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知识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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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的位置:江津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人口大观 - 业务知识 - 查看详细内容 2008年镇街人口计生专干培训提纲 发稿时间:2008-4-7作者:和平摘发布单位:江津人口网浏览次数:6481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纲 江津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赵品芝 认真贯彻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8号令,努力做好人口计划生育的档案工作。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一)什么样叫档案;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我国颁发了那些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四)举例说明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二、认真贯彻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8号令 (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1、基本概念 2、推
2、行意义 3、适用范围 4、执行时间 5、整理要求 (二)8号令1、什么叫8号令? 2、学习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3、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 三、努力做好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工作 (一)认真理会规则和规定的精神实质 1、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和规定的文件; 2、开展多种形式档案工作的宣传; 3、走出去向档案工作搞得好的老大哥单位学习、交流。 (二)深入调查研究,编制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弄清编制对象; 2、实施范围; 3、实施时间; 4、实施方案; 5、审批和程序。 (三)强化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 1、成立档案管理领导班子; 2、落实任务、明确职责; 3、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人口计
3、划生育奖励扶助业务知识培训讲课提纲 江津区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办公室副主任 曾政伟 一、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二、目前开展的奖励扶助类型国家级2项 重庆级3项 江津级3项 三、各项奖励扶助的政策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和审批材料(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1、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4、。2、奖励扶助标准(1)独生女家庭按每人每年10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2)独生子、双女户、其他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3、办理程序一月份本人申请,二月份村(居)审查公示,三月份镇(街)审查公示,四月份区人口计生委审批,五月份镇(街)负责当年新增奖励扶助人员网上录入、退出及信息变更,七月份镇(街)上报复查表及下年度新增人员预测表。4、审批材料。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材料一套、新增奖励扶助花名册、当年退出报告单、汇总花名、新增奖励扶助银行帐号花名表。(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基本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2)1933年1
5、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 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2、特别扶助金标准 (1)现无存活子女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年满60岁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按每人每年264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49-59周岁的农村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城镇现无存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2)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年满60岁的农村独生女三级以上残疾的
6、夫妻,特别扶助金按每人每年228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特别扶助金按每人每年204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子女康复为止。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49-59周岁的农村现存活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和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城镇现存活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按9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到子女康复为止。3、办理程序。一月份本人申请,二月份村(居)审查公示,三月份镇(街)审查公示,四月份区人口计生委审批上报。4、审批材料(与国家奖励扶助相同)。(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伤残家庭扶助制度1、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7、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伤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4)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2、扶助金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发放,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政策为止。3、办理程序(与特别扶助同步)。4、审批材料(与国家奖励扶助相同)(四)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照顾制度1、加分照顾对象确认条件(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2)本人为独生女;(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
8、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2、加分分值报考市内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3、办理程序(与特别扶助同步)4、审批材料。 申报材料一套及花名表(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1、条件(1)具有本市农村户口, 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2)本市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2、工作程序(1)提供名单(2)通知本人(3)反馈信息(4). 审核上报3、参合资金补贴的标准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条件并自愿参加的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补贴10元;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
9、补贴条件的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本人承担2元,市财政补贴8元。(六)江津区计划生育特殊群体家庭奖励扶助第一种 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条件:(1)子女在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2、帮扶标准:夫妇每人每年600元。第二种 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条件:(1)子女在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并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伤残家庭;(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2、帮扶标准:夫妇每人每年600元。第三种 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
10、庭1、条件:独生子女家庭,且符合民政部门确认的特殊困难标准。 2、帮扶标准:每户每年300元。第四种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1、条件:经区及以上计划生育医疗机构鉴定,并经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2、帮扶标准:患者每年1200元。第五种 终身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1、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妇双方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有再生育服务证,而终身自愿放弃再生育没有生育的家庭;(3)配偶中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2、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夫妇2000元。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政策的,只能任选一项。办理程序:五月份前本人申请,六月份村(居)审查公示,七
11、月份镇(街)审查公示,八月份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审批材料:(与国家奖励扶助一样)(七)城镇职工以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条件:(1)本办法出台后,户口在本行政辖区内;(2)依法结婚并持有有效结婚证明;(3)有生育能力,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987年7月4日以后生育的;(4)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1987.7.42006.12.31期间的一次性奖励300元/人。2007年及其以后新增的从当年起奖励每人每年30元,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3、办理程序(以实施意见出台为准)。(八)区内独生女升普高实施加分照顾制度1、条件(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本辖区内户口;(2)本
12、人为独生女;(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2、加分分值初中升区内普高(重庆市级重点中学除外)的独生女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升区内中职学校加10分录取。此项加分照顾不能与其他政策的加分累加。3、办理程序与独生女高考加分同步四、各项奖励扶助的表册及填写五、做好2008年奖励扶助工作的几点要求 关于对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报审工作培训讲课提纲 江津区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韩 拥 一、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含义与特征1、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含义。2、征收
13、社会抚养费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法主体是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二,计划生育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前提,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收养)。(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程序第一,立案立案就是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法主体对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由调查和取证两部分组成。第
14、三,陈述与申辩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笔录。申辩是当事人对于所告知的违法生育事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法律依据等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陈述与申辩的法定时效为三个法定工作日。第四,处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和综合分析,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认定。决定书的内容应说明以下事项:1、基本情况2、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事实3、处理依据4、征收金额(大、小写)。5、履行方式和期限。6、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和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单
15、位印章(公章)。第五,送达(见附表一)第六,申请强制执行二、调查取证。即关于违法生育案件成立的定性问题为了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嫌疑人双方的婚育情况和违法生育的事实经过以及其经济收入等情况。三、调查注意事项。(一)对办案(或者承办)人员的基本要求(二)调查调查询问前期准备要充分(三)注重调查或者谈话地点的选择(四)优先考虑调查询问对象的先后顺序(五)询问和调查对象要全面,有说明力。(六)调查询问记录要客观真实,问题要具体明确。 (七)保证调查询问材料的完整(八)对调查取证材料的要求(九)对调查用纸的要求 四、关于引用法律、法规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必须按照职权法定和法不朔
16、及既往的原则,讲究人本执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坚持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但在行政相对人面前也不能缩手畏脚)。因此,要求我们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项)必须适当、准确。在对待具体的违法生育(或者收养)案件时,还要注意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把违法生育(或者收养)案件发生、发现(即立案)的时间同这个时段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和法规以及规章联系并结合起来,才是我们工作中遇到的违法生育(或者收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本)第五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
17、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是关于社会抚养费计算征收标准的规定(共九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
18、费。(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五)一胎生育二个或多个子女的,按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六)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七)(本条第二款)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规定的农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镇居民的规定执行。(八)(本条第三款)乡镇或街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九)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可以归纳分为六个时段,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进行了规范的处理
19、(见附表二)。五、关于程序执法。(一)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项(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陈述申辩、作出征收社会抚养决定到送达生效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程序执法。(二)违背程序执法包括遗漏程序和增加程序以及程序步骤混乱,这些都统一称为违法行政,这是我们依法行政工作中容易忽视和疏漏的地方,应引起特别重视。(三)违法合理性原则:即行政自由裁量权。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这里不多说,大家在工作中适当掌握。需要提醒一下的是:我们在依法行政工作所做的一切工作,必须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一致。(四)关于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申请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案,申
20、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材料:第一、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的材料:一、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5份 二、行政处理(罚)案件法律文书(复印) 2套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复印盖章) 2份四、授权委托书 2份五、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 2份第二、恢复强制执行所需材料:恢复执行申请书 2份中止执行裁定书 1份授权委托书 1份第三、有关文书及中止或终结说明附后提示:以上有关文书制作好来区人口计生委核实盖章即可。 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江津人口计生行执申字 第 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住 址:江津区几江
21、街道办事处长城路302号,联系电话:85566611。经办单位:重庆市江津区 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经办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男,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 ,女,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申请事由:本机关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津计生 征书字 第 号),已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处理决定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特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社会抚养费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附件:该征收社会抚养费案卷(含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等证据)材料一套共 页。 重庆市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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