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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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122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
2、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20%确定。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名单见附件1)。涉农专业范围为: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
3、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农村医学。第四条 实施五年一贯制、“3+2” 或“2+3” 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
4、策;劳动预备役制学生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助年限为:初中毕业起点和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三年及以上学制的,资助第一、二学年;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一年及以上且不满三年学制的,资助第一学年。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和各县(含县级市)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含城区)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设区市本级财政承担。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
5、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按月或按学期发放。第八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3)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和递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监护人姓名页等信息。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第九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
6、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二)孤儿;(三)烈士子女;(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六)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七)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烈军属证、残疾证、孤儿证等。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一)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提
7、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查,综合学生在校表现,提出拟确认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三)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审定工作。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须通过全
8、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要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由此产生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学期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一)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二)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第十三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涉农专业转到非涉农专业的学生,当学期不能再以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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