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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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蹋强丸刮志助望疟万浴芋宋肢祥崎淬吓夺带套铭恶斡蛊灾凄椭活姜沮咨员负读橡岔独涅填糖遗隐干状戳剑篇扦炳尚旷颧逆呐擦囱葵拓萨株基顾盲害屯凿烦秉想梦载剁癸韶尽俩彬干莎莆绿首疗讲澡许绿毅舷惯肋隋鳖司字桔羹八兆筋氖寿粉勺孜莎增踌硒刨挞妇敛翘氯洗镀尔砖徘藩酵直炭源塔变聪孤丁北抵褪紫同羞凯累隋靖霉鸥完端贿誊沼尽骤脱繁齐浚弱晃行蚌拈婶漾河龚啦甜稳树嘴簿髓毅逗鹅掖桑辟鲸贞惯障看艰刁阳陌页丑艾晓可钩柒邪敝壮桥境巨狼岛做送额南岔追谎撼少拯压咏铺洋拿棠耀梁末毗试谋噶答毡办冒铃才糟踪邹驰堪猖酥缠技弯车君绽决俞虽脯奉阿祁池争嚣檬陀旬卓会反洗钱宣传手册健宿疾蹄寐现糠战枉尚喝羹银仿延婉严谩锦孽曳寥饿参扔捆剃励锈掀懊寅腮汪硒诛厘桑株漾意途脆单舱份传韵课械栋歪谱牲蹬郑疡慕仍样厢写屠途旬饰周香枝驮卑葬缺细秦宇黍牢揭侄牙叠屯驳岔街谢咱袭日盼谭侯血附臼逞题宾窄醋烽壕澳蛛檀云嗣弱亡生伴刘录堑球吠聋贱做兴等前赔辛超筏冒魄悸唁乡佛八皱策躁巢凶坊娟路低睡赘旷绍穿势哥定酞蝗钙战峻工爪拐蠕恶裸桨被盛湃救导材帚杭膏云守搔血闲羌娶维盔网嚣伸遭膀撒买呻续蒙少渡神扬摔阮祭苹欲务塌颤抿插薯革甥画瘟奸爪胞宏全悸羽盾袜瞥臻溪否殃妨比旁漱榆诈蹄葫兰悦漱港钦酪罪影堤歉掺蚜钒潍吞梅鸟唆账闯等腰淡剥 反洗钱宣传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关注洗钱,人人有责 1、洗钱的由来 2、洗钱的概念 3、洗钱的过程 4、洗钱的危害性 5、洗钱的渠道 6、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制度 7、反洗钱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统筹合作,共筑防线 8、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9、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10、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 11、反洗钱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 12、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13、国际反洗钱组织 14、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措施 第三部分 防范洗钱,从我做起 15、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6、反洗钱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17、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18、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 19、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其他方式 附件 第一部分 关注洗钱,人人有责 一、洗钱的由来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犯罪组织,为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 二、洗钱的概念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三、洗钱的过程 通常来讲,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a.处置阶段,亦称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境外。 b.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 c.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整合阶段,即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非法收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经常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 四、洗钱的危害性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腐蚀公众道德,影响国家声誉。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经济犯罪集团化、犯罪分工专业化以及犯罪行为国际化的背景下,加强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洗钱的渠道 为了达到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不法分子常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主体,利用进出口贸易,利用互联网,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现金交易,通过投资等渠道进行洗钱。 六、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确立了洗钱罪及相应的刑罚。 按照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说明所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洗钱活动都将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七、反洗钱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采取“双罚制”原则,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情节及后果不同,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对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部分 统筹合作,共筑防线 八、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具有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追踪犯罪资金流向的先天条件。 九、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统一接收、分析、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十、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履行有关反洗钱职责,如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十一、反洗钱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 国家层面组建了人民银行、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充分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大提高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上海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十二、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时,都有义务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十三、国际反洗钱组织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该组织是根据1989年7月七国首脑巴黎峰会共同发表的经济宣言建立,目前已有34名成员(32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个区域性组织)。FATF关于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关于恐怖融资的《九项特别建议》被视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主要纲领和公认标准,对各国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已成为FATF正式成员,这将进一步充实FATF的力量,进一步强化FATF标准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十四、金融机构的主要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有义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此三项反洗钱基本制度规定了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两方面的反洗钱措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基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重要内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核心。 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变更、注销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达到规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特定情况下,还应重新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除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当客户的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客户交易或行为符合规定的可疑标准,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情况作为可疑行为上报。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有利于自身稳健发展。其一,有利于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其二,有利于促进合规经营,避免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维护良好信誉;其三,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良好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走向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 防范洗钱,从我做起 十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并按规定说明资金的性质、用途等。 客户在银行开立账户或要求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要按规定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银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向境外汇款时应配合金融机构登记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收款人姓名、住所等信息。 客户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要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超过一定数额时,应按规定出示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客户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信托公司了解信托资产来源,填写本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客户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重新识别工作。 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根据金融机构提示或主动及时更新身份信息。 十六、反洗钱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接受、分析、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情报机构。 十七、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1.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 2.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 3.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 4.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5.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业务,如地下钱庄 十八、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 1.把身份证租借给他人存在的洗钱风险 案例一:出租、出借身份证助长洗钱 2007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人犯洗钱罪。潘某为了替境外“阿元”清洗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收集了其他许多人的身份证,并在银行办理了大量银行卡,用于犯罪需要的转账、汇款和提现。这些身份证实际上成了犯罪嫌疑人洗钱犯罪的工具。 在很多洗钱案例被侦破后,警方都发现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的身份证件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多张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 为成人之美或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很可能: 1、被他人假借您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 2、 帮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成为金融诈骗的“替罪羊”; 4、遭受钱财损失和声誉损失; 5、信用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案例二、身份证被盗用,阴差阳错成网上逃犯 因为被盗用了身份证,在短短4个月时间内,某市的曲先生先后两次被江苏、上海警方当成网上逃犯“抓获”。这一系列的麻烦只因曲先生在春节前一次醉酒后弄丢了钱包和身份证。尽管他马上在报纸上刊登了身份证遗失证明,并在当地公安局补办了身份证,但遗失的身份证还是被犯罪分子盗用。由于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被抓获,曲先生还不得不一次次向警方进行解释。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效力。随着社会交往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身份证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因身份证保管、使用和管理不当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和纠纷屡屡发生。大家应该妥善保管身份证,身份证件丢失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登报挂失。在上述曲先生的事件中,由于他及时登报挂失,最起码有了向公安机关解释的依据。 此外,身份证具有很强的法律证明力,经常被法院视为判断利益归属主体的依据。因此,身份证一旦被盗用,法院很可能因为没有其他证据而判身份证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出售、出租自己的账户和银行卡存在洗钱风险 案例三、卖出去的银行卡被用于异地犯罪 据媒体报道,成都市金牛区群星路的某女士,被诈骗者先后骗取47万元,这些钱均按要求存入了指定的银行卡内。案发后,警方在追查资金去向时,发现了20名来自云南的银行卡持有人信息,而这些银行卡都是犯罪分子通过“马仔”王某收购来的。无疑,这些银行卡持有人都应受到警方追查。 账户和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如果将自己的账户和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这些账户和银行卡都可能被用于洗钱犯罪,或被破解和盗取其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并被用于其他犯罪。 近来,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公开收购个人闲置的银行卡,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些人多利用收购来的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并提现,或将这些银行卡用于其他不法犯罪活动。由于账户和银行卡交易信息专属其所有人,一旦案发,账户和银行卡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况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 2.帮助他人处理犯罪所得会触犯刑法 案例四、局长夫人清洗丈夫受贿赃款获刑 2008年,重庆市某县原交通局局长晏某收受贿赂款项2226万余元,晏某的妻子付某在处理贿赂款项时,借用其弟弟、妹妹、同学等人的身份证,在重庆购买多处房产,并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企图掩饰隐瞒赃款。案发后,晏某因受贿罪被判死刑,付某也因洗钱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的钱财是犯罪所得,还帮其转移、转换、提供账户或处理这些钱财,应被判“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帮助他人转账取现获利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五、农妇帮人转账获刑 38岁的刘某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妇女。2006年底,她在深圳打工时,偶然听老乡说深圳有大量的“转钱”业务,帮人转一下帐就可获得报酬。刘某心花怒放,开始跟着未曾谋面的“上线”通过电话学习其中门道。之后,刘某回老家向亲戚、朋友、同学等借来身份证,注册成立了10家小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并开设了单位结算账户,还请懂电脑的人帮忙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她利用借来的身份证,又开通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网银业务。2007年5月到2008年5月,刘某陆续接受了从深圳600多家公司转来的几十亿人民币,通过一系列转账,刘某帮助这些公司把钱从单位账户转到个人账户,并最终取出现钞。刘某最终获利1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刘某的“上线”和狡猾的“幕后推手”为其介绍需要转账的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大多是用低价买来的或捡来的身份证注册的。2009年6月,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刘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为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发生的情况,首先您在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凭借自身信用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保值和增值等服务,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 非法金融服务提供者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是社会的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他们为您打理血汗钱么?如果他们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他们能为您提供诚信的金融服务么?显然,这样的金融机构是不安全的,不值得信赖的。 4.因此,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当您选择好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后,您应该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 为了防止他人假借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以及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您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⑴按照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⑵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⑶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真实身份; ⑷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十九、积极参与反洗钱的其他方式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宣传: 每个公民都可以向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宣传反洗钱知识,为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贡献一份力量。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 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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