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砖企业从业人员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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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1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1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2 7、《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3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3 第三部分 页岩、粘土矿山安全管理 14 第一节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4 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总体要求 16 第三节 页岩、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8 第四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22 第五节 矿山电气安全管理 28 第六节 矿山机械安全管理 37 第七节 矿山电气伤害事故及预防 43 第八节 机制砖企业机械设备的常见故障和防治 49 第九节 排土场常见事故和预防措施 56 第十节 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58 第十一节 机制砖企业安全检查 61 第十二节 矿山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63 第十三节 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67 第十四节 矿山各类职业危害及防护 67 第十五节 矿山职业病防治 74 第四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76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77 第一条、厂长安全职责 77 第二条、主管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77 第三条、车间段长安全职责 78 第四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79 第五条、工人安全职责 80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81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8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3 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85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86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87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9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90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91 防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制度 92 二、安 全 操 作 规 程 93 三、 企业安全生产劳动纪律 94 第一部分 机制砖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 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2、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三级”教育 指新工人进厂时的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5“三不伤害”:指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6、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指要紧紧围绕突出“以人为本”的中心,通过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行为养成,内化思想,外化行为,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把安全第一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的文化建设。 7、安全法制 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8、“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它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9、安全投入 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才投入,二是资金投入。 10、“三同时”原则 企业在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1、“三违” 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12、违章指挥 主要是指企业的领导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13、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14、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15、安全标志 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 16、生产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体、损坏财物、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意外事件。 17、露天矿滑坡 指边坡岩体在较大范围内沿某一特定的剪切面滑动。发生的主要原因有:!)露天边坡角设计偏大,或台阶没按设计施工。2)边坡有大的弱结构面。3)自燃灾害,如地震、山体滑移等。4)滥采乱挖等。 18、打击 (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19、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20、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21、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22、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23、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24、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26、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7、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28、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29、生产事故报告 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给相应的上级部门和主管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0、事故调查处理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1、“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32、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重要内容包括方针与原则、应急策划、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恢复、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和附件这等七大要素。 第二部分、页岩、粘土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共分七章97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共分八章50条。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2年5月1日实施。共七章90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第397号令,共24条。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部分 页岩、粘土矿山安全管理 第一节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矿山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矿山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矿山的经理、矿长或实际控制人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深入一线,下车间带班。 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矿山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职责为: (1)当好矿山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矿山企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和审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研究解决事故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8)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总体要求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基础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1.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砖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2.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3.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 4.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 2.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五、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2.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 3.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2.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 矿山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3.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对新录用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1.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2.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八、积极推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落实产业政策和加强政策引导 2.加强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 3.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4.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 矿山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落实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5.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6.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节 页岩、粘土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设计建设合法 (1)依法立项审批 页岩、粘土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规范开采设计 页岩、粘土矿山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开采设计说明书、附图和安全专篇。 (3)严格审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二、开采工艺先进 (1)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矿岩性质 采掘作业方式 台阶高度 松软的岩土 机械铲装 不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 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 高度的1.5倍 砂状的矿岩 人工开采 不大于1.8m 松软的矿岩 不大于3.0m 坚硬稳固的矿岩 不大于6.0m (2)确保边坡稳定 必须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和设备,并视情况采取设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桩、锚杆(索)和护坡等措施。对采场工作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暴雨过后,要在开工前对不稳定区段进行专业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帮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坡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在边坡底部停留。 (4)采用机械装运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三、排土有序规范 (1)符合设计要求 排土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才能建设使用,排土场的位置必须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超前堆置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2)严格排土作业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对排土场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相关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雨季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做好记录,并由检查或巡视人员签字,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和处理措施。 (3)严禁违规捡矿 企业应加强排土场管理,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护。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不得有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四、安全管理到位 (1)设置安全机构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健全规章制度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办公会议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3)基础资料齐全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应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4)严格教育培训 页岩、粘土企业要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5)加强爆破管理 页岩、粘土矿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人;爆破作业必须设立警戒线,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m;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爆破前必须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要由专业人员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遇有盲炮,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员及时进行处理。 (6)完善防(排)洪系统 必须按照设计建设防排洪工程,排土场上游要有截洪沟,下游有拦挡坝,并留排水孔,以防发生泥石流;有滑坡可能的和深凹霹天采场必须设置防洪、排洪设施及设备。 (7)做好防尘工作 应采用湿式凿岩方法,禁止打干眼;爆破后和铲装时,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汽车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抑尘或喷洒抑尘剂;破碎口和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必要时应设置除尘设备。 (8)强化日常检查 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9)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确保应对有效 页岩、粘土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一旦发生事故,要反应灵敏,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四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一、边坡的结构和特点 露天开采时,常是把矿岩划成一定厚度的水平层,自上而下逐层开采。这样会使露天矿场的周边形成阶梯状的台阶,多个台阶组成的斜坡称为露天矿边帮即露天矿边坡。 1.边坡的结构 一般来说边坡结构中的基本单元是台阶。不同用途的台阶进行组合形成了边坡的结构。各台阶参数的组合决定了最终边坡角的大小,而最终边坡又受到岩体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开采深度的限制。 最终边坡角、台阶各项参数、开采深度等一般在开采前由设计来确定。当这些参数确定后,边坡的基本结构也就确定了。最终边坡的一般结构是:在非运输一帮边坡是由几个安全平台加上一个清扫平台组成;在运输帮边坡上由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组成,运输平台是根据线路而布入的,由于运输平台往往较安全或清扫平台宽,所以在有运输线一帮的边坡角比无运输线一帮的边坡角要缓些。 2.边坡的特点 露天矿边坡与其他一些工程边坡,如铁路、公路、水库、水坝等形成的边坡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 (1)露天矿边坡一般比较高,从几十米到几百米都有,走向长从几百米到数公里,因而边坡暴露的岩层多,边坡各部分地质条件差异大,变化复杂。 (2)露天矿最终边坡是由上而下逐步形成,上部边坡服务年限可达几十年,下部边坡则服务年限较短,底部边坡在采矿时即可废止,因此上下部边坡的稳定性要求也不相同。 (3)露天矿每天频繁的穿孔、爆破作业和车辆行进,使边坡岩体经常受到振动影响。 (4)露天矿边坡是用爆破、机械开挖等手段形成的,坡度是人为的强制控制,暴露岩体一般不加维护,因此边坡岩体较破碎,并易受风化影响产生次生裂隙,破坏岩体的完整性,降低岩体强度。 (5)露天矿边坡的稳定性随着开采作业的进行不断发生变化。 二、边坡事故的预防 确保露天矿边坡安全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包括确定合理的边坡参数,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管理制度。 (1)确定合理的台阶高度和平台宽度 合理的台阶高度对露天开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作业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确定台阶高度要考虑矿岩的埋藏条件和力学性质、穿爆作业的要求、采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过15 m。 平台宽度不但影响边坡角的大小,也影响边坡的稳定。工作平台宽度取决于所采用的采掘运输设备的要求和爆堆的宽度。 (2)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 台阶坡面角的大小与矿岩性质、穿爆方式、推进方向、矿岩层理方向和节理发育情况等因素有关。工作台阶坡面角的大小在各类矿上安全规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其大小取决于矿岩的性质: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定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55°;坚硬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大于75°。 最终边坡角与岩石的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深度、边坡存在期限等因素有关。由于这些因素十分复杂,因此通常参照类似矿山的实际数据来选择矿上最终边坡角。 (3)选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 在生产过程中要坚持从上到下的开采顺序,坚持打下向孔或倾斜炮孔,杜绝在作业台阶底部进行掏底开采,避免边坡形成伞檐状和空洞。一般情况下应选用从上盘向下盘的采剥推进方向,做到有计划、有条理地开采。 (4)合理进行爆破作业,减少爆破振动对边坡的影响 由于爆破作业产生的地震可以使岩体的节理张开,因此在接近边坡地段尽量不采用大规模的齐发爆破,可以采用微差爆破、预裂爆破、减振爆破等控制爆破技术,并严格控制同时爆破的炸药量。在采场内尽量不用抛掷爆破,应采用松动爆破,以防止飞石伤人,减少对边坡的破坏。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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