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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山东汶上经济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暂行办法.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575651
  • 上传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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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汶上 经济开发区 道路 承包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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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山东汶上经济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提高开发区道路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开发区环境优化,在充分借鉴城区道路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开发区需进行保洁清扫、绿化带养护的6条道路:光明路、火炬路、宁民路、曙光路、金成路、新世纪路,道路总长7037米,保洁面积15万平方米,绿化带管护面积11万平方米(不含金成路、曙光路绿化面积,详见附表)。 第二条 管理人数 拟定12人进行道路保洁、绿化带养护,12人为管委会临时用工人员,与管委会签订承包管理协议书,管理时间暂定一年。 第三条 管理面积 人均保洁面积12500平方米,养护绿化带面积9000平方米,人均合计管理面积21500平方米。 第四条 工资待遇 (一)承包管理范围以内工资待遇。实行固定工资﹢奖金的方式,工资总额参照环卫处和去年承包管理标准,每人每月固定工资240元,奖金60元,合计工资300元。 (二)承包管理范围以外的工资待遇。报酬按零工计,安排零工时,规划建设局上报分管领导说明安排零工目的、工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次月初规划建设局核定上月工人工资数额,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财务科统一发放。 第五条 工具配备 每人配三轮车一辆,三轮车属开发区所有,工人负责日常维修,辞退时交还开发区;每人每月配扫帚一把,每把扫帚价值10元,管委会统一购买,每月以旧换新;每人每年配警示马夹、帽子各一件。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实施工作,负责承包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承包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管理,按时完成承包路段工作任务,不服从管理或管护不到位,管委会有权终止协议,更换承包人。 (三)工作中承包人应注意自身安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负完全责任。 (四)承包人职责: 1、完成承包路段所有工作:油面、人行道一天一扫,实行全日保洁;完成绿化带内所有养护任务,包括苗木浇水、施肥、除草、修剪、喷药、粉刷等,保持绿化带全年无杂草、不干旱、不毁坏。 2、每天9:00前完成油面、人行道清扫。 3、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后,管理人员要及时到达承包路段,检查苗木受损、下水口阻塞状况,主动扶直苗木、疏通下水口,苗木、市政设施损坏严重的要及早上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4、苗木浇水时,由承包人并为两组进行浇灌,浇水机械及油料由管委会统一提供。 (五)考勤管理: 1、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7:00前到岗,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前到岗,不得迟到。 2、无特殊安排,每天上午9:00前要清扫完毕路段并且不能离开自己承包路段,以备管委会检查评比、另行安排工作。早退扣除当日奖金,月早退超过3次予以辞退。集合时迟到扣除当日奖金,无故月迟到3次予以辞退。 3、请假自行安排替代人员,每人月累计请假次数不能超过5天,每超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和奖金。 4、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和奖金,月累计旷工超过3日予以辞退。 (六)检查评比: 1、每周抽查、检查2—3次,检查不合格,自行整改完毕并扣除当日奖金,月累计不合格超过4次予以辞退。 2、每周二上午8:30全体工人集合,安排近期工作,通报检查评比排名及扣除工资、奖金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湾经济区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思考   “要致富、先修路,富不富、先看路”,可见公路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加大地区公路建设,加强公路管理。高湾未来的发展战略是“旅游牵动、城建先行、产业强区、物流富民”,要确保这一战略成功实施,公路建设是基础。近年来高湾经济区的公路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公路总里程已达70公里,实现了村村通油路,形成了以高望线、沈通线、高阳路为干线,以“村村通”为支线的交通网络格局,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区内各项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高湾管委会非常重视道路建设管养工作,为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路况整洁,提高道路管养水平,于年初成立了公路养护站。主要负责高湾区内的公路日常维护工作及道路和构造物的中小修,现负责养护里程39.212公里,养护面积367301.5㎡。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工作与探索,目前养护工作已逐步进入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及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 根据当前“沈抚同城化”战略的提出以及高湾经济区道路养护及路政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沈抚同城化”进程,作为高湾经济区交通局的一名普通干部,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和完善我区的道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1、  加强公路质量管理,打造和谐公路。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必须严把建设关,从根本上加强公路质量,为延长公路寿命,降低养护成本打好基础。 2、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运营。建立健全路产、路权审批制度,严厉打击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杜绝红线内的违建及“三乱”现象。 3、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文明服务意识。首先,路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公路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业务理论,增强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其次是路政人员在行使依法治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职责过程中,要自觉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树立公路行业的良好风气。 4、认真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管养人员业务水平。加大管养人员的政治及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养护工人业务素质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努力打造高湾公路新形象。 5、 建立考评机制,激发养护合力。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一整套乡村公路养护考核机制,通过优胜劣汰,努力打造一支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公路养护管理队伍。 6、 试行全程监督,保障资金安全运转。建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审批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安全运转,确保不被挪做他用。 7、 在宣传工作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广度。要本着“重宣传,求实效”的原则,紧紧     围绕路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 8、 积极争取地方相关单位支持,大力配合,共同建设道路交通新环境。 随着沈抚同城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沈抚同城化”的起步区和沈抚浑北生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湾地区的公路建设及路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任重道远,今后还需要各个方面的积极配合,为打造“沈抚美丽新城”做出贡献!  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建设信息    点击数:376    责任编辑:sdzxcpa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委是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辖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   第六条 市区城市道路实行分级养护,养护具体标准按照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养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八条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   第九条 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管理单位。招标工作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城市主干道改造大修工程,由市建委组织各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城市道路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将几个项目合并后进行招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参加城市道路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道路养护需要。   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签订城市道路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养护单位负责保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列入正常养护经费。   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城市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部分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因气候、温度等条件限制不能组织实施的,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养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城市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雨、雪等恶劣天气及重大公共活动和重要接待活动期间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养护单位应将季度完成养护工作量及下季度养护计划报送相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况,应当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检查井等设施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道路破挖工程,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道路养护单位,做好回填及路面修复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养护经费按市政府划定的管理范围,由市和各区财政分别承担。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逐年核定城市道路养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法规和规范,对城市道路结构层厚度、施工质量、附属设施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干道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市建委会同财政、城管执法和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次干道、支路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小组应依据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道路养护合同,对城市主干道养护管理实行季度百分制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由考核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实施,满分为60分;日常巡查由相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满分为40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将养护期内养护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扣减养护经费的2%。   第二十七条 对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分的养护单位,相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养护合同,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养护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严重损毁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养护单位虚报、谎报养护工程量的,一经查出,扣罚季度全部养护经费,并取消年度评优及下年度养护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 城市主干道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由市建委每年组织一次年终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成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诉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坏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行为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点击量: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保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路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实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共用管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编制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质,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交通路政部门组织养护维修,并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现有平面交叉铁路道口,应当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改建费用的承担由铁路部门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养护维修单位作为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养护维修。     使用非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由投资建设单位承担,但投资建设单位与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交由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使用政府资金养护维修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职责按照城市道路等级、数量、状况及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所需养护维修费用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并及时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五条   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加固桥梁。     城市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构成危桥,或者城市道路出现塌陷、断裂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情形的,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全面、及时记录养护维修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如实向交通路政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雨箅,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井盖、雨箅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的义务并享有通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道路规划用途。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城市道路或者限制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道路的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道路结构承载能力下降或者构成危桥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责任人限期排除隐患。     城市道路的检测评估,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符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     (二)有最大限度减少对车流量影响的交通分流、疏导方案;     (三)挖掘道路的,采用夜间施工等减轻对交通产生影响的作业方案;     (四)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城市道路及附设管线安全的防护措施方案;     (五)具有必要的应急准备;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由市交通路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道路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向养护维修单位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养护维修单位对修复质量负责。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制定通行预案,经交通路政部门许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外侧50米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沙、爆破和其他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工作方案,并经专家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论证通过。     第二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业时,出现影响城市道路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通知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出现影响附设管线安全的情形的,还应当向管线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交通路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城市道路管理信息共享。     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承载能力以及养护维修、占用、挖掘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占用、挖掘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拖延报告、谎报、隐瞒不报的,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养护维修责任人不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及其改正情况,将依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害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损害责任人不履行修复责任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先行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以及1988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8月27日修改的《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同时废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1998-12-25 京技管字〔1998〕225号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环境质量和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和北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单位是指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各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居住区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在进行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要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开发区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开发区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是开发区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绿化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开发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实施,各单位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京政发〔1990〕71号)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其绿化用地面积。开发区市政局负责审核、批准其绿化设计方案。对于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市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区住宅区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建设项目总投资。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开发区规划局审核,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依照北京市政府的规定标准,向市政局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市政局按照开发区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九条 各单位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的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分期建设的项目后期所留空地必须进行简单绿化。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由市政局委托绿化队伍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第十条 开发区内所建的住宅(含附属建筑)都应当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和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园建设费。上述费用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一次性列支,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证》之前将上述费用交到市政局。住宅区绿化建设费专项用于住宅区绿化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市政局根据建设单位绿化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可一次性返还或分期拨付。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绿化施工和养护,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施工养护单位必须经开发区市政局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各单位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各单位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花草种苗。凡使用外地苗木的必须持有检疫证并向市政局备案。各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林木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向市政局报告。市政局也要定期、不定期地向各单位发布全区林木病虫害疫情通报,加强区域联防,防止病虫害传播蔓延。禁止违章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树木,除绿化专业部门正常作业外,确需伐移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经审查批准,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 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不满十株的,由市政局审批。 (二) 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们政府审批。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市政局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及时向市政局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管理维护,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以及绿化设施完好。本单位绿化养护水平要达到北京市二级以上养护标准。各单位绿地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 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钉拴刻树木、攀折花木。 (三)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四) 就树盖房或围圈树木。 (五) 在草坪或花坛内堆物堆料。 (六) 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明确绿化专、兼职负责人,按时完成市政局布置的绿化统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市政府和首都绿化委推荐市级绿化先进单位。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将由开发区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查处。 第十八条 市政局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开发区财政分局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发区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绿化管理办法 来源方式:原创 发布时间:2011-5-4     为了加强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绿化管理工作,确保绿化质量和整体绿化规划方案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市政府发布的有关绿化法令、法规,结合本区总体绿化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管委会主管区内绿化建设工作,入区企业绿化必须向其上报绿化方案,经审核后,由开发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绿化费用参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定额》。 第二条  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东区绿化规划》的布局安排绿化树种,形成不同规划区的景观特色。绿化用地面积按规划设计的比例进行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各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同物业公司协商签订有关绿化协议。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入区企业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五条  入区企业个别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又确需建设,必须报请西集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依照《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进行办理。 第六条  区内绿化管理工作实行开发区统一管理和入区企业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办法分工负责: 一、   公共绿地和区内道路两侧的绿地及管理维护,由开发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负责。 二、   入区各企业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的绿化及管理。 三、   开发区物业公司负责指导、检查入区各企业的绿化工作,做好企业绿化方案初审工作,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  入区各企业砍伐或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报请管委会审核,再按有关要求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移植养护措施,对擅自砍伐树木或者不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砍伐、移植树木的,以及驾驶车辆或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和其他严重损坏区内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将视情节,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凡入区企业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都适合本办法。本办法由北京西集创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北京西集创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3月 文章中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绿化管理工作,美化环境,建设科技新城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以下简称辖区) 第三条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绿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以辖区绿化总体规划为依据,景观风格和植物品种应符合辖区绿化总体规划要求。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均不得低于辖区总体规划中关于绿地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列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经城管局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应由具有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八条 辖区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提倡种植乔木、灌木、节水型地被植物。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中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停车场硬铺装的设计应采用草皮地砖(不含在绿地率内)。 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期竣工的,城管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进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不能同期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签订绿化工程建设责任书,由城管局在其绿化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 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并按补建费的数额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于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原收取部门退还。 建设单位在绿化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城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该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有裸露的土地。 第十三条 辖区内使用土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绿化管理工作。 变更绿化设计或项目改造,应经城管局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树木悬挂条幅、标语。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由单位和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养管,庭院的绿地、树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养管。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改变绿化景观。因规划或工程需要确需迁移、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城管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因绿化需要购进苗木、花草种苗在辖区栽种的,应取得当地绿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城管局对栽种的苗木、花草进行抽样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拔除,重新购进苗木,进行栽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季度向城管局报送植保计划。对突发性病虫害的治理,应提前向城管局报告,以便统一进行病虫害的防治。 第十九条 提倡采用生物防治植物病虫害的方法开展植保工作。采用化学药物灭虫的,应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药剂的配比,禁止使用禁用的化学制剂。 第二十条 公建绿地和树木的养管单位应按年、季、月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天津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由城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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