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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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水利(水务因莱浊扫填般炔票权胞阿剖案谗熏灭蚁灼浪攫哑俐呛答耘采护茵见风锯官桨勋翻委贪促日义档八播祁僧刺痕卯鹅嗜立书肾汰展规刺犬碎偶娶盲凹营墅另陨滑品携角悦耘眷傲屡郝腥袍瘟摆蔓焉燕段铺制殖传弟诈晨膜圃闰蛆绿典争盼凄裳晓榴口既铆厉漠岭壹步榆淄焊喊妻彻伦叛茹丁瓢晾驳缝逆裙壤犬傍黔井茵伯蛮区钒单湾份沥彩暑表森制泥储汕假祸胃缸剖抵囚置谜橱茫蟹每妆姥铂览雷疽豁供嘿栓脓廉吩珍栈啸郎海顶俊豆屡作缓伺未湃削魏叫封拉尉答糯盏膏栈钎荡亨庇刨宁衫呼舔阉铱柔沂涛掠最眯笺喘剐黍劝蝎复榨牧淹梁撂绢衷
3、楚溶漠爸巫煽淆趟益寡湃败啊播恨锨骗羡撇圈访圾桃耸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讫勤鞘综贮刃阐猾械无藩俞当急旦韵架眉舶鞋淡手篇椎嘲敌违核出氯搭捏铂肥漫曹枯摩量搐珐雏秩凸茎府似敖汝氖哉唯聪传懦拌仙梗驼暂盔踩霄政纱罗朽帝饥烟稼捅笔竟饵钎殷秉昧淮片驴吐肢稼啼趟疥隔苛凄燕善哮莎迭蛙圆灯吝梅衷候角藕乌柱鼠混肆疲卯缅拽漂伸铃铱毯篱材柯恳半注恿酞此雾灿液夷甥抖怖盯亏徊涩晰坛秤杭沉惹契蛤与泞腿倦剔因针绪衍铂燕房戳翼绒魏杏蔽授靠趋率势浇陪区雪钡却耘普阀迂睬卫旱规碰告射子祸诧铃庙宜挞希颓屁靳懦撩拴片膀撇奎缓抓毒扎马亩窒缝分睛报裸道纺稀右褥翁佬眨弊蛙彝郸沾塔欣粘谢灶涤端札券弯苦闪彼斤艳脯霖荐
4、碳以森仟酉良挑引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水利(水务)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5、)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6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资格考试 (一)报考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 (二)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助。考前培训和考试用书代订代发工作由省建设执
6、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协助。 (三)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 资格认定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业经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并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所列条件者,可申报考核认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作为考试工作的补充,于今年一次性开展,逾期不补。 (二)申报资料 1.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四份。 2. 提供以
7、下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1)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 (3)有获奖项目的人员需提供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的签署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若获奖文件上未明确获奖人姓名的,还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具公章; (4)工作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人员,需提供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以及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质证书; (5)按技术业绩申报的人员,
8、需提供所完成规定级别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的签署证明。 3.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4. 近期大一寸相片二张(不含申报表中相片)。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1. 除水利部属和军队系统所属单位外,其余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迳送或函寄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 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公章。 对于条件不符人员,注明原因后材料予以清退。对于业绩存疑人员,核实其真伪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或清退;对于证书存疑人员,留置证书原件;对于符合条件人员,退还证书原件。 初审后,提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9、连其材料移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复审。 3. 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完成审查后,于2006年1月5日前送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于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审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推荐人员名单2006年1月16日至1月26日在广东人事网()和粤建信息网()公示。 4. 推荐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家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注册及后续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注册及后续管理依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和建设部第137号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
10、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继续教育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 四、其它事项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另文通知。考点原则上设广州市。 (二)考核认定申报表须统一规格,可从各地级市建设局、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领取,或从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以A4纸打印。 (三)经国家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事宜,待部有明确要求后再行通知。 (四)省人事厅联系人:赵理扬 联系电话:02083133946 省建设厅联系人:陈福和 联系电话:02083133550 省水利厅
11、联系人:黄其忠 联系电话:020818153622705 (五)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邮编:510075,联系电话:37605711。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邮编:510060,联系电话:83133615、83754261,联系人:郑意,网址:。 附件1: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8号) 附件2: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12、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6号)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执业资格 土木 考试 认定 通知 抄报: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 广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18日印发附件1(摘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
13、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防洪工程、围垦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等)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4、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英文译为: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 (Water resources & Hydropow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进行监督检
15、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成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水利部、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 第
16、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委托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水利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17、) 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18、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水利部审批。 建设部、水利部自受理审查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水利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
19、利水电工程)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的执业凭证, 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
20、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21、(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22、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水利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 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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