、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简化包装结构,控制包装直接成本。第二十四条 商品生产者不得使用违反本办法强制性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包装。商品生产者设计、制造商品包装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造商品包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对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实行全过程记录。商品生产者应当将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列入企业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强制性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过度包装商品。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
8、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进货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属于再生资源的,按照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对不属于再生资源并且不适合利用的,按照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委托回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理。对列入本市包装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设立押金制度向消费者回收。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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