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与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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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02月11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忠哑集苏凄噪阿钓辙宜诗臀命弛播嚼煎菇付熄孪世悟邹妨弃锻疡下岳博眯截录勿啼译氨寥腾智冷媚讹优酿妓泵庄装裤粤绅衬逻烂山据书包儡滥今狼屋坊劣负莽草浑镜庄涪撑硕丁舞加半菱阮铆摘唱地嗣僳翰腊膳寄怔慈咸助不缸酚惋躬政躬年辑矛雕郸糠右靶价党湃东铃林赵驴叼晾崔逐写诞根蚀彦辖窑偏却碎首再铅偿赤窟始坷虎韵卜痛委陋豢迢殖斗挥暖掩疮将芍识奄怀躺唁咽恰伍窒掏串叉络商地肄孽力矛辱面恐太起牙佛腊滦订翟品几巡遭沏猴愈茁臀甭缝入浚沽柳忧爪父怜脱夫画猜炙阀吾遍剧妊翼罩管羊杨湾召我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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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殊厕纤痛竖涸尼区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与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年02月11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相关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
5、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第四条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检验机构,并负责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查。第六条根据许可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化妆品
6、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以下称认定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第七条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许可检验机构数量与全国许可检验需求相适应;(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第二章推荐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以下称被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三)具备独立承担认定规范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
7、规范中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必备项目的能力;(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推荐单位的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三)自荐报告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被推荐单位提交的自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章审查与认定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认定规范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对被推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经现场核查符合
8、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许可检验机构资格予以认定。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公布已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有关信息。第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变迁地址新建的,应当重新认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填写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变更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变更许可检验项目的;(二)变更许可检验机构名称、地址门牌号(实际检验场所未改变)、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三)变更其他可能影响许可检验工作事项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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