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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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履约定金制度、限制订货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履约定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定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履约定金为成交金额的8%。 第五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履约定金的标准: (一)持有订货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 (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 (四)交易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加; (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履约定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 交易中心调整交易履约定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有订货按照调整后的交易履约定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 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5%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由12%提高到20%;D2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履约定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D3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交易日结算价的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履约定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15%时,交易中心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交易商提高交易履约定金;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立新订单;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履约定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中心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限制订货量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持有订货限额制度。会员持有订货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的会员对某一交易品种持有订货的最大数量。交易商持有订货限额是指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商对某一交易品种持有订货的最大数量。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规定交易商、会员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交易商、会员持有订货达到限额的,不得开立新的订货。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有订货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交易商对某一合约持有订货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持有订货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中心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交易商应当于下一交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商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会员、交易商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八条 达到交易中心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会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综合会员大户持有订货报告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名称等;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其持有订货量前五名交易商的名称、交易账号、持有订货量、交易履约定金及风险率等; (四)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达到交易中心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交易商,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持有订货报告表》;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对交易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交易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或者交易商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会员或者交易商存在违规超额订货、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履约定金等违约行为或者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交易商采取代为转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代为转让: (一)交易系统以 “会员风险率”来衡量综合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中心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代为转让风险;当综合会员的风险率达到30%时,综合会员账号将会被冻结; (二)当日结算后,综合会员的期末风险履约定金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风险履约定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17:00之前补足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代为转让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代为转让的; (五)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被代为转让后,其名下投资者的交易暂时转交给特别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须于当日结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履约定金,可恢复与其名下交易商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有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一)交易系统以“风险率”来衡量交易商的风险情况,当交易商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交易商交易履约定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履约定金,否则交易商只能减少持仓数量,直至交易商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交易商账户风险率小于70%时,将交易商剩余持有订货进行全部代为转让。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代为转让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代为转让的。 (四)其他应予代为转让情况。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交易中心有权监督并在有需要时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持有净头寸=交易商净头寸-会员对冲净头寸 会员风险率=盘中实时的风险履约定金÷前一交易日结算后的期末风险履约定金 交易商风险率=交易商权益÷持仓占用交易履约定金 第二十七条 代为转让价格以达到代为转让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代为转让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代为转让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交易商剩余资金承担,直至转让完成;若该交易商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该交易商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交易商追索。 第二十九条 代为转让的执行程序: (一)当交易商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履约定金通知书; (二)当交易商风险率达到或低于70%时,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30%时,交易系统自动对该交易商全部持有订货进行代为转让,对综合会员账户进行冻结。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向会员或交易商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交易商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交易商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交易商持有订货异常; (四)会员或交易商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中心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交易商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调整交易手续费、提高交易履约定金、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对该会员或者交易商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立新订单; (四)提高履约定金标准; (五)限期转让; (六)代为转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自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第7页 共10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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