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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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扬中市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管理范围为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一层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全部国有资产实现宏观管理。并按投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国有资产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保值增值等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市国资委上述各项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授权经营范围内主要从事资产经营,盘活存量资产,集聚优质资产;发挥资产营运功能,高效运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入的资本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现出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三)经营业务以资产经营为主。 (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五)市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资本来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第八条 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应划拨或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九条 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1]32号)的规定办理。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职,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债券发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二)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三)依法向其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 (四)对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委派管理人员; (五)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六)享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及其他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运资产的授权事项; (五)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活动; (六)公司重大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行为; (八)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审计、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收益收缴等报告; (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动作。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必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备查账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董事长、经理等经营层人员的报酬由市国资委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可超过其净资产的50%,但最高不得超过100%(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质量、收益状况、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情况等。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是指核定的国有资本依法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按《扬中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例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逐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九、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a) 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再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b) 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c)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d) 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e) 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超过三个月; f) 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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