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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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以促进优秀成果的产生,根据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宁夏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
2、项。 第四条 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规划和选题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制定。第六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紧密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的实施,围绕西部大开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发挥回族、伊斯兰教、西夏学的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
3、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自治区社科规划委托项目的方式,经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申报和评审第九条 宁夏社科规划项目申报面向全区,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承担并完成
4、过自治区及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4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购买,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
5、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筛选后,签署意见,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受理申请书时,收取一定的课题评审费,重点项目为100元,一般项目为80元,青年项目为50元。 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变化和需要适时作部分调整。 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初审后,对申报表进行初选分类,提交专家组评审。 2.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
6、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3.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4.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按照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拨款通知规定的数额,持本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据,在
7、一个月内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2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 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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