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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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苦再累,只要坚持往前走,属于你的风景终会出现=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晋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我市各级
2、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其它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审查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统一出具项目工程预算、决(结)算及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审核结论书。未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县区,可报请市财政局进行相关评审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书进行批复工程预算、调整项目预算额度、办理工程款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和确定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书实施工程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及签订工程有关合同。 第六条
3、各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效率、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评审工作。 二、工作职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审查和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其它支出项目预算,对按规定需进行投资评审的,提前安排评审,并按评审结果列入部门预算; (三)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四)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书批复工程预、决(结)算等报告; (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
4、的评审费用,并按规定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支付评审费用;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八条 各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二)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中心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做好工程预算评审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
5、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必须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规模、标准和概算额度内,凡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评审中心不予受理,并退回做限额设计或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及提高标准,对确需发生的建设内容变更,必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设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认可,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四)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将有关财务决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工程决算委托评审业务程序办理;
6、 (五)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初审结论书,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凡未进行工程预算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组织招标,财政部门不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凡未进行工程决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款清算,原项目承建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 、评审范围、内容、方式第十一条 凡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改造、装饰、修缮等)和其它专项支出项目都必须进行投资评审。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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