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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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98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
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第四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各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
3、作。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四)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第三章 房源筹集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
4、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
5、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条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建职责。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
6、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第一节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房;(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
7、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可视其在本市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八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
8、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
9、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常州日报和常州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节 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
10、动(聘用)合同;(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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