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文件考核、单病种、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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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 文件 考核 单病种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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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制度,管理规范; 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⑤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与考核。 2、申请材料。 ①《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 ④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和医药费用控制措施; ⑤内设临床与医技科室情况; ⑥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一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5万元以上,县级医院50万元以上,三级医院500万元以上); ⑦上半年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3、审定与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经综合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签署定点或不予定点的意见。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给资格证书与标牌,统一名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发证、发牌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告审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定点医疗机构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公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自处罚生效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简称协议)管理和非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称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未签订协议的,称为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分别在市、县、乡及县外医疗机构中选择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我县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3、服务协议的签订时间为每年度12月份 ,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4、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新农合定点资格; (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且社会评价较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5、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签订协议: (一)未取得定点资格的; (二)上年度受到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 (三)上年度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 (四)上年度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排名位于前三位的; (五)实行单病种限(定)额付费的病种数少于10种或未逐年增加限(定)额付费病种数的; (六)上年度新农合专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排名末3位的; (七)上年度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八)上年度发生各类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7、协议执行期间,医疗机构被暂停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协议自动终止。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及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展院内新农合管理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3、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4、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5、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6、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或出院结报窗口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收集与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7、定点医疗机构建立HIS系统,主动提供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接口,保证HIS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连接,并按有关规定,向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 8、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公示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9、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情况与住院费用情况,主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院,不得推诿或截留参合病人。 2、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及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4、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平均比例。必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5%以内。 5、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新农合药物目录内药品的采购与供应,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6、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 7、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8、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有关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 9、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 10、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扶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使用并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服务作用。 11、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支持新农合管理部门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和分级医疗机制改革。 六、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监测与定期发布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建立参合农民平均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有临床医药专家和物价管理专家参加的督查组,按行政管辖范围,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医药费用过高的、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督查。并根据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的依据。 七、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1、按照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级新农合医药专家库,负责组织医药专家对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与裁决。 3、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下定点资格等处理。同时根据萧县卫生局违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入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 诊治条件,截留参合农民住院的; (二)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三)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五)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 (六)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使用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4、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保证金并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并根据卫生局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农民承担新农 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 (三)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的,或将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串换成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内药品的,或搭车开药的; (四)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医疗机构直接冒用参合农民姓名,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以及虚增费用等手段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五)出具与新农合补偿有关的虚假医学证明,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六)其他伪造虚假医疗文书、票据等,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5、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违规医疗机构警告、罚款等处理。 6、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8、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为乡村医生的,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承诺书 2、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承 诺 书 我院申请审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承诺如下: 1、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2、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3、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药品价格、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5、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6、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推诿或截留病人。 7、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 8、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将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9、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10、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与行风建设,杜绝“收受红包、开处方提成、检查提成”等行为。 承诺单位: 附件: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全称 所有制形式 医院等级(一、二、三级) 医院类别(综合,专科)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 编 内设新农合办公室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及手机)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执业许可证编号(附复印件) 上年度( 年)业务收入总数(万元) 职工总人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主任医师数 副主任医师数 主治医师数 医师数 医士数 编制床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 限额或定额付费单病种数 限额或定额付费单病种名称 申请理由 申请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现场评估意见 评估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萧卫字[2009]82号 关于调整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防保所,县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萧政〔2009〕90号)和《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萧卫字〔2009〕8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县卫生局重新调整了《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确保贯彻落实。 萧县卫生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市卫生局,省、市农合办。 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考 核 办 法 (暂 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农民权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卫农〔2009〕77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萧政办〔2009〕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便于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写出书面申请,在交纳定点机构协议保证金后,经县农合办审核,县卫生局审查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县农合办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卫 生局领导下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县农合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医疗服务许可范围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合作医疗办公室,配备专职结报员和新农合网络管理员,并有一名院领导负责。乡镇卫生院要做好本乡镇参合对象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及本院住院病医药费用结算工作,接受县农合办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安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已实行HIS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连接,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上报补偿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上报补偿材料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合作医疗定点 医疗机构标识牌、就诊流程图,公示药品价格与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合作医疗举报电话;开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按月公示参合对象在本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有义务为参合对象提供在本院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偿情况资料,要求对参合农民做到“入院一封书(入院须知),出院一份(结算)清单,补偿一张明白纸(补偿表),回访一封问候卡”。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对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药品时,使用比例: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县卫生局规定药品最高限价标准,对我县规定的二十二种单病种实行限价收费、限额补偿。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对象办理住院后,对所发生的各项检查、诊疗、用药等资料应详细记录在住院病历上并书写规范;对出院病人的病历要及时归档,以便检查。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在为参合对象诊治时使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 字认可。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检查设备和重复检查,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开搭车药、治疗和检查。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掌握用药范围和剂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不得为患者开具与核准慢性病无关的药品。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外伤病人时,要详细询问病史并予以详细记录。严禁造假为有他方责任的外伤患者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住院、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参合对象进行结算补偿时,要认真核对其《就诊证》和有关身份证明,按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补偿规定,及时结算,将合作医疗补偿款全额垫付到参合对象手中。对补偿材料要做到票据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诊疗规范、人员岗位职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萧卫字〔2008〕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规范管理、优质服务,落实“六要六不准”的服务承诺,拒收各种回扣、“红包”,对患者一视同仁,不推诿病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各级各类医疗收费价格政策,无多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收费现象;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参合患者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满意度不得低于90%。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新农合财经纪律。要加强本单位医药费用发票管理,严禁为参合对象开具虚假医药费用发票;严禁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严禁给门诊病人开住院发票;严禁与患者串通,造假病历、记空帐;严禁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药品;严禁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收据;严禁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以日常督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县卫生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较 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按月统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治疗时使 用的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乡镇卫生院超出5%、县级医院超出10%的,将超过部分的全部自费药品金额从当月的补偿款中全部扣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农合办不予或暂缓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合作医疗补偿款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一、未按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的; 二、经查实,一次开具超过规定天数用药量处方的; 三、补偿材料不全的; 四、使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药品无患者或家属签字的; 五、未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及时书写病历的; 六、为有他方责任的外伤患者进行补偿的; 七、对新农合实施方案不予补偿范围进行补偿的。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合作医疗补偿款,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分别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帮助患者冒名住院或违规挂床住院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三、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的药品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发票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五、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 物理设备检查、重复检查的; 六、不按规范要求建立病历档案的; 七、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八、违反县卫生局相关文件规定,超范围执业的; 九、违反新农合政策受到媒体爆光,经查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 法。日常、年终考核分别占总分值的40%、60%。全年累计考核得分不足9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从保证金中扣除10个百分点,累加计算;考核得分不足80分的单位,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外,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考核得分不足70分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指标 分值100分 考核要点 和扣分标准 考核方法 得分 一、组 织 领 导 与 服 务 能 力 (24分)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有专用新农合办公场地,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合工作,显要位置悬挂有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4 缺一项扣1分,分值扣完为止。 抽查相关资料(领导小组要有文件、独立的办公场地、农合工作人员照片上墙、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要醒目) 2、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补偿公示栏,并及时更新内容;公布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补助程序及住院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 6 缺一项扣1分,不更新内容扣2分。 抽查相关资料和现场查看 (常用药品及全部诊疗项目收费要公示,护办室要有住院病人一览表,并分类标记、住院病人有床头卡)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 2 制度不健全扣1分,未落实扣1分。 抽查相关资料 4、合作医疗覆盖率; 8 参合率达到95%以上得8分90%-95得6分,85%-90%分4分,80%-85%得2分,80%以下不得分;门头卡张贴低于70%不得分 查看相关资料、抽查10户 (医疗证发放到户、参合人员信息错误率、能否为参合人员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5、科室设置、硬件建设、综合服务能力。 4 科室设置、设备及环境卫生,医护人员配置,能开展的医疗服务能力按好、中、差分别为4分、2分、不得分。 实地查看及调查 二、 医 疗 服 务 管 理 与 费 用 控 制(49分) 1、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无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其他违反六条禁令行为; 6 坚持合理收费,无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否则,发现一例扣 2 分。有一例违反六条禁令行为不得分; 查看相关资料 (是否存在收取病人复印费或其他手续费、贵重药品和特殊材料使用申报情况) 2、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现象; 6 发现一例扣2分,扣完为止 现场调查 3、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按签订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病人住院次均费用、自费药品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 16 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次均费用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不超过总药品费的1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5%,一项指标超过规定扣8分。 抽查相关资料, 抽查处方收费情况 4、补偿及时、准确,无差错,执行直接结算制度;补偿程序规范; 6 一例未执行直接结算的扣2分。 (是否出院当日结报、县外补偿金是否及时发放、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补偿情况是否在就诊证上准确记录) 平时举报、投诉情况调查;镇合管站每月结报审核情况记录 5、执行首诊医师验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制; 5 一例未执行扣0.5分。住院审查表不是首诊医师填写并签名的不记分。 抽查十份在院审查表 6、严格执行安徽省各级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县卫生局药品最高限价,实行单病种限价政策; 8 一例单病种限价或药品价格超标扣4分。 抽查相关资料 (退出单病种有无病人签字) 7、按要求实行计算机管理; 2 计算机运行正常,录入、上传病人信息及时并与县农合办中心联网。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分。HIS系统经常出现问题,并影响正常工作不得分,村级系统使用不正常不得分。 现场检查,是否 与合管办中心联网由中心提供 (入院、出院病人的相关信息能否及时上传) 三、 药 品 管 理 (14分) 1、药品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全,药品质量保证。建立药品价格与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制度; 4 药品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发现一例使用假药、劣药、进购渠道不合法不得分,一次药品进购手续不齐全扣 2 分。常用药品价格和诊疗项目收费公示不全扣1分,没有及时更新扣1分。 抽查相关资料 (临床上使用提成药品和特殊材料的扣2分,查看工资单是否有药品开单提成) 2、规范使用抗菌药物; 4 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抗菌药物,否则,发现一例滥用抗菌药物扣 1 分。 抽查病历 (对抗菌药物未实行分级管理、无明确指证使用抗生素或越级使用限制使用抗生素侵害患者利益) 3、慢性病患者的基本用药能够保证; 2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二十一种慢性病的基本用药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保证足够的药品品种。否则,每缺一病种用药扣 1 分。 查看相关资料 (病人是否对慢性病用药价格反应较高) 4、规范用药量 慢性病病人按合作医疗规定的慢性病种范围、坚持专病专药的用药原则,一般门诊为3 天用量、最长不超过 4 周量;中草药不超过 7 付,住院患者出院带药不超过10 天用量; 4 每发现一次违规扣 1 分。 查看处方、病历等相关资料 四、档 案 管 理 (9分) 按要求书写住院病历及处方,并及时规范归档,各类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规范,表、卡、册归档; 5 发现1例未书写病历扣5分。 (结报材料要把普通住院、单病种、意外伤害、分娩分别装订成册,是否开展处方考评、病历评审,奖惩措施不具体、无评审小结均扣1分) 按住院补偿记录和入、出院登记簿抽查10份病历 因治疗需要使用的自费项目与自费药品需病人或其家属签字; 2 发现1例未签字不得分,签字不全1例扣2分。 抽查结报材料、病历 询问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对参合病人住院验证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目录的知晓情况,知晓情况在90%以上; 2 现场问卷,达到此标准的记满分,每低于5%扣0.5分 (经办人员及医务人员每人每月要有农合相关知识2篇学习笔记,1篇学习心得) 到现场,对到院临床医务人员现场发放调查表并统计 五、其 他 (4分) 医德医风与行风建设,建立医务核心制度与落实情况,便民措施齐全、患者满意度不低于90%; 4 有收受红收、开处方提成、检查提成及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收取好处费等任何一行为不得分,统计调查记录,患者满意度达90%不扣分,低于90%,每低1%扣1分。 到现场,对到院就诊病人现场调查。 萧卫字[2009]83号 关于调整《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单病种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 《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付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卫生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报:县委办,政府办,县人大办,县委宣传部,邵迪副县长。 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单病种付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确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质量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单病种付费实施范围及付费标准 (一)单病种选择原则 1.常见病、多发病; 2.发病原因明确,发病机制清楚; 3.无其它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单纯性病症; 4.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比较明确; 5.诊疗过程差异不大,疗效确切,预后良好; 6.质量易于控制,成本易于核算。 (二)单病种付费办法 单病种付费分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额、参合病人支付额两部分。其中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额为定额付费,参合病人支付额为最高限价范围内的按差额付费。 (三)单病种付费范围 单病种付费范围为:参合农民在县内县级和乡级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单病种付费管理,转诊到县外则不按单病种付费管理。 二、单病种补助及结算程序 参合患者在开展单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单病种限价范围内,先支付全部住院费用,出院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站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办理补助手续,定额补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站结算;低于规定限价标准的,新农合基金以定额补助标准支付,低于定额补助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超出限价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支出,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合作医疗基金及住院患者均不予支付。 三、单病种付费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单病种付费管理领导小组和质量控制专家小组,协调本单位单病种付费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本次制定的单病种价格是指患者从确诊入院,按临床路径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治疗过程发生的各类诊治费用,包括检查、检验、治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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