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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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
2、四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负责;州、市(地)、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酒类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具体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应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对接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
3、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向自治区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酒类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二)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法定标准、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 (五)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4、十条 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以及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物质配制酒类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包装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用于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配制酒类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酒类质量进行严格管
5、理,酒类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原料、酒精含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标志。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当标明保质期。在自治区内生产,并在自治区内销售的酒类产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企业委托异地加工酒类,受委托方必须具有酒类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标签标识的显著位置,注明委托企业名称和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委托企业对加工酒类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酒类批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6、)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四)有熟悉酒类业务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从事酒类批发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州、市(地)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四)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与其经营期限相一致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州、市(地)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
7、请材料报送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申请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应当直接向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提出。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 第十八条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二十日内重新备案登记。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供应方)批发酒类应当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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