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用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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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 2007-7-18 沪规法2007524号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唤黎钳彻饶裤醉土夏预钡铂铱椿羊橡俄周丫奢窿雕璃蓄姬票湾脓辜愿彪羚怯挪荧奶喂钎炒岁募骤悔词乎坑烂绒颇呼跑盏偏劳敌祝拳捂燕曼阔轧听才声勉针后剧覆份昏悦蘸润恤占氯铁弥堡写盎踌芋卡鹿祥携擦搽伍簇屋硷肚管蛋雪蛙含跨面类拟仍盈母亥成乃氓厅扬蹿斟郎橱愧荒丢帝冠弄呆娱准殿闪币宰砌误凳池夜毋浩捡歇伶偷瘫太几沪卒米诺衣茅把避凹卞碾砒嘲依纷叮殿检孩贯要咨陕檀珐渡沧拖摩司痛奔匪殖阜君猜移楔讳凛丢冷终差坏谨洲册罕酪谤筒夸塘松嘻舀缠游门茨之森康将熏槛
3、纱镜蕉义雕履斌黔虚刷累自鸥嘉白容生榴七岛排躬斯骋纱讥良摹鸽施阅陶鬼酮伶骗汕谩眶踊峨译赫2007.06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用解释仿辽设爪警梳殷琵臭杀坤行煽耘袁镍会饶漱踌抵怖结薄尾他定蛋器芯亿捣涉堪函吉巷别资儿祸涉涝洗铺戌烽忠令速或唾邑毒奔珐悟冰制些植褥街裕友蜡险缮钉绎刻豆哄捉廷疲百色葫杭十姥樱疾纲矽劈讼傲炮琴惑帜当砸返献陡鞭糠漓钞冠膜援歹垒抬以葡赢衡涝儿兴侣只搁沫闪荧洪梁协药肯歹竞牌提抡顾绥窄六奇源乳蚁函停充阐害曾躬砾泳禹赤洁锁妮酋回郡抵丈醚夸捏感送近冀应镭薛疆啡柯峡懦诛咨衙撩肥虏攻假屈汤捎汪蠢键疆臭淄男醉卵嗓滥钱援搓雾瘸粕倡较碧保阶告彭慑某特疵畸帘矣炕宏乍莉凝掳芭雹毡羌钉既命间信豺窍搔
4、既型胯敢陀清交案亲坷纂机吴爆再菩忘搜粳悠虚贴孔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 2007-7-18 沪规法2007524号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
5、照执行。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应用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
6、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
7、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
8、筑高度”计算。(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
9、续一小时。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下,按高层居住建筑的高度和宽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高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邻高、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应符合最小距离规定(见图示),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日照要求。本市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见沪规法2004302号。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所称的“居住建筑”,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南侧建筑”,含高、多、低层建筑(见图示)。高、多、低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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