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汶上经济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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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山东汶上经济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提高开发区道路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开发区环境优化,在充分借鉴城区道路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管理范围开发区需进行保洁清扫、绿化带养护的6条道路:光明路、火炬路、宁民路、曙光路、金成路、新世纪路,道路总长7037米,保洁面积15万平方米,绿化带管护面积11万平方米(不含金成路、曙光路绿化面积,详见附表)。第二条 管理人数拟定12人进行道路保洁、绿化带养护,12人为管委会临时用工人员,与管委会签订承包管理协议书,管理时
2、间暂定一年。第三条 管理面积人均保洁面积12500平方米,养护绿化带面积9000平方米,人均合计管理面积21500平方米。第四条 工资待遇(一)承包管理范围以内工资待遇。实行固定工资奖金的方式,工资总额参照环卫处和去年承包管理标准,每人每月固定工资240元,奖金60元,合计工资300元。(二)承包管理范围以外的工资待遇。报酬按零工计,安排零工时,规划建设局上报分管领导说明安排零工目的、工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次月初规划建设局核定上月工人工资数额,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财务科统一发放。第五条 工具配备每人配三轮车一辆,三轮车属开发区所有,工人负责日常维修,辞退时
3、交还开发区;每人每月配扫帚一把,每把扫帚价值10元,管委会统一购买,每月以旧换新;每人每年配警示马夹、帽子各一件。第六条 组织管理(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发区道路承包管理实施工作,负责承包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承包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管理,按时完成承包路段工作任务,不服从管理或管护不到位,管委会有权终止协议,更换承包人。(三)工作中承包人应注意自身安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负完全责任。(四)承包人职责:1、完成承包路段所有工作:油面、人行道一天一扫,实行全日保洁;完成绿化带内所有养护任务,包括苗木浇水、施肥、除草、修剪、喷药、粉刷等,保持绿化带全年无杂草、不干旱、不毁坏。
4、2、每天9:00前完成油面、人行道清扫。3、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后,管理人员要及时到达承包路段,检查苗木受损、下水口阻塞状况,主动扶直苗木、疏通下水口,苗木、市政设施损坏严重的要及早上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4、苗木浇水时,由承包人并为两组进行浇灌,浇水机械及油料由管委会统一提供。(五)考勤管理:1、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7:00前到岗,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前到岗,不得迟到。2、无特殊安排,每天上午9:00前要清扫完毕路段并且不能离开自己承包路段,以备管委会检查评比、另行安排工作。早退扣除当日奖金,月早退超过3次予以辞退。集合时迟到扣除当日奖金,无故月迟到3次予以辞退。3、请
5、假自行安排替代人员,每人月累计请假次数不能超过5天,每超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和奖金。4、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和奖金,月累计旷工超过3日予以辞退。(六)检查评比:1、每周抽查、检查23次,检查不合格,自行整改完毕并扣除当日奖金,月累计不合格超过4次予以辞退。2、每周二上午8:30全体工人集合,安排近期工作,通报检查评比排名及扣除工资、奖金情况。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湾经济区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思考“要致富、先修路,富不富、先看路”,可见公路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加大地区公路建设,加强公路管理。高湾未来的发展战略是“旅游牵动、城建先行、产业强区、物流富民”
6、,要确保这一战略成功实施,公路建设是基础。近年来高湾经济区的公路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公路总里程已达70公里,实现了村村通油路,形成了以高望线、沈通线、高阳路为干线,以“村村通”为支线的交通网络格局,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区内各项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高湾管委会非常重视道路建设管养工作,为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路况整洁,提高道路管养水平,于年初成立了公路养护站。主要负责高湾区内的公路日常维护工作及道路和构造物的中小修,现负责养护里程39.212公里,养护面积367301.5。经过半年多的实践工作与探索,目前养护工作已逐步进入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及不完善之处需要改
7、进。根据当前“沈抚同城化”战略的提出以及高湾经济区道路养护及路政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沈抚同城化”进程,作为高湾经济区交通局的一名普通干部,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加强和完善我区的道路养护和管理工作:1、 加强公路质量管理,打造和谐公路。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必须严把建设关,从根本上加强公路质量,为延长公路寿命,降低养护成本打好基础。2、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运营。建立健全路产、路权审批制度,严厉打击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杜绝红线内的违建及“三乱”现象。3、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文明服务意
8、识。首先,路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公路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业务理论,增强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其次是路政人员在行使依法治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职责过程中,要自觉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树立公路行业的良好风气。4、认真开展培训工作,提高管养人员业务水平。加大管养人员的政治及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养护工人业务素质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努力打造高湾公路新形象。5、 建立考评机制,激发养护合力。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一整套乡村公路养护考核机制,通过优胜劣汰,努力打造一支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公路养护管理队伍。6、 试行全程监督,保障资金安全运转。建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审批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安全运转,确保不被挪做他
9、用。7、 在宣传工作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广度。要本着“重宣传,求实效”的原则,紧紧 围绕路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自觉性。8、 积极争取地方相关单位支持,大力配合,共同建设道路交通新环境。随着沈抚同城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作为“沈抚同城化”的起步区和沈抚浑北生态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湾地区的公路建设及路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任重道远,今后还需要各个方面的积极配合,为打造“沈抚美丽新城”做出贡献!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转贴自:建设信息点击数:376责任编辑:sdzxcpa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
10、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建委是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辖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
11、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财政、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第六条 市区城市道路实行分级养护,养护具体标准按照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标准执行。第七条 城市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养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第八条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第九条 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管理单
12、位。招标工作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城市主干道改造大修工程,由市建委组织各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招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城市道路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将几个项目合并后进行招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参加城市道路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道路养护需要。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签订城市道路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1年。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
13、养护单位负责保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列入正常养护经费。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城市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第十四条 部分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因气候、温度等条件限制不能组织实施的,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养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城市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雨、雪等恶
14、劣天气及重大公共活动和重要接待活动期间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第十七条 养护单位应将季度完成养护工作量及下季度养护计划报送相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技术档案。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况,应当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检查井等设施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道路破挖工程,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道路养护单位,做好回填及路面修复工作。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养护经费按市政府划
15、定的管理范围,由市和各区财政分别承担。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逐年核定城市道路养护经费。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法规和规范,对城市道路结构层厚度、施工质量、附属设施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养护质量。第二十四
16、条 城市主干道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市建委会同财政、城管执法和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次干道、支路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考核小组应依据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道路养护合同,对城市主干道养护管理实行季度百分制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由考核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实施,满分为60分;日常巡查由相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满分为40分。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将养护期内养护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90分以
17、上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扣减养护经费的2%。第二十七条 对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分的养护单位,相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养护合同,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养护投标资格。第二十八条 因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严重损毁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养护单位虚报、谎报养护工程量的,一经查出,扣罚季度全部养护经费,并取消年度评优及下年度养护投标资格。第三十条 城市主干道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由市建委每年组织一次年终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18、对成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 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诉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坏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行为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点击量: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
19、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
20、五条 本市鼓励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保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路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实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并按照
21、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共用管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编制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质,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交通路政部门组织养护维修,并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供地下管线信
22、息数据。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现有平面交叉铁路道口,应当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改建费用的承担由铁路部门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养护维修单位作为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养护维修。 使用非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由投资建设单位承担,但投资建设单位与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交由专业养护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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