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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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安徽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
2、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对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检查
3、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或者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二)管理或者指导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三)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四)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六)负责会计证管理工作;(七)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八)管理其他会计事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第八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代理记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
5、会计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拟订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办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经营
6、状况;(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会计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第十四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并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权。第十五条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
7、和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意见;任免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意见。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
8、位的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经查证属实后,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监交。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记帐的,其交接应当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四章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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