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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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营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收费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及相应
2、的停车场、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组成的交通服务体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设施、服务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其委托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公安、建设、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公共交通为公益性事业,其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
3、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经济、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第二章 线路管理第七条 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从事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协议。第八条 公共交通线路的确定应当依据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优化和设置。第九条 线路经营权采取分期授予的方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营者的资质、车辆、公交线路等相关要素确定每期授予年限。线路经营期满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不得分离。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由市
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车辆数量核发营运证照。6个月内未开展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线路经营权。第十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车辆保修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六)有相应的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期限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客量变化和市民需求,对线路走向、线路长度、站点设置、车辆配置数量、首末
5、车时间等做出调整,但重大调整应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调整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影响市民出行。第十二条 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和质押线路经营权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经营权的,必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线路经营协议期满前6个月,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其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经营协议要求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重新与经营者签订协议。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挂
6、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本办法施行前以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或者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线路经营资格。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营运。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车作业计划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其线路走向、站点设置、车辆配置数量、车型、首末车时间等。公共交通线路站位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给付。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线路,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上设置
7、符合规定的投币箱、IC卡读卡机和电子报站器等设施,并保持完好、正常使用。无人售票的营运车辆应当备有车票凭证。第十八条 鼓励经营者发展高档大容量、动力性强、舒适度高、低消耗、低污染等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车辆及附属设施、站(路)务设施、站区及车辆卫生、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对车辆及附属设施进行保养和检测。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生资产变更等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三)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高车辆等级,车辆折旧费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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