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1.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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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由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主办,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是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
2、组成部分。其定位为政府性、非营利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其物理范围包括:位于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孵化器本部。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四条 “广西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是创业中心的主管部门,也是孵化器的主管部门。应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的孵化器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二)孵化器基准租金水平的确定及调整;(三)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准入的批准;(四)第十三条规定的孵化合同格式文本例外情形的批准;(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项目提前结束合同的其他情形的批准;(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事一议”
3、的项目税收返还鼓励的批准;(七)高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三章 项目准入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原则上须在孵化器场地内;(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
4、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国家或广西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九)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第七条 相关机构及个人均可向创业中心自荐或者推荐项
5、目,入驻孵化项目应向创业中心提交企业入孵申请审批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 创业中心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提出准入或不予准入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获准入驻项目应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合同,并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向创业中心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做备案登记。第四章 租金扶持第九条 项目孵化期一般不超过42个月。孵化期间,应按月支付孵化场地租金,租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孵化器基准租金以“元/m2月”为基本单位。基准租金以同类楼宇市场价为参考,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及调整。第十条 根据入驻孵化项目
6、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基本租金扶持政策”、“特色产业创业项目租金扶持政策”、“高层次人才创业租金扶持政策”、及“青年创业租金扶持政策”之一:(一)一般情形的项目适用“基本租金扶持政策”: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30%、60%、90%收取。(二)入驻孵化项目属于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等)、海洋生物产业等北海高新区特色支柱产业的,适用“特色产业创业项目租金扶持政策”: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0%、30%、60%收取。(三)创业主体为高级工程师、行业知名专家、国内博士、留
7、学归国硕士以上或由北海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项目,适用“高层次人才创业租金扶持政策”: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0%、30%、60%收取。(四)创业主体为大专(含)以上应届毕业生、或经所在学校同意的在读创业生或休学创业生的项目,适用“青年创业租金扶持政策”:第1-12个月、第13-30个月、第31-42个月的租金分别按合同签订当时基准租金的10%、40%、70%收取。第五章 孵化合同第十一条 对获得准入的项目,创业中心应及时确定其孵化场地位置、面积及适用的租金政策,并在1个月内与项目方签订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
8、合同(以下简称:孵化合同)。因项目方的原因致使合同逾期未签的,视为项目方放弃,创业中心可将其选定的场地重新安排用于对外招商。第十二条 孵化合同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和修订,属格式文本。孵化合同中“租金支付计划”与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政策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或格式文本条款有改动的,合同无效。但签订之前报高新区管委会并获同意的除外。第十三条 在租金普惠的基础上,孵化合同在租金计算方面给予项目扶持(如孵化器面积不计公摊、孵化面积与孵化期均按“退一法”取整等),具体由孵化合同规定。第十四条 孵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自孵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创业中心应将合同复印件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第十六条 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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