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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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188-2014代替GBZ 188-2007 2104-05-14发布 2014-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5.2.2、5.4.4、5.5.5、5.6.5、5.7.4、5.8.2、5.9.4、5.10.2、5.12.2、5.13.2、5.14.2、5.15.2、5.17.2、5.22.2、5.24.2、5.25.2、5.27.2、5.29.4、5.34.2、5.36.2、5.37.2、5.38.2、5.43.2、5.46.2、5.47.2、5.48.2、5.49.4、5.51.2、5.52.2、5.55.2、5.58.4、6.1.4、6.2.4、6.3.5、6.4.4、7.4.5、8.2.2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Z 188-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健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修改为推荐性; ——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相应增加在岗期间的生物学监测频次,即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1次,健康体检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部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周期由2年改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C、原附录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这也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本编制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孙道远、王祖兵、江朝强、邱创逸、王建新、李恩惠、徐孝华、周伟民、宣逸群、齐放、朱秋鸿、袁伟明、王焕强。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27 职业潜水员体格检查要求 GBZ 3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 4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 6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8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9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0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1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14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 15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 19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0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3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26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 GBZ 27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GBZ 28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 GBZ 29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 30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31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3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3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GBZ 34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 GBZ 35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36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8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9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40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 41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 4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43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 GBZ 44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45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7 职业性急性矾中毒诊断标准 GBZ 48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0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53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急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56 棉尘病诊断标准 GBZ 57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58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60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 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6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 63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 GBZ 65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 66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GBZ 67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 GBZ 68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69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0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80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 81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 84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5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中毒诊断标准 GBZ 86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 GBZ 89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GBZ 90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91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 GBZ 92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GBZ 93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85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 GBZ 209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226 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 227 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 GBZ/T 229(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Z/T 237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 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2 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3.3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 总则 4.1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 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 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 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2.1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 4.2.2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2.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2.4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 4.3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或拟从事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标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以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标准中患有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a)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必然联系及相关程度; b)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c)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d)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4.4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本标准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4.4.2 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a) 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b) 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 c)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4.3 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只有急性毒性作用的以及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但有确定的职业禁忌症的,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4.4.4 如需对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内容包括: a) 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b) 有文献资料,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c) 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d) 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e) 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f) 健康监护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g) 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4.5 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亦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4.5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1 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4.5.2 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5.3 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4.5.4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可参考GBZ/T229等标准。 4.5.5 离岗后健康检查的时间,主要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6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6.1 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6.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a)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b)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4.6.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6.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6.2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下列情况劳动者需进行离岗后的健康检查: a) 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b) 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6.3 应急健康检查 a)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b) 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4.7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7.1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标准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 a) 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在法定职业健康监护中进行科学实验或研究; b) 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c) 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 d) 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e) 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f) 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g) 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考虑到检查方法的技术性,卫生行政部门宜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做出统一规定。 4.7.2 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生物标志物分为生物接触标志物和生物效应标志物。接触标志物是反映机体生物材料中外源性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外源性物质与某些靶细胞或靶分子相互作用产物含量的指标。效应标志物是指机体中可测出的生化、生理、行为或其他改变的指标。作为筛检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有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易为劳动者接受; b) 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 c) 生物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 4.8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8.1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为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三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4.8.2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体检总结报告是健康体检机构给委托单位(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是对本次体检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内容应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个体体检结果可以一览表的形式列出花名册。 4.8.3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 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个体体检结论报告应一式两份,一份给劳动者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一份给用人单位。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 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 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 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 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 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4.8.4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收集到的历年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及职业健康监护工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劳动者健康损害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及导致发生职业危害的原因,预测健康损害的发展趋势,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综合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受检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实际情况及用人单位的委托要求,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出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4.8.5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汇总和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应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向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9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9.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其特征是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 4.9.2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a)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b)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c)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9.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a)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组成、职责; b)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c) 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的文书,包括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和评价报告; d)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e)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报告卡; f)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置和安置记录; g)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h)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4.9.4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a)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b)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证档案只能用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并保证档案的保密性。 4.10 常规医学检查 4.10.1 常规医学检查的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常规医学检查项目是指作为一般健康检查和大多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都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为了表述的规范化和简洁方便,本标准把常规医学检查项目的内容在本章做了具体的规定,常规检查方法见附录B。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进行常规医学检查项目之外的其它医学检查,需在相应的地方给予具体的规定。 4.10.2 常规医学检查内容 4.10.2.1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包括 a) 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家庭住址、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 b) 职业史: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车间(部门)、班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的名称,接触两种以上应具体逐一填写)、接触时间、防护措施等。 c) 个人生活史:包括吸烟史、饮酒史、女工月经与生育史。 d) 既往史:包括既往预防接种及传染病史、药物及其他过敏史、过去的健康状况及患病史、是否做过手术及输血史、患职业病及外伤史等。 e) 家族史:主要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状况,是否患结核、肝炎等传染病;是否患遗传性疾病,如血友病等。 4.10.2.2 一般医学生理指标的检测 包括血压、心率、呼吸频率、身高、体重测量和营养状况观测。 4.10.2.3 症状询问 下面列出各系统的主要临床症状,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危害的靶器官,有重点的询问: a)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眩晕、失眠、嗜睡、多梦、记忆力减退、易激动、疲乏无力、四肢麻木、动作不灵活、肌肉抽搐等。 b) 呼吸系统:胸痛、胸闷、咳嗽、咳痰、咯血、气促、气短等。 c) 心血管系统:心悸、心前区不适、心前区疼痛等。 d) 消化系统: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肝区疼痛、便秘、便血等。 e) 造血系统、内分泌系统:皮下出血、月经异常、低热、盗汗、多汗、口渴、消瘦、脱发、皮疹、皮肤瘙痒等。 f) 泌尿生殖系统:尿频、尿急、尿痛、血尿、浮肿、性欲减退等。 g) 肌肉及四肢关节:全身酸痛、肌肉疼痛、肌无力及关节疼痛等; h) 眼、耳、鼻、咽喉及口腔: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眼痛、羞明、流泪、嗅觉减退、鼻干燥、鼻塞、流鼻血、流涕、耳鸣、耳聋、流涎、牙痛、牙齿松动、刷牙出血、口腔异味、口腔溃疡、咽部疼痛、声嘶等。 i) 皮肤及附属器:色素脱失或沉着、皮疹、出血点(斑)、赘生物、水疱或大疱等。 4.10.2.4 内科常规检查 4.10.2.4.1 皮肤黏膜、浅表淋巴结、甲状腺常规检查,包括: a) 皮肤、口腔黏膜的颜色、有无金属沉着线、糜烂等,眼结膜有无充血; b) 淋巴结:头颈部和腋窝淋巴结是否有肿大、压痛及其活动度; c) 甲状腺:大小及有无结节和包块,如有肿大还应检查有无血管杂音。 4.10.2.4.2 呼吸系统检查:胸廓外形、胸部叩诊和听诊。 4.10.2.4.3 心血管系统检查:心脏的大小、心尖搏动、心率、心律、各瓣膜区心音及杂音、心包摩擦音。 4.10.2.4.4 消化系统检查:腹部外形、肠蠕动、肝脾大小和硬度。 4.10.2.5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包括意识、精神状况,腱反射、浅感觉、深感觉。 4.10.2.6 其他专科的常规检查 4.10.2.6.1 眼科常规检查:视力和外眼检查。 4.10.2.6.2 口腔科常规检查:口腔气味、黏膜、牙龈及牙齿状态。 4.10.2.6.3 耳科常规检查:外耳、鼓膜及一般听力检查。 4.10.2.6.4 鼻及咽部常规检查:鼻的外形、鼻黏膜、鼻中隔及鼻窦部,咽部及扁桃体等。 4.10.2.6.5 皮肤科常规检查:有无色素脱失或沉着,有无增厚、脱屑或皲裂,有无皮疹及其部位、形态、分布,有无出血点(斑),有无赘生物,有无水疱或大疱等。 4.10.2.7 实验室常规检查 4.10.2.7.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血小板计数(如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则包括同时检测的其它指标)。 4.10.2.7.2 尿常规:颜色、酸碱度、比重、尿蛋白、尿糖和常规镜检。(如使用尿液自动分析仪,则包括可同时检测的其它指标)。 4.10.2.7.3 肝功能: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ALT)、血清γ-谷氨酰转肽酶(GGT)、血清总胆红素、总蛋白和白球蛋白。 4.10.2.7.4 胸部X射线摄片。 4.10.2.7.5 心电图:用普通心电图仪进行肢体导联和胸前导联的心电图描记。 4.10.2.7.6 肺功能:指肺通气功能测定,测定指标包括: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一秒率[FEV1/FVC(%)]。 4.10.2.7.7 肾功能:血清肌酐、尿素氮。 5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1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CAS No:7439-92-1) 5.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1.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 中度贫血; b) 卟啉病; c) 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5.1.1.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及贫血等相关病史及症状,如便秘、腹痛、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等;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2) 选检项目:血铅或尿铅、血红细胞锌原卟啉(ZPP)或红细胞游离原卟啉(FEP)、神经-肌电图。 5.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1.2.1 目标疾病: a)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见GBZ 37)。 b) 职业禁忌证:同5.1.1.1。 5.1.2.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及贫血所致的常见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四肢麻木、腹痛、食欲减退、便秘等;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消化系统和贫血的体征;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铅或尿铅; 2) 选检项目:尿δ-氨基已酰丙酸(δ-ALA)、血红细胞锌原卟啉(ZPP)或红细胞游离原卟啉(FEP)、神经-肌电图。 5.1.2.3 健康检查周期: a) 血铅400µg/L-600µg/L,或尿铅70µg/L-120µg/L,每3个月复查血铅或尿铅1次; b) 血铅<400µg/L,或尿铅<70µg/L,每年体检1次。 5.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1.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慢性铅中毒。 5.1.3.2 检查内容:同5.1.2.2。 5.2 四乙基铅(CAS No:78-00-2) 5.2.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2.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5.2.1.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精神障碍病史及相关症状;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5.2.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推荐性) 5.2.2.1 目标疾病:同5.2.1.1。 5.2.2.2 检查内容:同5.2.1.2。 5.2.2.3 健康检查周期:3年. 5.2.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2.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见GBZ 36)。 5.2.3.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时间内接触较大剂量四乙基铅的职业史,中枢神经系统及精神症状;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注意体温、血压、脉搏测量;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运动功能、病理反射检查; 3) 眼底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心电图; 2) 选检项目:脑电图、血铅或尿铅、头颅CT或MRI。 5.3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CAS No:7439-97-6) 5.3.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3.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c) 慢性肾脏疾病。 5.3.1.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精神、肾脏病史及相关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多汗等;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口腔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口腔黏膜、牙龈; 3)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共济运动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2) 选检项目:尿汞、尿β2-微球蛋白或尿α1微球蛋白、尿视黄醇结合蛋白。 5.3.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3.2.1 目标疾病: a)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汞中毒(见GBZ 89); b) 职业禁忌证:同5.3.1.1。 5.3.2.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精神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失眠、烦躁、多梦、记忆力减退、易激动、多汗等;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共济运动检查及震颤(眼睑、舌、手指震颤); 3) 口腔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口腔及牙龈炎症。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尿汞、尿β2-微球蛋白或尿α1微球蛋白; 2) 选检项目:、尿视黄醇结合蛋白、肾脏浓缩功能试验。 5.3.2.3 健康检查周期: a) 作业场所有毒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1年1次; b) 作业场所有毒作业分级Ⅰ级:2年1次。 5.3.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3.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急性汞中毒(见GBZ 89)。 5.3.3.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汞蒸气的职业接触史及发热、头晕、头痛、震颤,流涎、口腔溃疡、牙龈肿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咳嗽、气急、胸闷等症状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3) 口腔科常规检查 重点检查口腔黏膜、牙龈。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肾功能、胸部X 射线摄片、血氧饱和度、尿汞; 2) 选检项目:尿β2-微球蛋白、尿蛋白定量、脑电图、头颅CT或MRI。 5.3.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3.4.1 目标疾病:职业性慢性汞中毒(见GBZ 89)。 5.3.4.2 检查内容:同5.3.2.2。 5.4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CAS No:7439-96-5) 5.4.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4.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5.4.1.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精神病史及症状,如头晕、疲乏、睡眠障碍、健忘、错觉、幻觉、抑郁或燥狂等。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四肢肌力、肌张力检查。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 ALT; 2) 选检项目:尿锰、脑电图。 5.4.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4.2.1 目标疾病: a)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见 GBZ 3) b) 职业禁忌证:同5.4.1.1。 5.4.2.2 检查内容: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精神症状,如头晕、易疲乏、睡眠障碍、健忘、多汗、心悸、肢体震颤,感情淡漠、不自主哭笑等; b) 体格检查: 1) 内科常规检查; 2) 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运动功能检查、语速、面部表情等。 c)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 ALT; 2) 选检项目:脑电图、头颅 CT或 MRI、尿锰。 5.4.2.3 健康检查周期:1年。 5.4.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5.4.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 5.4.3.2 检查内容:同5.4.2.2。 5.4.4 离岗后健康检查(推荐性) 5.4.4.1 检查对象: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作业人员。 5.4.4.2 目标疾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 5.4.4.3 检查内容:同5.4.2.2。 5.4.4.4 检查时间: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6年;接触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12年,检查周期均为每3年1次。若接触锰工龄<5年,且劳动者工作场所空气中锰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5.5 铍及其无机化台物(CAS No:7440-41-7) 5.5.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5.1.1 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 活动性肺结核; b) 慢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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