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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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公消20091号)黑公消20091号各市、行署、系统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指导和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经认真调研论证,省公安厅消防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切实认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在消防监督和火灾预防工作中的源头性、基础性位置,提高对建审机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当地建
2、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体会,有效落实。要立即组织学习领会新消防法、规定及细则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适应建审改革需求的可操作方法和有效措施,迅速、扎实地抓好细则的落实工作。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社会宣传、培训力度,让公众明晰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了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范畴、分工、时限、程序和救济等规定,打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健全机制,规范执法。要针对当地实际,切实完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建审内部管理机制、部门联动执法信息函告机制,严格落实建审执法规范化要求,确保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3、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运行。贯彻执行细则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此通知。 二00九年六月五日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细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依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垦区、林业、铁路、民
4、航、航运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包括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在建工程施工消防监管等内容。其中: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系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法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的行政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系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法定应告知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和安全性能,依法实施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包括消防设计监督抽查、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抽查两部分。在建工程施工消防监管,系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在建项目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消防质量责任的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5、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依法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监督管理,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生效的标准执行。该建设工程及其内含场所另又发生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按照其重新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时生效的标准执行。第六条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辖与分工第七条 市(行署)、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
6、体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民航、航运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第八条 市(行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行政管辖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对许可决定负责。下列建设工程依法应报经工程属地的市(行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
7、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本条(一)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
8、、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二)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九条 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本细则第八条(一)、(二)规定以外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所辖县(市)1.丙、丁、戊类工业厂房、库房;2.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体住宅(含下设商业服务网点、首层设
9、置独立分隔式车库的住宅);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三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4. 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三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二)其余地市所辖县(市)1.丁、戊类工业厂房、库房;2.七层及七层以下的单体住宅(含下设商业服务网点、首层设置独立分隔式车库的住宅);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4.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二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第十条 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辖区本细则第八条(一)、(二)规定以外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1. 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库房;2.单体建筑面积小于
10、等于一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3.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一千平方米场所的室内装修工程。第十一条 市(行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本细则第八、九、十条以外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备案抽查,并对下辖的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备案抽查工作赋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消防局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述情形之一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组织专家评审。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3.拟采用国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二)依
11、法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督导复查制度规定,对各市、县(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性或监督性复查,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监督方法与重点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抽查方法以图纸资料审查、检查为主,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勘查、核查,重点审查、检查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消防设计内容中涉及的强制性要求内容。第十四条 竣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抽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和功能测试的方法进行,并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内容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各单项、
12、子项。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施工消防监管应当采用查阅施工内业资料、查验施工企业岗位信誉信息卡、现场检查测试等方法进行,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施工验收标准,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内容,重点对下述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消防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管:(一)高层建筑建设工程;(二)地下建筑建设工程;(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四)列为省重点推进大项目的重点建设工程。第四章 备案抽查比例第十六条 依法列为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抽查、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如下:(一)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95%比例抽查;(二)其他建设工程按90%的比例抽查。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依据本省火灾形势、工
13、程建设消防质量水平等实际,对备案抽查比例做必要的调整,调整周期不得低于一年,调整结果与理由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抽查比例。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应当列为抽查对象,实施检查:(一)发现未依法进行备案,已经责令改正的;(二)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且未实施备案检查的;(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四)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发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五)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明确要求予以检查指导的。第五章 消防审核、验收流程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受理流程如下: (一)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法定应当报消防审核、验收的建
14、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属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受理窗口提交规定资料,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二)经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受理,出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受理凭证,并当场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纳入网上审批流转。1. 申请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本消防机构审核权限范围;2. 申请资料项目数量齐全;3. 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三)经初步审查,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不予受理凭证,写明不予受理理由,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应审应验建设工程范围的,当
15、即告知不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前提、时限、程序、方法及管辖机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当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法定受理机构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请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十九条 申请予以受理后,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分派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工作任务,确定主责承办人、协办人以及验收参加人。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流程:(一)主责承办人、协办人依照消防法律、法
16、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由主责承办人,一次性提出设计存在问题及依据,明确技术审核意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当提请组织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一)规定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厅消防局,提请专家评审。省公安厅消防局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家评审规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于会后五工作日内向申请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机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
17、,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评审专家同意消防技术方案意见占三分之二以下情形,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据专家会议纪要及评审意见、建议,依法审核,提出修改消防技术方案的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四)技术复核人(小组)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技术复核制度规定,对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提出的技术审核意见进行技术复核,签署技术复核意见。(五)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汇总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拟定同意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并可一次性提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规定以外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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