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设计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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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商业营业厅)、旅馆建筑、医院建筑、图书馆建筑、综合楼、商住楼、公寓式办公楼、餐饮业等,体积大于25000 m3;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会堂、礼堂、体育馆等,座位数大于等于5000个;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火木结构的古建筑,体积大于10000 m3; 除高层医院外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分析与措施】 (非高层建筑物的)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GB50016-2006 第8.2.2条规定或DGJ08-94-2007第5.2.4的规定(上海地区需按DGJ08-94-2007 5.2.4)确定,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时,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给排水专业的设计应对该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作出说明。 若建筑物体积较大,而电气设计将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定为三级时。审图人员可按上述规范的规定,根据该中小型公共建筑的体积核对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可能超过25L/s,若有疑问则与水道专业审图人员联系确定。 2. 问题内容 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于或小于25L/s,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其消防泵设置备用泵,是否需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供电。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6.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第11.1.1 4条文说明: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变压器(一用一备)。本条规定能提高消防供电的可靠性,但不会增加投资。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9.1.9 消防泵、消防稳压泵、消防转输泵均应设置备用泵。但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采用小区集中给水泵房的除外)可不设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第 9.1.11 7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也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条文说明: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且满足分级或分区时多台消防泵同时工作的动力供应。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动力。 【分析与措施】 中小型公共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其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 但根据规范DGJ08-94-2007第9.1.9条的规定,需要设置消防泵备用泵时,且本工程设置两台变压器或由两路低压电源回路供电时,为提高消防供电可靠性需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设置双电源自切装置。当本工程仅设置一台变压器或一路电源供电时,可一回路供电,但应设置内燃机动力或EPS电源。 3. 问题内容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为一类建筑物,按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其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但JGJ16-2008 及DG/TJ08-2048-2008规定19层及以上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 【规范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0.1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楼属一类建筑物;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3.2.3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设备用电应为一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程》DG/TJ08-2048-2008 第3.0.1条 19层及以上的住宅楼为二级建筑。 第4.1.1条 二级建筑物消防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分析与措施】 按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及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物,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DG/TJ08-2048-2008规程属推荐性规程。 因此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楼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仍应为一级负荷。 二.一、二级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的设置 1.问题内容 非消防设备与消防设备供电回路混接(例如:非消防风机、水泵与消防风机、水泵及普通照明与消防应急照明); 扩大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地下车库、商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公共部位及疏散走道,普通照明与应急照明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不同回路供电; 一、二类建筑物,工程采用两路市电供电。但应急照明采用单回路供电,应急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或EPS供电; I、II类停车库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分别属一、二级负荷,其消防排水泵分别属一、二级用电负荷。由于水道专业未将停车库的排水泵区分,哪些排水泵为消防排水泵哪些为非消防排水泵,因此电气设计人员一律按消防排水泵考虑,采用同一个双电源自切箱分回路供电; 按DGJ08-93-2002 第5.3.4. 5条规定,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具体的工程中,例如大型地下停车库不同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均由同一地下层的双电源自切箱供电。不符合GB50016-2006 第11.1.5条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是否要求其改正; 高层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可设置专用回路供电给弱电竖井插座用电; 高层住宅楼屋面设置的小容量生活加压水泵,其电源是否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自切箱专用回路供电; 高层住宅楼消防电梯、客梯是否可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合用同一控制室且二者负荷等级相同时,是否可由设置在该控制室内同一双电源自切箱的专用回路分别供电; 公共建筑物的公共部位的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灯是否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同一回路供电; 消防泵用负荷较大及回路较多。双电源自切装置ATS开关(体积较大)设置在一个配电箱内。其出线分回路,设置在由该双电源自切配电箱供电且并列设置的其他配电箱内。上述配电箱均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这样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4 消防配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条文说明: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2.1 1条(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组成配电系统。第7.2.2 1条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组成系统。 第13.9.5 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置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条文解释: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设变电所时,应由变电所组成系统,建筑物低压进线时,应由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第13.9.6条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级配电箱处切换。 第13.9.8条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第13.9.9条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由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一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超过10kW。 第13.9.10条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1条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第13.9.12条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附蓄电池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蓄电池时,可由单回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该款条文解释:消防应急照明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要求工作时间相对长,疏散照明工作时间相对短些,一般为30min,但要求启动快,允许停电时间短)。 第14.9.6 1条 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 第5.3.4条 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程5.3.2及5.3.3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建筑物的个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小于二级时,其消防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2 消防控制中心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方式;消防值班室的供电电源可由设置在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3 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双电源应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间)专线供电。当该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电源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 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供电系统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07执行; 5 设置在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供电; 6 特级、一级场所(除住宅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三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二级、三级场所(除住宅外)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7 超高层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十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其他住宅的消防疏散照明及应急照明及公共照明的供电系统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执行。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12.4.2 6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电梯电源可单电源供电,高层住宅的电梯应双电源末端自切供电。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 第12.5.3条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入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 第4.4.2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第4.4.3 当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等级为一级负荷或由二个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时,其消防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满足如下规定: 1 消防水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2 消防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方式; 3 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自切方式。当消防电梯机房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第4.4.4条除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规定外,其他建筑的应急照明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2 特级、一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其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可采用不超过五层设置一台;3 二级、三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电供电。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定》GB50348-2004 第3.12.1 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第3.12.6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余量。 【分析与措施】 除下列情况以外,消防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系指由低压总配电间(包括分配电间)至最末级配电箱的供电回路)与非消防设备供电回路严格分开: 1 按DGJ08-20-2007 第12.5.3规定,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至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 2住宅楼的消防电梯兼作消防客梯时,其消防电梯电源、客梯电源可由同一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引出。但双电源自切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 3 经上海市消防局同意,当水泵房独立设置时,其供电电源可由变电所或总配电间引一组(2根)双电源(双回路)供电,进入水泵房后,分别设置消防设备和一般生活水泵的双电源自切系统,分别供给消防设备和一般生活水泵水泵。电源进线电缆的配置按消防电源要求进行配置。 车库公共部位及疏散走道以及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内公共照明与应急照明不应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 只有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合理。例如,每层或每一区域的公共照明灯具不多的情况下,且公共照明的供电回路及灯具的选择均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时——即将公共部位的所有的照明均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时,可由同一双电源自切箱供电。应急照明的供电回路: 1按DGJ08-20-2007 第12.5.3规定,十九层及以上住宅的公共部位还应设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诱导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直接接至本层的公共照明回路。公共照明配电箱由双电源自切箱供电,该双电源自切箱设置在总配电间或便于操作管理的场所。超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每十五层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 2 其他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中特别重要负荷时(例如:JGJ16-2008第3.2.3 3条规定特级体育馆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附录A 表A 中:国家级会堂、国宾馆、国家级国际会议中心的主会场、接见厅、宴会厅的照明(包括其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电源由双重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给。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当采用EPS或灯具附设蓄电池的灯具时,宜采用两路消防电源供电。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两路消防电源供电。当采用EPS或灯具附设蓄电池的灯具时,可采用一路消防电源供电。 特级、一级场所的应急照明双电源自切箱可每三层设置一台,二级、三级场所可每五层设置一台。 地下层的消防排水泵与非消防排水泵的供电回路应分开设置。消防排水泵应由(消防)双电源自切箱供给。应由水道专业明确哪些排水泵为消防排水泵(消防排水泵包括,消防电梯井底及消防泵房内的排水泵等)。 可按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 当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二级时,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应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给并在该机房内设置双电源末端自切箱。 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窗、消防排水泵等可由设置在同一层楼或防火分区内(消防用)双电源自切箱以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当公共建筑或地下车库的面积较大,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时,宜按防火分区分别设置(消防用)双电源自切箱,分别供给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窗、消防排水泵等。 高层公共建筑的弱电竖井内插座电源,不应接入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公共照明配电箱供给。 高层住宅楼屋面小容量生活加压水泵电源,相关的规范未规定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分回路供电。因此不可由消防电梯双电源自切箱供电,可由公共配电箱等非消防配电箱供电。 高层住宅当消防电梯兼作客梯时,其消防电梯、客梯的电源可由同一个双电源自切箱供电,但双电源自切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 消防控制室与安保控制室合用同一个控制室,当系统规模较大且比较重要时,两个系统的供电回路及双电源自切箱应分别设置。 但系统规模较小及重要性较低且两者负荷等级相同时,例如设置在独立的门卫内,同时考虑监控系统的闭路电视摄像机兼作为火灾的监视用,为简化配电系统可在门卫内设置一个双电源自切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保系统分别由双电源自切箱专用回路放射式供电。 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回路供电。 但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一般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当能同时满足备用照明要求的工作时间长及电源转换时间的要求时(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备用照明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要求,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不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可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但不包括挂墙安装的“牛眼”应急灯具的专用插座)。 消防泵用负荷较大,其双电源自切装置ATS开关体积较大,需单独占用一个配电箱。由该双电源自切箱供电的出线分回路设置在其他配电箱内(尽可能并列设置)。上述配电箱均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仍可视为符合规范规定(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三.低压配电系统 1.问题内容 住户配电箱设置的主断路器未具有过载、剩余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功能,且不能同时断开相线及中性线。 【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12.3.1 每套住宅应设置住户配电箱,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断路器应具有过载、剩余电流、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条文说明:如果每个配电分回路均设置剩余电流保护,那么总断路器可以没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分析与措施】 住户配电箱主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及中性线。 该断路器应具有过载、剩余电流、过电压保护功能。 如果每个分回路均设置剩余电流保护,那么主断路器可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同理,若每个分回路均设置过电压保护,那么主断路器可不设过电压保护功能。 2.问题内容 室外道路照明(路灯、庭院灯等)的供电回路断路器选择不满足要求。采用的接地制式及路灯的接地电阻的要求不明确。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0.9.3条 3 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采用TT接地形式。 4 室外分支线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建筑物电气安装500问》 7.10 如果户外电气设备为庭院灯或路灯,其总功率较大且布置分散,不适宜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对此又当如何处理? 如果不能满足7.6-1或7.6-3要求,对此类设施可采用局部TT系统供电。为此这些回路的出线端必须装设RCD,以保证该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有效切断电源。需要说明,如果户外电气设备为金属杆或钢筋混凝土杆的庭院灯或路灯,其地下杆基的接地电阻往往可以满足RCD有效的动作的要求,即可将杆基用作保护接地的接地极,不必另打人工接地极。当然尚需通过现场测试来确定。 24.95 户外照明装置应采用何种接地系统? 庭院灯之类的户外照明所处为不具有等电位联结的潮湿场所,为减少点击事故的发生,除满足7.6中的7.6-3的要求,不应采用TN系统,而应采用TT系统的基本TT系统,其理由见问答7.10。这时应对户外照明装置装设RCD作接地故障保护。 24.97 高杆灯宜采用何种接地系统? 高杆灯的灯杆易于遭雷击,其防电击和防雷应通盘考虑。为防直接放雷击灯杆上端应装设接闪器(避雷针),并利用金属灯杆作防雷引下线。为通盘考虑防雷和防电击,宜在杆基地面下埋设两圈或三圈间距约600mm的接地环。因灯具的PE线与金属杆连通,此几圈环形接地极既是防雷的接地极,也是照明电源回路中PE线的重复接地的接地极,通过它实现灯杆与地面的等电位联结。这样在发生雷击或电击时它能十分有效地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对人身安全起到很好保护作用。由于高杆灯和大地间实现了等电位联结,高杆灯可采用TN系统供电而不一定采用TT系统供电,也即可用熔断器、断路器兼作接地故障保护而不必装设RCD,从而简化了保护电器的设置。 【分析与措施】 室外道路照明需采用局部TT接地系统时,其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路灯或庭院灯的混凝土基础的自然接地电阻的阻值,若能满足剩余电流保护的动作电流的要求时,可将杆基用作保护接地的接地极,不必另打人工接地极。但尚需通过现场测试来确定。若不能满足要求时,需另设置人工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需满足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动作电流(R≤25/I△n I△n ——单位为(A))的要求。 高杆灯需在杆基地面下人工设置接地网,作为防雷及防电击的联合接地网并作等电位联结时。因此可采用TN系统供电,当熔断器、断路器可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可不装设剩余电流保护。 同理,室外装置(例如工厂的户外装置及户外动力站等)设置接地网并实施等电位联结,可采用TN接地系统。当熔断器、断路器可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可不装设剩余电流保护。 3.问题内容 供电给一、二级用电负荷低压配电系统中,上下级断路器的动作选择性的配合不满足要求。 【规范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7 第4.1.2配电线路采用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6.1 2配电线路采用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条文解释:选择性配合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选择性图表进行。利用能量的选择性达到快速分断,通过时间选择性实现上下级间的完全配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2009年版》 第5.4.7保护电器的设置与选择性配合,宜符合下列原则: 1 配电线路的首端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线路较长、容量较大的干线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 2 末端线路的保护电器,宜采用非选择型断路器或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3 配电线路的保护级数不宜超过三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宜用于末端线路保护。 4 断路器带有短路短延时脱扣器、零序电流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时,应有足够的延时与下级保护配合;。 第5.4.3断路器保护的级间配合 3 当上下级断路器均为选择性断路器时,为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动作选择性,上级断路器的过载长延时和短路短延时的整定电流,宜不小于1.3倍。 4 当上级保护电器是选择型断路器,而下级保护是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上级保护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不小于下级保护断路器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上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大于下级保护断路器出线端单相短路电流的1.2倍。 5 上下级保护电器均为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加大上下级之间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的级差,一般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上一级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一级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2倍;2)上一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级长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4倍;3)末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其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尽量小,但应躲过短时出现的过负荷尖峰电流。 (第5.5.3 12 在TN接地系统中,末端断路器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由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脱扣器作为切除接地故障时,其线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等于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分析与措施】 一、二级负荷的配电线路上下级断路器配合的原则可根据以下要求实施: 1 配电线路的首端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线路较长、容量较大的干线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 2 末端线路的保护电器,宜采用非选择型断路器或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3 配电线路的保护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4 非选择型断路器宜用于末端线路保护。 5 断路器带有短路短延时脱扣器、零序电流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时,应有足够的延时与下级保护配合。 当制造厂提供的选择性图表时,选择性配合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选择性图表进行。利用能量的选择性达到快速分断,通过时间选择性实现上下级间的完全配合)。 当制造厂未提供的选择性图表时,断路器保护的级间配合可参照下列原则实施: 1 当上下级断路器均为选择性断路器时,为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动作选择性,上级断路器的过载长延时和短路短延时的整定电流,宜不小于1.3倍。 2 当上级保护电器是选择型断路器,而下级保护是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上级保护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不小于下级保护断路器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上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大于下级保护断路器出线端单相短路电流的1.2倍。 3)TN接地系统中,当末端断路器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由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作为切除接地故障时,其线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等于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3 上下级保护电器均为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加大上下级之间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的级差,一般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上一级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一级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2倍; 2)上一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级长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4倍;3)末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其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尽量小,但应躲过短时出现的过负荷尖峰电流。 4)TN接地系统中,末端断路器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由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脱扣器作为切除接地故障时,其线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等于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4. 问题内容 消防风机、水泵等(包括消防排水泵)末端线路设置的剩余电流保护仅动作于信号的问题。 【规范规定】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第4.6 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剩余电流超过额定值切断电源时,因停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电气装置或场所,应按照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如: a) 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通道照明; b) 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c) 消防设备的电源,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d) 防盗报警的电源; e) 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为防止人身电击事故,上述场所的负荷末端保护不得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7.7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间接触电防护) 1 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Ra*Ia≤50V。 3 当未能满足本条1款要求时,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 【分析与措施】 固定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是被手握住,发生接地故障时易于挣脱,也不易出现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人手正好与之接触的情况。因此所设置的接地故障保护是考虑防止电气火灾及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热稳定的要求。 TN接地系统,当供固定设备用电的末端断路器过电流保护能在5s内切断接地故障时,不需采用剩余电流保护。 TT接地系统,接地故障保护一般需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护。 消防设备(消防泵、消防风机)属固定设备。按GB13955-2005 第4.6 C)条规定,可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即剩余电流保护仅动作于信号)。但必须在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 5. 问题内容 屋面用电设备是否应与室外用电设备一样,接地故障保护必须采用剩余电流保护。 【规范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4.4.7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4.4.7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RA*Ia≤50V。 (当采用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的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分析与措施】 屋面与小型室外设备(例如路灯、庭院灯等)的环境区别: 同为露天设备易受严酷气候条件影响(例如风、雨、雪等); 接触屋面设备的一般为检修人员,接触路灯或庭院灯的人员可能包括行人等非专业人员; 屋面设备均应与建筑物接地装置作等电位联结,而路灯或庭院灯通常处于无等电位联结的场所。 屋面设备的接地系统是与建筑物内的接地系统属于同一接地制式(TN或TT系统)。 其接地故障保护可根据GB50045-95第4.4.10或4.4.11条规定实施。 当采用TN接地系统时,一般可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只有当过电流保护或零序电流保护不能满足GB50045-95第4.4.10一、二款的要求时,须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注:采用TN接地系统的屋面供手握式或移动式设备用电回路,允许切断时间不应超过0.2s(不是0.4s)。) 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一般需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要求:RA*Ia≤25V。(其UL为25V不是50V,允许最长切断时间不应超过0.2s) 路灯或庭院灯回路采用局部TT接地系统,其回路出线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6. 问题内容 浴室照明回路,设计中回路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其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值应采用10mA还是30mA。 【规范规定】 《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DGJ08-100-2003 第6.1.8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瞬时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 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为6~10mA; 5 住宅建筑插座专用回路为30mA。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第5.8.2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第5.8.3安装在游泳池、水景喷水池、水上游乐场、浴室等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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